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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冷暴力”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在网上听到一些关于家庭"冷暴力"的案例和讨论。很多人都历数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呼吁立法。可越是接触得多,听到这方面声音越多,就越是有了更多的思考--有必要对"冷暴力"立法吗?

  作为调整人们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法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已做了几次补充和修改。这次要将家庭"冷暴力"纳入议事日程,进而对已有条文进行增补,无论是网络还是报刊,都呈一边倒的局面。那就是尽快对家庭"冷暴力"立法,限制和约束男女双方的"非法"行为,确保家庭的稳定和谐。而我则认为,家庭"冷暴力"固然可恨,但没有立法的必要。

  首先是家庭"冷暴力"无法取证,无法认定。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证据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如果无法取得证据,就无法认定违法行为,也就无法进行裁判和量刑。我们知道家庭"冷暴力",是指那些非通过殴打等行为暴力解决问题,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的行为。而什么样的行为算冷淡,什么样的做法是轻视,什么又是漠不关心,这些心理概念的东西不但模糊,而且因人而异。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的人对"冷淡"、"轻视"和"漠不关心"的感觉也不同,因此"冷暴力"的危害性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家庭"冷暴力"实施的时空有很大的私密性,一般很难为家庭成员之外的人获知。这种主观性和私密性让我们很难取证,并做出合理而正确的裁定;相反会被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比如想离婚的一方,为了在离婚时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捏造对方的"冷暴力"行为,进而在离婚过程中处于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优势。

  其次是家庭"冷暴力"无法量刑,也无法执行。夫妻双方因柴米油盐的问题板着面孔,几天不说话,是"冷暴力"。可过几天,两人可能又会和好。也有可能,延续一两个月;也许一两月后又相敬如宾。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引发极端行为的案例可以进行量化外,我们无法在上述这样的"暴力"斗争中找到施暴过程的起始点和终止点,甚至也无法去判定这种过程对当事人产生了多大的危害。即使我们能做到,但执行也是一大难点。除了原告因此要求解散家庭并要求利益补偿可以得到满足和执行,其他没有可以对制造"冷暴力"者更好的处罚方式。罚款?现在我国大多数家庭财产都是共有的,从家庭一方罚给另一方显然很搞笑。罚给执法机关?这对原告也是损失,原告肯定也不会接受。拘留和徒刑?显然够不上,而且这样对受害者伤害更大。强制对原告表现热情、重视和关心?那又由谁来监督,怎么来量化?一场经过法律程序的裁判,如果不能很好地对审判结果进行执行,那么就等于助长违法者的气焰,削弱法律的权威,而且引来更多人的效尤。

  第三是对家庭"冷暴力"立法无法真正调解家庭矛盾。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是夫妻双方矛盾的表现方式,是矛盾产生后双方对矛盾的态度回应,而不是矛盾本身。如果只是去改变矛盾的表现方式,而没有解决矛盾本身,那不是解决问题的目的所在。就好像在劝两个打架的人时,不是去分析谁对谁错,而是让两个人勉强地对对方笑一笑,握握手,就认为解决了矛盾,这是很可笑的事情。当然,我们不否认,有时通过改变两人的态度可以达到一定效果,但那不是正确的方法。夫妻双方出现了"冷暴力",是因为双方之间有了矛盾或感情出现了裂痕,只有调解矛盾,修补裂痕,才能消除"冷暴力"。而不是通过消除"冷暴力",来调解矛盾,来修补感情裂痕。从另一方面来说,夫妻间的矛盾和情感纠葛有很强的特殊性。一个没有濒临解体的家庭出现"冷暴力"可以在双方的努力和周边人群、社团的帮助下重新进入和谐状态。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诉诸公堂,往往会加速这个家庭的解体。这也是一直以来,每个家庭对"冷暴力"敢怒却不敢言的原因。相反,一个濒于解体的家庭,夫妻间出现"冷暴力"那就是很正常的事,再去追究谁的责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第四是对家庭"冷暴力"的立法不能带来正面效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家庭是情感的结合体,而非法人般的利益结合体。它需要夫妻双方用感情去维护,用爱心去经营,而不是靠利益来维系,靠法律来保障。一个家庭一旦需要法律来保障时,往往已经名存实亡了。因此,法律对家庭干预得越多,越不利于人们形成正常健康的婚姻和家庭观念。一旦家庭"冷暴力"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原来"床头吵架床尾合"的夫妻双方就不会再去自我检讨,退让恭谦,而是动不动就诉之法律,致使原本很正常的家庭矛盾复杂化、尖锐化;一旦家庭"冷暴力"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很可能成为当代"陈世美"另觅新欢的保护伞,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旦家庭"冷暴力"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很可能成为丧失感情基础的家庭中一方要挟另一方的"法律暴力",等等。

  总之,家庭"冷暴力"没有必要过多地纳入到法律关注的范畴中来。虽然有一些案例是由于家庭"冷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但其毕竟是个案。其中的原因也很复杂,并不能完全归之于施"暴"方,其中也有受害方精神脆弱、承受力差等方面的原因。至于不同的个案,也完全可以由现行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理。比如双方认为不管有否所谓的"冷热暴力",只要是觉得没有必要再生活在一起的,就可依据《婚姻法》解除婚约。因为靠法律维系的婚姻不但不能达到婚姻法保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初衷,相反,是在为以后制造更大不和谐因素。至于那些感情基础牢固的家庭,完全可以通过亲友、社区、社团(妇联)的调解达到目的。在家庭中女性处于弱势,现在所说的"冷暴力"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已经有相关的规定,完全可以依法实行。而至于那些造成极端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中有关条例施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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