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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例-1-1

发布日期:2011-03-16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03094号

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铭昊,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北里2号楼3单元202号。
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俏佳人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北方公司)侵犯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铭昊、严世勇,被告中视北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4年取得20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中国大陆地区音像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200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通过互联网以收费方式传播该剧,网址为:“//www.sootv.com”。为此,原告曾致函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未正面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相关权益,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视北方公司答辩称:涉案网站已经通过协议转让给了案外人北京普润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润发公司),被告不是该网站的所有人。在接到原告主张权利的信函后,被告积极回复,告知了相关情况。因此,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起诉主体有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和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03年7月1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20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该剧的制作单位为无锡电视台,合作单位为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盛唐公司)。
2003年7月17日,无锡电视台出具《版权转让证明》。该证明载明无锡电视台自2003年7月17日起将其出品并拥有版权与发行权的20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中国境内外的电视播放权(包括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包括VCD、DVD、VHS家庭录像带)、网络传输权、VOD、纸介品发行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上海盛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唐公司)独家拥有。广州俏佳人公司未能提交该证明原件,中视北方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2004年3月1日,无锡盛唐公司和上海盛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香港中国国际传媒集团公司销售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的中国境内外的电视播放权(包括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包括VCD、DVD、VHS家庭录像带)、网络传输权、VOD、纸介品发行权等全部权利。广州俏佳人公司未能提交该证明原件,中视北方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2004年3月17日,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就甲方许可乙方专有使用20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制作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许可制作、委托出版发行、销售、租赁)事宜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系该剧著作权独家代理人,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有偿使用该剧制作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出版、发行、销售、租赁、网络播映权),乙方取得的权利系专有使用权。该合同首页及末页乙方原为广州俏佳人公司,后更改为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中视北方公司认为该合同原件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的印章无法辨认,且合同主体有改动,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
2004年3月18日,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的著作权独家代理人,现将此剧在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地区的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及网络播映权一并授权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独家出版发行,该权利系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为五年。该授权书无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加盖了无锡盛唐公司印章,并标注“由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章”。中视北方公司对该授权书的印章提出异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2004年4月20日,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依法享有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音像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之独家专有使用权,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有偿使用该剧制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出版、发行、销售、租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系专有使用权。2006年9月13日,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就此出具《授权证明》。
二十集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DVD光盘于2004年3月出版发行,该光盘的彩封上载有如下内容:无锡广电集团、无锡电视台、上海盛唐投资有限公司、无锡盛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广州俏佳人公司总经销;俏佳人荣誉出品。其中DVD光盘盘面上载明:广州俏佳人公司总经销,半岛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6年10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出具(2006)穗白内经证字第635号公证书,对登录网址为“//www.sootv.com”的网站在线观看《出水芙蓉》电视连续剧部分内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保全。该网站网页下方均标注有“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编号:京ICP010591”。在电视剧《出水芙蓉》相关页面上,标注的主创人员为导演宋洋,主要演员为陶红、佟大为、宋佳等,集数为19集,每集50分钟,价格为每集1元。此外,还包括对该剧的剧情介绍。该网站认证中心栏目相关内容显示其用户包括包月用户和按次计费用户,需经认证后才可播放。在取得播放证书后,“选择播放链接站点”页面显示12个站点,其中“全国中心”、“海南电信”、“贵州电信”、“黑龙江电信”显示有“在线点播”和“下载”两种方式,其余站点显示为“在线点播”。除上述公证书涉及的内容外,广州俏佳人公司还自行打印了网站注册交费的相关网页材料,显示对于腾讯QQ用户的包月费用为10Q币,优惠金额为9元。
经比对,虽然涉案网站播放的《出水芙蓉》电视连续剧为19集,每集50分钟,而该剧DVD光盘表明该剧为20集,每集约43分钟,但二者内容相同,且涉案网站播放的该剧包括“下集预告”等内容。
2006年12月12日,广州俏佳人公司向中视北方公司发出函件,针对中视北方公司在涉案网站传播《出水芙蓉》、《爱比恨多一点》等电视连续剧的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6年12月26日,中视北方公司发出回函,表明该公司已经通过合同将涉案网站转让给其他公司,请广州俏佳人公司提供相关网上传播的证据材料,以便配合。
经查,2005年11月5日,中视北方公司与普润发公司签订《域名转让协议》,将其注册的“www.sootv.com”、“www.sootv.com.cn”国际域名转让给普润发公司。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中国万网国内域名过户协议》,将其注册的“www.sootv.cn”域名转让给普润发公司。中国万网曾刊载域名“sootv.com”于2006年4月18日成功过户的通知。2007年1月19日中国万网域名查询结果显示,域名“sootv.com”的注册人为普润发公司。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网站查询结果,中视北方公司所有的网站名称涉及的域名不包括涉案域名。此外,有关普润发公司介绍的相关网页载明,该公司的“SooTV已经成为网络影视业务的显著品牌,目前拥有用户23万多人,市场占有率居同行前列”。
根据2007年1月19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网址为“www.sootv.com”的网站ICP单位为中视北方公司, 备案号为京ICP证010591号,审批时间为2005年9月22日。
另查,广州俏佳人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4500元。根据广州俏佳人公司与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为27 500元。
上述事实有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权转让证明、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出水芙蓉》DVD光盘、证明涉案电视连续剧在线播放的公证书、ICP查询结果、域名转让协议、域名查询结果、往来信函、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等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是否为涉案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的专有使用权人;涉案网站提供在线播放、下载《出水芙蓉》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被告中视北方公司是否应就涉案网站提供在线播放、下载《出水芙蓉》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是否为涉案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的专有使用权人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将其就涉案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所取得的相关专有权利授权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使用,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有偿使用该剧制作成VCD、DVD、VOD等所有音像制品(包括出版、发行、销售、租赁、网络播映权),因此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有权基于其对该剧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提起本案诉讼。虽然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未能提交该剧制作单位无锡电视台转让该剧相关权利给上海盛唐公司、以及该剧合作单位无锡盛唐公司与上海盛唐公司转让相关权利给中国国际传媒集团公司的相关转让证明及授权书原件,但其出具了中国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俏佳人(香港)有限公司之间的版权许可转让合同,以及在后授权原告行使相关权利的合同及授权证明原件,且涉案电视连续剧DVD光盘载明的相关信息亦表明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系该光盘的发行人。因此,综合上述相关事实,本院认定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系涉案电视连续剧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专有使用权人,其有权就此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中视北方公司虽对原告提交的上述权利转让证明持有异议,但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被告未能就此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其相关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涉案网站提供在线播放、下载涉案《出水芙蓉》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问题。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网址为“//www.sootv.com”的涉案网站中包括涉案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虽然其集数与涉案DVD光盘不同,但二者内容相同,片长亦无差异。且原告俏佳人公司主张从未许可他人通过网络传播该剧,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网站传播该剧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因此涉案网站提供在线播放、下载该剧的行为构成对涉案电视连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侵犯了原告作为专有使用权人的相关权益。
虽然涉案公证书中未对涉案网站提供该剧下载进行保全,但根据该网站显示的相关内容,其提供服务的方式包括“在线点播”和“下载”两种形式,因此本案被告提出所列站点仅为不同运营商的选择,并不存在提供“下载”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依据该网站上述相关内容,还主张被告存在授权其他网站传播该剧的侵权行为,但其未就此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告中视北方公司是否应就涉案网站提供在线播放、下载《出水芙蓉》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IC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涉案网站的ICP单位为被告中视北方公司,且涉案网站网页下方均标注有该公司名称及ICP备案号,本院认定被告中视北方公司应就涉案网站提供在线播放、下载涉案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涉案网站域名“sootv.com”已于2006年4月18日移转给案外人普润发公司,但涉案网站的相关信息表明被告中视北方公司仍为该网站的经营者,因此被告据此主张其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中视北方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对涉案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广州俏佳人公司的相关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犯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涉案电视连续剧《出水芙蓉》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三、驳回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已交纳),由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二OO七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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