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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日期:2011-03-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edit&id=166735479&t=shortcut>》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判决结果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认定工伤的法律分析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显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仍然属于合格的“劳动者”。

故进城务工农民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系劳动关系。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典型的工伤。

综上,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者身份无庸置疑,既然是劳动者,那么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就是工伤。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中小企业(西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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