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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领取条件与停止领取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1-03-19    作者:杨振夏律师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领取条件
与停止领取的情形
——答河南郑州网友王某的咨询
郑州市网友王某咨询:
王某在2008年3月1日与郑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询问,假如在2013年2月28日王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担心一旦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希望本律师就有关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给予解答。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按照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具体答复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享受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遗属的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的义务。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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