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手续代办无效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理评析】 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雅玲: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声明人”一栏内进行签名或按指纹。领取结婚证时,双方要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进行签名和按指纹。以上两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本案中,王某一个人领出结婚证,证明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代赵女士进行了填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王某代赵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该行为已经产生了法律效果:即确立了赵女士和王某的婚姻关系。而赵女士也只有将其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对该婚姻宣告无效或进行撤销,才能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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