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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新车价算车损险保费折旧后车价赔 车险霸王条款引关注

发布日期:2011-03-28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新车价算车损险保费折旧后车价赔 车险霸王条款引关注
 
  按新车价格计算保费按折旧后车价赔付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并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私家车开支也成为了我们生活支出的重要内容。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条款,这也就意味着众多的车主,都被迫无奈接受这一“霸王条款”。
  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随着使用年限的不断增长,高先生发现了一个“怪现象”——他的车险中的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额差距越来越大。
  原来,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费,而在车子出险理赔时,则是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格进行赔付。车险投保中的“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再次引发了大家对车险问题的关注。
  案例回放
  赔付金少了1.6万元
  北京的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随着时间推移,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的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额被认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额仅为10万余元。
  无独有偶,浙江宁波的周定海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2001年,周定海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
  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
  保险条款
  理赔以实际价值为准
  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在财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损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业内说法
  保险公司不能只占好处
  在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后发现,这些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那么这么整齐划一的行为是谁统一的呢?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基本条款都是保监会颁布的,各家公司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情况,在ABC三种条款中任选一种。
  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表示,“你按照那个不存在的价值收取保费,你挣我的钱,你不能先收保费后来说我不赔。我们要解决的是这个问题,就是说你不能说我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立法专家表示,如果保险金额跟保险价值相等,那就是足额保险。如果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了,那就叫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车损险合同中“高保低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值得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华西都市报记者王矜整理 【来源:华西都市报】
相关报道: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
  但央视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时却发现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谅称,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不只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是按新车价88920元投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896.20元。周定海认为明显不合理,于是到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元。那么其中超过20896.2元部分的68023.8元所涉及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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