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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一种弱势群体,如今,农民工已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农民工的不幸遭遇却不断的诉诸于报端,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我院在审理农民工维权案件中发现,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制保障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加之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导致其动辄受到损害,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律保障不力,到目前为止,我国除了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条文外,还没有专门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机构,农民工一旦出现问题,往往自己解决,乱投医。法律条文也被其束之高阁,目前,多数农民工外出就业时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规范,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举例来讲,《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农民工没能按月足额的领取工资还是司空见惯,究其原因,还是法律未能刚性的执行。


二、农民工举证难,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农民工问题上,这一原则无疑是捉襟见肘。中国历来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就我身边姐妹外出打工的例子而言,她们无一不是通过熟人介绍进入城市打工的,她们善良的相信熟人不会骗她们,老板会如熟人所说的那样诚信,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她们也就不再顾忌,加之身边的工友们也都没有签订用工合同,所以也随大流和她人一样,就如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鲁键所言“有的农民在工地上打工,打工了一、两年,还不知道谁是老板,说自己就跟同乡来干活的,连老板地址都不知道,那就没办法了。”一旦老板拖欠工资,她们将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只能任人宰割。基于此,有关学者提出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老板拿出不欠工资的相关凭证,减轻农民工的举证责任,遗憾的是现行法律并无此规定。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2009年12月09日的人民网上一篇新闻为《南京: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讨薪成功率不足两成》,在大都市尚且如此,小县城可想而知。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要么是沉默,默默的承受不公,要么是爆发,采取极端方式,例如河南商报2010年2月6日报道的4名民工为讨薪软禁工头40多小时,结果讨薪不成反坐牢。随着农民工讨薪的不断诉诸报端,很多农民工在自己讨薪不果的情况下集体走向街头向当地的劳动部门上访或者是所谓的秀,即跳楼等引起媒体的注意,以媒体的力量帮助其讨薪,很少有直接诉诸法院的情况出现。


当我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农民工讨薪时,《包工头卷款逃跑,七农民工讨薪不成集体自杀》、《农民工讨薪被砍断手臂》等诸多的惨剧展现在眼前,究竟还有多少农民工因为讨薪而“自伤自杀”或者“被自伤被自杀”?


四、农民工维权成本巨大,肖卫东在其执笔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中说“为了索要不足在一千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十一到二十一天,折合误工损失550至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至3750元。综合下来,成本在3420至5720元之间。”与《中国青年报》中陈述的农民工维权成本是三倍于自己的欠薪不谋而合。


一般来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者发生工伤后,都会花几个月、几年的时间与用工单位协商,请求其支付工资或者依法赔偿,用工单位会想尽办法进行推脱,能拖多久拖多久,有句俚语是这么说的,“好马拖成瘦马,瘦马拖成垮马,垮马拖成死马”,据统计,如果程序全部走下来的话,平均需3年9个月,最长可达6年7个月左右,即使赢了官司,还要等等待执行,难保能拿到钱。农民工一般都没有精力和时间进行这种繁琐费时的程序,所以也不诉诸法律,一般是以缠住老板不放、蹲守老板家等方式讨要工资或者赔偿金,基于此,大部分农民工不能完全拿到工资或赔偿金,而是被老板无理克扣。


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我认为,农民工维权案件不仅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要法律的进一步保障和社会对用工单位的监管,从外部优化农民工维权环境。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一、提高法律执行力,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严格按照此法条,那么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现实中,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如果其坚持要求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那么他们往往会失去工作,所以很多时候农民工与用工单位是不签订合同的,基于此,我建议提高法律执行力,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法律要作出相应的惩罚,以罚款、拘留等方式对单位作出处罚,以平衡劳动关系中的不对等,促使单位主动的与农民工签订合同。


二、建立“绿色通道”,使农民工无担保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但确无财产可供担保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我院在实践中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单位不合理的推脱,规定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农民工无担保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清楚、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成立,农民工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劳动报酬,法院将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三、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政法部门要组织干警定期或春节等农民工返乡之际进行普法宣传,深入各乡镇举办维权讲座,发放传单,并现场为农民工提供咨询,并在县城各主干道树横幅和维权警示牌,逐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知道日常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大多说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是建筑行业,如果有条件,政法机关可以深入到农民工集中的工地中去,直接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消除隐患,起到影响一大片,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四、降低维权成本,一是快审快执,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该院要求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专人、定时、限期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最大限度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司法救助,按照相关予以照顾,坚持实行缓、减、免的诉讼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诉讼负担。三是参照交通警察,设立劳动警察,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立即由“劳动警察”介入调查,并出具责任认定书,就像一旦发生事故,由交通警察介入根据事故现场认定责任一样,使诉讼程序走上快车道。


五、建立培训、免费咨询和指导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农民工维权体系,这个观点是佟丽华律师在《为降低民工维权成本支招》一文中涉及到的,他提出,一是政府以及工会(成立农民工工会以后主要是农民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有关民间组织、律师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农民工的维权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以切实提高农民工维权能力,从而实现大约30%的劳动纠纷能够自己解决。二是建立免费的热线咨询,这部分经费由当地政府从财政支出,聘请律师或者法官等专业法律人士定期做客热线,农民工如果不能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劳动纠纷,就可以获得该热线获得免费咨询,只需打个电话说明情况即可。三是对于那些及时有了专业指导,农民工自己也无法解决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解决,在解决过程中帮助农民工提高素质,增强了农民工维权能力,确保农民工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形,能够独立解决。

睢县法院 马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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