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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烟站与技术员之间的劳务纠纷谈劳动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期,该院受理了一批农村烟站聘用技术员诉烟站劳动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是,这些农民技术员十几年前与烟站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当初签约的合同规定,每年有烟站给付每人750元,在每年的种、收烟叶季节,为本村烟民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些农民技术员,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享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等。烟站以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不认同原告诉求。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在认定他们之间关系上,产生了劳动与雇佣关系两种不同的意见。该院受理的这些案件,在当前社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体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影响极大。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雇佣合同属民法调整,属于私法范畴。雇佣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雇佣合同中受雇佣人的报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异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1、二者都有涉及私法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受雇人,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通过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定义和异同分析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3、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区分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现实意义

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就本院受理的这些案件中,如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原告将享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550元)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等。如认定为 雇佣合同关系,则这些作为已经履行完合同的原告将被驳回诉讼请求。本人对这类纠纷,倾向于按雇佣关系认定,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义马法院 张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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