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浅议探视权的行使与维权

发布日期:2011-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浅议探视权的行使与维权

(大理)马培杰律师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制度正式确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规定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该规定保证了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视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很多当事人也多次向我诉说她们无法行使探视权的苦恼,向我询问行使探视权的法律手段,在此撰文一并作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探视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从立法目的上看,中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达到整体利益的平衡。
探视的内容既包括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的约定或判决
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视问题进行协商,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不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情况,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探视权的行使
(一)禁止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视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实现探视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得禁止、阻碍有探视权的一方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探视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或者判定的协助探视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视权,那么有探视权的一方怎么办呢?
1、如果一方拒绝、阻挠探视孩子,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当地的社区或基层组织申请调解,要求对方不得妨碍您的探视权;
2、如果协商无果,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视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具体事宜达成了既不影响孩子学习又能为双方接受的和解协议。和解不成,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
3、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协商不成,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双方必须遵守。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视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4、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5、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人不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很强的权利,是探望权人的法定义务,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
  (二)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
1、探视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
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在特定的条件下,由于行使探视权的一方不宜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方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于父母而言,主要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2、探视权的恢复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解决中止探望权以及恢复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该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探望权人可以为自己辩解,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探望权人必须遵守。

四、探视权判决的执行
探视权的实现除当事人协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为强制执行。《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探视权的规定对离异子女享有完整的父母之爱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那些在离婚大战中结下怨恨的离异夫妻,往往不会自觉自愿地履行判决,但审判人员不可能也没有精力每星期或每个月陪同探望权人前去探望。对于子女本人不愿见探望权人的情况,法院也无可奈何,强制探望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故笔者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只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自身素质达到一定高度时,离异的夫妻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保护孩子的前提下切实地、正常地行使探视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宪梅律师
山东潍坊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