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车辆受损没找事故责任人 找保险公司 法院判可以【车辆损失险】
发布日期:2011-03-31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商报讯(锦法 实习记者 杨小波)投保车辆被卡车撞后燃烧报废,投保人没有找事故责任人索赔,而是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这一做法得到法院支持,锦江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车辆损失费21万余元。
去年4月,K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越野汽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为期一年的车险,保险金额为22万余元,附加(机动车损失)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险别。去年10月,该车行驶时,因王某驾驶的大货车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多车相撞,致使其燃烧报废。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由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K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未予赔偿,K公司遂将其起诉至锦江法院。
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直接承担该损失,该损失应由事故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保险事故发生后,认定K公司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K公司在未取得事故责任人及保险人的赔偿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锦江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车辆损失费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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