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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范围与行政补偿标准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民或者组织凡遭受合法侵害,国家原则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但这样的表述太过抽象和笼统,现实中不好把握。所以国内有不少学者在对行政补偿范围的研究中对行政补偿范围进行了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由此就产生了确定行政补偿范围的分类问题。
有人认为行政补偿范围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行为范围、二是事项范围、三是权益范围。他们认为从三个方面理解能全面的说明什么是行政补偿范围。对此观点简要介绍如下: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什么性质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承担补偿义务。从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性质来看,它包括合法行政行为和合法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所带来的附随效果。行政补偿的事项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哪些具体事项承担补偿义务。结合当前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看,主要有: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基于行政信赖利益的补偿;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等。行政补偿的权益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哪些权益承担补偿义务,它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是权益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对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补偿问题。二是权益损失范围,包括权益损失性质范围和权益损失程度范围,即物质损失、精神损害的补偿问题和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补偿问题。1

也有人认为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二是对行政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失予以补偿,认为行政补偿范围的含义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范围、二是损失范围。2该观点认为如果从行为范围、事项范围、权益范围三个方面对行政补偿范围进行考察,虽然全面但各个方面存在交叉、重复之处。如事项范围应当包含在行为范围之中,引起行政补偿的事项也是行为的一种。另外行政主体对哪些事项承担责任,实质上就是对哪些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故权益范围与行为范围之间也有交叉之处。因此,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要考察行政补偿范围,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来分析:一个方面从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即行为范围来考察,是指国家对哪些性质的行为承担补偿责任,这些行为具体表现为哪些类型。另一方面从国家应予补偿的损失的范围,即损失范围来考察,是指行政主体补偿相对人哪些损失,补偿到什么程度。从这两个方面对行政补偿范围进行研究较为全面系统。

我们知道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相比较,它们之间存在着许多交叉的地方,有时候很难将两者明确区分开来。无论是三分法或两分法,都有混淆范围和标准的倾向。比如间接损失,既可将之归于范围问题,也可将之归属于标准问题。

在其他国家,法学家们大多不是从三分或两分的角度来论述行政补偿范围的,我国的一些学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放弃了这种研究的思路。3笔者在此首先对补偿范围和标准之间的异同说一下自己的见解:虽然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有交叉,但是一般来说行政补偿范围通常是用来解决私人能否获得补偿的问题,主要侧重于说明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种类,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行政补偿范围的体系;而补偿标准则是用来解决给予受损人多少补偿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损失的多少作为补偿标准的一个问题来研究。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补偿所依据的原则,实际上补偿原则与补偿标准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即给予私人补偿的数额问题,因此国外往往将补偿标准作为补偿原则的一个构成部分来进行论述。

1祁小敏:《试论我国行政补偿范围》,《理论探索》2003年第3期。

2徐珂可:《论行政补偿的范围》,安徽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10月。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49页。

宜阳县人民法院 王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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