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身份结婚可否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发布日期:2011-04-03 作者:袁朝阳律师
分歧
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可否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是身份被冒充者的本意,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条。说明通过申请法院确认无效婚姻的范围仅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为:重婚的;近亲结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见“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尽管“冒充他人登记结婚”不是被冒充者的本意,违反了结婚自愿的原则,但“结婚证”作为确立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证者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应当认可“结婚证”记载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合法性,这也是民政局拒绝为被冒充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所在。回到本案,因为结婚证记载的婚姻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结婚证的公信力角度来说,尽管“哥哥”与“弟媳”是形式上的夫妻关系,形式合法,但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有违社会道德风尚,当事人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综上,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才可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而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的婚姻如果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就不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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