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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不良心理、表现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案件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各自利益追求的驱使下,民事诉讼当事人表现出了不同的心理。其中,有些心理表现是正常良好的,有些却不然。正是在一些不良心理支配下,有关当事人表现出一系列不适当的诉讼行为,给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造成了诸多消极影响。因此,深入了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不良心理及其具体表现,及时采取相应的司法对策,对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能,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根据多年来民事审判工作的经历和与各种类型当事人的接触,笔者认为,对以下五种不良心理及其行为表现应予关注,并就应采取的对策略陈己见,供商榷。

一、讹诈心理

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尤如慢性病,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原告往往在起诉前就已经和被告发生矛盾,由于双方争执的焦点多是涉及人身、财产等方面的问题,极易造成感情上的伤害,有的冲突不断加剧,对立情绪十分严重。在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通常会大大超出有法可依的范围,企图强化自己的损害主张,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屈从。这种不良心理即为讹诈心理。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当事人为了让对方满足自己不正当、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发泄自己对另一方的怒气,往往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蓄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甚至在法院已查明事实、暴露其作假行为后,仍然加以抵赖,多方狡辩,对其错误拒不承认。这种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表现得较为突出。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费,通常会找一些私人诊所开具大金额的医疗费用票据,或者到有关药店采取少购多开的手段索取大额发票,有的还多方联络关系密切的人提供虚假证言,提供虚假高额务工费用证明等。

对此,在审判过程中,承办法官应沉着冷静,因人施策。一是要头脑清醒,不受当事人情绪的影响,积极调整当事人不健康的心态。不论当事人的怒气有多大,也不论其讹诈心理表现得多么令人反感,承办法官都应该以平和的心态,一视同仁,对其晓之以理,唤醒其内心的良知和自尊,扭转其不正常的心理,使其对现实有客观正确的认识。二是要坚持原则,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摆事实,讲道理,“以子之矛,刺子之盾”。特别是对提供伪证的当事人,要严肃批评,其讹诈性的诉讼请求不仅不能得到支持,而且举证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切实增强其法律意识。三是要抓好庭审环节,严把证据审核关。主要是通过举证、质证、辩证及认证程序,严格审核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来源,明辩其质证意见,按照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三要素去伪存真,不枉不纵。对有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查取证,及时加以核实。根据笔者的司法实践,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消除当事人的讹诈心理,促使其放弃过高的诉讼请求,使当事人双方在合理范围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即使有些案件不能调解,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也能服判息诉。

二、消极心理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被告法制观念淡薄,权利意识不强,对其被起诉当被告不理解,认为当被告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对诉讼活动冷漠消极,对法院的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置之不理,不签字、不答辩、不到庭,报着一种“你想怎样就怎样,谁能耐我何”的心理。即为听之任之的消极心理。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对对方当事人的怨气转移到对法院的工作上和法官身上,采取不合作的消极行为:任你送传票,就是不接;任你送举证通知书,就是不举证、不答辩;任你审理,就是不到庭。尤其在离婚案件中,被起诉的一方往往有一种“你想离婚是你的事,我就是不配合,随你便”的心态,虽经法院多次传唤仍不到庭,以致于到最后使起诉的一方和法官都疲惫不堪,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

对此,承办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一是积极热情地感化当事人。当事人越是对案件漠不关心,法官就应该更主动地同当事人接触。在送达诉讼文件时,能够亲自见到当事人的,法官要态度和善地向其说明被告与原告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平等,只是称谓不同,及时消除当事人的消极心理,使其能够主动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二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承办法官应针对不同的案情和当事人的不同心理,认真细致地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以和风细雨的方式逐步转变当事人的思想,促使其充分认识到,积极参加诉讼活动,主动配合法官开展工作,既是其诉讼权利,又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不管不问的行为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是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依法对其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庭审并进行法制教育,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三、仇视心理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关系、或是朋友关系,业务关系,彼此之间曾经拥有相互理解、信任和关爱等美好的回忆。尤其是父母、兄弟、夫妻等之间,在没有发生纠纷前,双方是关系最亲最近的人。然而,一旦产生诉讼,由于双方利益发生冲突,致使矛盾尖锐,相互反目,昔日一家人,一朝成仇人。这种心理已超出怨气的极限而成为仇视,并往往在行为上采取报复性的措施,“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这种报复性的仇视心理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到法院一见面就想吵架。有的在法庭开庭前,故意纠集亲朋好友来到法院,先是各说各理,接着就争吵,撒野对骂,甚至大打出手,以此发泄心中的怒气和仇恨。其结果,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审判秩序,而且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加剧了双方的思想隔阂。此类纠纷的一些当事人思路偏激,在纠纷没起诉到法院时,把怨恨指向对方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就把矛头指向法院和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法院受理案件、法官办理案件就是站在了对方当事人的立场与自己过不去,抵触和对抗情绪较重,对案件的审理、调解或判决的执行造成极大困难。

对此,承办法官首先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充当好双方沟通的桥梁,并主动调节双方的关系,促使双方情绪都能平静下来,理智地进行诉讼活动。其次,承办法官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有激化矛盾倾向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对诉讼参与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都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都要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要注重庭审秩序管理。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要依法宣布法庭纪律。庭审中,对有讽刺、挖苦对方语言或挑衅性行为苗头的当事人,要及时告诫制止。第四,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旁听人员较多,当事人情绪对立的案件,在开庭前,要与司法警察部门取得联系,适当增加值庭法警。同时,合议庭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一旦当事人有过激行为发生,要全力及时予以制止。对经制止不无效的,决不能姑息迁就,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要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如庭审结束时,应要求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好本方到庭人员的工作,要求其不寻衅滋事。休庭或闭庭后,可要求一方当事人及其旁听人员先离开法院,另一方稍后离开,避免双方在法院直接发生冲突。对于双方矛盾仍然尖锐的,在宣判时,可选择不同的时间分开宣判。

四、对法官的不信任心理

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和一些不良舆论的偏向引导,不少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法官表面义正词严,其实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并不能公道地处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总是持怀疑态度。这种心理即对法官的不信任心理。

受这种心理影响,当事人不是积极配合法官办案,主动行使诉讼权利,而是把精力放在对承办法官言行举止的观察上,以一种不健康的心态去理解法官的行为,对法官工作中的一些正常活动妄加推测,为谋一己之利或某些个人目的,甚至找借口胡乱攻击法官,或者通过上访、写匿名信等手段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子虚乌有的情况,严重影响法官的形象以及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应该采取的正确做法,一是热情接待,耐心听诉。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不偏不倚,居中处事,用自己的一言一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二是严于律己,廉洁办案。“身正不怕影子斜”。坚决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使当事人无闲话可说,无牢骚可发,无辫子可抓。三是注意充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在开庭审理中,对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举证、质证、发问、辩论和陈述等权利,要依法公正地予以保护。通过高质量的庭审,在当事人心中树立法官公正无私的形象。四是加强案件的判后答疑。在注重办案质量的基础上,对有些不服判决的当事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不服判决就上诉”应付了事,而是要耐心的释明判案理由,使当事人真切地感到公平、公正,服判息诉。即便当事人提出上诉,由于办案公开透明,也会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五、故意拖延心理

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故意逃避躲藏,延误审理期限,企图以此逃脱法律责任,拖延履行法律义务。

一般情况下,有这种心理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清楚,自知理亏。为拖延或规避履行义务,他们大多是应该到庭而不到庭,以致于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送达判决书。有的当事人从内心里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但由于判决对己不利,就故意找些理由提起上诉。其所以如此,无非是想拖延时间,以期消磨对方的意志。及至终审判决生效后,该当事人却又“玩失踪”,以此延缓执行。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效率和司法权威,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顺利实现。

对此,承办法官应予高度重视。一是要全面掌握审判信息。案件一经受理即要求原告充分提供该当事人的下落和财产信息,并打破时空观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判决的执行打下基础。二是要加强法律教育。对能够见面的当事人,要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告知其如不到庭就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思想工作和财产保全到位之后,要加强调解工作,增强当事人的诚信意识,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三是要保证办案质量。牢固树立程序和实体并重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办案,避免办案瑕疵,不给这类当事人无理上诉或上访提供借口。

总之,时代呼唤公正,社会需要和谐,百姓需要执法为民的好法官。民事案件事关民生,事关和谐稳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民事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还要做洞察世态的心理医生。既要调整好民事法律关系,又要调整好当事人的心态,通过掌握当事人的不良心理,根据其不同的行为表现,采取相应的司法对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排忧解难,化干戈为玉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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