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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数大约为125万,每天平均3000多人,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损失大约5000亿美元。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占我国法院受理侵权案件的三分之一,有的地方占一半以上。所以,交通事故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作为交通事故重要产生原因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尤其值得思考。本文将从对于该问题的意见分歧及立场选择两方面,就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予以分析。
一、对于该问题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均应属于财产损失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而该解释第十九第至二十九条规定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也即上列费用均属于“财产损失”。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的财产损失,应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在内。  

2、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根据该款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可以在垫付后向致害人追偿。据此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抢救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范畴,如果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其就不存在垫付抢救费用的问题,更不能向致害人追偿。

3、从立法本意而言,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付责任规定并不明确,但从立法本意而言,无证驾驶人对自己无证驾驶的故意违法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三种情形属并列关系,应按同一原则执行和适用。因此,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也应按此原则执行和适用。立法上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强调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抢车辆驾驶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让他们为自己的故意违法行为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有效制约此类故意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如果这些情形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全部由保险公司来担责,则无疑会助长此类故意违法行为的发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对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场选择

作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类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第三者损失中的一个项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指“财产损失”而言,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不属“财产损失”,仍属赔偿之列,故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律具有系统性,法律本身应追求自身的统一性及一致性。法律的系统性首先表现为一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在此基础上才能讲求与其他法律的统一。第一种意见撇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已有规定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依据是不科学的。

2、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区别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

3、保险公司赔付不会助长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人认为,如果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仍然由保险公司无条件赔偿,无疑是鼓励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就会有恃无恐,会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对于这个结论,作者不敢苟同。如果照此逻辑,只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保险公司的赔偿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加!另外,没有发生的债务如果可以避免人们总是尽力避免,哪怕是很小的债务。在交通事故中,即使保险公司赔付,肇事者也会花费各种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财产损失以及机会成本等。而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会以各种理由拒赔。所以说,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助长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

综上,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法律没有将其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保险公司赔付也不会助长无证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所以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许昌魏都区法院 李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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