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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重婚罪的认定及处罚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对于重婚罪,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严格界定重婚一词的含义,而仅能以重婚罪罪状来进行理解。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重婚罪的重心是行为人必须是“有配偶者”。

重婚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成立婚姻关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重婚罪的认定

1、重婚罪如何认定

在重婚罪的罪状中重复显示着三个字“有配偶”。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确定一方是否已经“有配偶”是认定重婚的前提,而“有配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指已经建立婚姻关系。我国有关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种为法律婚,也称“登记婚”,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一种为事实婚。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1994年2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 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笔者认为构成重婚罪的情形主要有四种:(1)前婚为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2)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前婚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4)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 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也不能一概将侵犯有效婚姻关系的行为都认定为重婚罪。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

  1、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行为。已婚妇女被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因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2、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或者因遭受灾害外逃而重婚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宜以重婚罪判处。(2)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姘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三、“包二奶”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一般的“包二奶”行为不宜认定为重婚罪。“包二奶”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造成了许多家庭破裂,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制裁。但它不是婚姻行为,而是非法同居行为。把这种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超出了刑法规范范畴。因为,一般的“包二奶”行为不是公开对抗婚姻法的危害行为或者说不是情节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进行的“包二奶”,则属于事实婚姻,与在先的法律婚姻竞合时,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四、处罚

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文献】

1、丁有勤《论“事实婚姻”之重婚罪的构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巫昌祯、杨大文、王得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3、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4、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汉台区法院 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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