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继承人生前所订分割遗产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李某早年经商致富,家里生活颇为富足。李某生有两男一女,均已成家,对李某十分孝顺。李某生前曾口头表示死后遗产由三个子女平等分割。三兄妹对此也表示认同,并背着老人订立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写明对老人生前财产除用于老人生活支出外,剩余财产由兄妹三人平等分割,三兄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李某去世前一直与二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一家对李某的生活照顾较多,等到李某去世后其二儿子主张应该多分得遗产,并占有了老人的存折和其他财物。李某大儿子与小女儿认为兄妹三人事先已有协议,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平等分割遗产。
【分歧】
在被继承人生前所订分割遗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兄妹三人于李某生前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是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李某生前的意愿,因此应当按照协议平等分割遗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所订遗产分割协议因缺乏法律上继承的要件而归于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标志,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发生继承关系。我国法律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由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遗产,法定继承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由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遗产。但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也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遗产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继承人也未实际享有继承权,因而无权协议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同样的道理,《继承法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处理,《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协商确定。该条规定暗含了两个意思:一是遗产分割可以由继承人协商处理;二是继承人协商处理遗产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就遗产分割所作协商虽然是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缺乏法律上的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除非继承开始前达成的协议于继承开始后得到全部继承人的再次确认。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方宏仁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
-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遗产房屋为其借名购买纠纷
- 亲属遗赠房屋未办证前,受遗赠人起诉确权法院支持吗
- 解析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分割房屋案例
- 父亲处置父母共同房屋的书面材料没有母亲签字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