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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安全高度重视汽车产品质量——关注汽车安全气囊标准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几年来,随着家庭汽车的普及,汽车作为一个工业产品和生活消费品的质量问题凸显,受到人们的关注,这种关注不仅是因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因为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他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交通安全。
汽车工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有人主张应该给汽车工业的发展一个宽松的环境,但是笔者认为绝不能用无序和低标准换取发展,我们要吸取家电产品生产的经验,无序和低标准不可能换来真正发展。应该说我国的汽车工业近年发展很快,已经是世界汽车大国,这是因为我们利用了国际现有技术和经验,吸取了教训,少走了弯路。但也应该认识到,我们还不是汽车强国,在汽车核心技术上我们仍然受制于人。我们必须坚持在技术和质量标准上一定要高标准,要有前瞻性,要走既符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发展趋势的路子。

汽车是工业产品,也是生活消费品。在法律上它是高速危险交通工具,它的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使用者本人的安全,还关系到不特定人员的安全,更关系到公共交通安全甚至社会安全,因此汽车的产品质量带来的社会隐患要远远大于一般工业产品和生活消费品的质量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应该像重视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一样重视汽车产品产品安全问题。

从法律和社会安全角度讲,汽车产品安全主要是驾驶操控系统、制动转向系统、主、被动安全系统的质量问题更为重要。最近社会的一个关注点就是汽车被动安全系统中的安全气囊问题。主要原因是:

1、随着汽车作为消费品的家庭普及,人们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意识在提高;

2、汽车生产和销售商大肆宣传配置安全气囊吸引、误导消费者;

3、这是比较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

笔者要特别说说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宣传问题。我们早期生产的汽车是没有安全气囊配置的,随着技术发展和安全意识提高,汽车开始安装安全气囊以提高被动安全性。气囊从安装两个、四个…,现在发展到安装八个,还有的汽车生厂商宣称安装有包围式气帘。在我国新车碰撞试验中,加装侧气囊或气帘的汽车可以加安全分1分,这就使消费者认为气囊越多越安全。

同时气囊的多少往往与汽车价格、品牌档次、配置高低密切关联,使消费者认为高配置、高档次车安全性就好,反之安全性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购买汽车时的意愿和选择。其实这都是厂家和商家宣传给人们造成的误导,引诱消费者多花钱。

从逻辑上讲安全气囊数量多因该是被动安全性高,但是大量的案例说明,这不是绝对的。这种宣传导致了消费者过分信任、依赖安全气囊的被动保护作用,忽视安全带的作用和安全驾驶的要求。这一点明显地反映在我们法院审理的涉及汽车安全气囊的案件中,其特点是:发生事故的车辆基本是大品牌、高配置、超速行驶、未系安全带、撞击猛烈、气囊未打开。

一、诉讼中遇到的问题:

1、汽车安全气囊无标准问题。我们所说的没有标准不是说气囊本身的生产无标准,而是说没有安装在汽车上的安全气囊在什么条件或情况下必须保证打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由于技术秘密的原因我们也不掌握国外各汽车厂商的标准。据我们了解,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汽车生产商自己的标准。

另外,同一品牌不同类型、档次的车辆安全气囊的标准也有差异。标准是一个汽车厂商的技术秘密,世界各国汽车厂商都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标准。

2、随汽车数字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包括安全气囊系统在内的每个系统都由计算机控制。事故发生后,及时、完整的读取车载计算机系统中的各种数据十分重要,这是固定证据的关键一环,但是如何保存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如何读取这些数据、读取的是不是完整的数据、读取后如何判断都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3、技术的复杂和保密,标准的不统一带来了鉴定、判断安全气囊的技术标准问题是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不仅要有相关专业人员还需要专业设备,甚至要请国外的专家,这就必然带来高额的鉴定费用的问题。这里还有花了鉴定费却无法得到明确鉴定结论的风险。

4、目前国内有条件和能力的鉴定机构不多,而不多的几个机构又与各汽车厂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性,我们形象的比喻为血亲、姻亲、抚养关系,这些亲缘关系和经济关系一方面导致这些为数不多的鉴定机构不愿意接受鉴定,常常以“我们只鉴定新车,不鉴定事故车”或“我们没有鉴定标准”等技术上的理由推辞;另一方面,这些机构和技术专家的资质,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会受到质疑。

由于我国无汽车安全气囊技术标准,也不掌握国外相关汽车商的技术标准,几年来我们审理的涉及汽车安全气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或其他零部件产品质量案件无一例作出技术鉴定,致使案件审理周期长,比较典型的是二中院受理的一件涉及安全气囊的案件,事故车是一辆豪华品牌的高档轿车,事故导致该车头几乎撞平,但是前排安全气囊一个也未打开,驾车人当场死亡。为了对该事故车的安全气囊系统作鉴定,我们联系了国内几乎所有的鉴定机构都被推辞,最后勉强有一个机构答应试着读取数据,也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整读取。事故方坚持认为安全气囊有问题,汽车制造商坚决否认。无奈之下法官只有做大量的调解工作,该案虽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得以解决,但是审理长达三年。这样的案件完全失去了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标准出台的作用

最近六省市消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定、出台汽车安全气囊国家标准的建议,我们也认为是必要的,这是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几年来我们也在多个场合提出相同的意见。由于我们没有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标准不透明,导致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无奈采取调解和稀泥的方法,审理周期长,受害一方当事人很不情愿,更重要的是司法的保护、规范、制裁的社会功能丧失。有的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原告不能证明气囊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产品质量有关联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这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消费者承担,在客观上纵容了侵权。

应该讲,制定这个标准不单纯是一个技术的问题,没有标准就是没有是非。

我们理解一个技术标准的制定会受到技术、利益、政策等方面的制约,就算制定了还有出台的时机问题,但是我们目前主要的是认识问题,制定相关机动车技术、鉴定标准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社会安定,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向重视食品、药品质量一样重视制定汽车安全方面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虽然制定这个标准还有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但不是不可能。有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的态度。生命可贵,必须尊重。

三、尚须完善的机制

除了制定安全气囊相关标准外,还要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规范汽车生产商、销售商的宣传行为,不得对安全气囊的作用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目前气囊数量的多少成为区分汽车档次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汽车安全性高低的标准,这是汽车厂家和商家追求商业利益的手段之一。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的宣传,造成消费者过分信任、依赖安全气囊的被动保护作用,这种宣传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误导性。

2、强制性规定生产商在随车相关产品说明文件中从技术层面上全面、客观描述安全气囊的作用、打开的条件,使用户明了该车在何种情况下安全气囊才可能起到被动安全保护作用。在宣传安全气囊的同时要特别突出的强调系好安全带,安全谨慎驾驶是最好的安全保护。

在诉讼中所有被告面对事故机车安全气囊未打开的情形都会辩解道:因为撞击部位、角度、力度等问题未达到气囊打开的条件,所以不是产品质量问题。问题是三厢轿车在事故中已经变成二箱车了,气囊仍未打开这就令人不解了。这样的技术应用有何意义。如果你的安全气囊技术标准就是如此,那你为什么不在说明书中向消费者明示呢,消费者花高价钱就是要买你宣传的安全。

3、强化对产品警示说明缺陷的管理,我们现在比较重视产品设计缺陷和产品生产缺陷的管理和制裁,但对产品警示说明缺陷还未给与必要的重视。安全气囊这项技术从机械到电子控制也是在发展中,安全气囊终究是一项被动安全的设备,它有很高的技术要求,不会在任何撞击的情况下都打开,只要发生汽车碰撞气囊就打开这就不是安全保护设备,而是危险装置了。这里确有撞击部位、角度、力度等等技术条件,也不能百分百保证发生强烈的撞击时安全气囊必然打开,事实上存在事故车辆发生较为猛烈的撞击后安全气囊并未打开,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例。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客观、科学、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以上两项应作为强制规范加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厂商和销售商在执行这两项强制规范中有瑕疵,应认定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厂商或销售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4、建立有权威,有独立性(第三方)的鉴定机构,将其市场化,尽可能隔绝鉴定机构与厂商之间的亲缘和经济关系;

5、在审判环节上,此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生产销售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不是抗辩成立的依据,更不是解脱赔偿责任的依据。因为这两证只是证明该类(批、型号)产品符合市场准入的标准,并不能证明发生事故的特定车辆是合格的。

审判中要注意生产商或销售商的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宣传是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必要时应该要求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公开自己的技术标准。不能以商业、技术秘密为由拒绝、逃避举证责任,拖延案件审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生产商拒绝公开自己的技术标准,应该推定事故车辆有产品质量问题,判决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王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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