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爱巢共同出资 分道扬镳房屋归谁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钱某和孙某相恋多年,本该早将结婚议事提上日程,却因无力购房而一拖再拖。2007年11月,双方父母为了让孩子早日成家立业,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大户型商品房作为钱某与孙某的结婚用房。
孙父为了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在征得钱家的同意后,所有购房手续均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双方就出资情况立下了书面字据:孙家共计出资12万元整,钱家共计出资18万元整,剩余部分由孙某和钱某二人共同负担。
买好房子后,双方便着手装潢房屋、购买结婚用品。可是,在营造爱巢的过程中,钱某与孙某彼此发现,两人其实在性格、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他们也试图改变自己去适应对方,可是,又觉得这样两人都很痛苦。经过一次长谈后,两人决定分手。可是,两人围绕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虽然孙家同意把当初钱家的出资全部退还,但钱家听说他们购买的房屋已经升值了,认为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有房屋出资说明书为证。既然是共同出资,自己就应当也享有房屋的一部分产权。协商无果后,钱家一纸诉状将孙家夫妇告上法庭,主张对房屋按份共有。
【争议】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是为双方共有还是归产权登记人所有?房屋出资说明书能否作为确认钱家对诉争房屋共有权的依据?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出资说明书能确认钱某对诉争房产有共有权。房屋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只能证明名义上的产权人,而实际的产权人和产权份额应当以说明书中确定的出资人和出资份额为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出资说明书仅说明双方的出资情况,并没有约定出资额确认对房产按扮共有,出资说明书只是债权凭证。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未有反证,房屋登记名义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他人是否享有共有权也应依所产权登记。本案中,房产登记于孙父名下,房产登记上也未载明钱家夫妇对诉争房产有权属份额。因此,出资说明书不足以推翻房屋产权登记的有效性,房屋应归钱家所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前,对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归一人所有还是归多人所有。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确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这种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房屋整体都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如夫妻对房屋的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不允许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即不能按份共有。本案中,房屋登记在孙父的名下,从法律的角度上,房屋的所有权已为孙父所有。钱家夫妇根据双方签订的出资说明,请求对房屋按份共有,显然违背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因此,房屋应归孙父所有。
作者: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阚常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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