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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的行为直接致另一义务帮工人损害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15    作者:110网律师

义务帮工人行为直接致另一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庄甲与张乙、牛丙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审调解成功
 
上诉人(一审被告):庄甲,原系某市**市场**石业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乙,农民工,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过程中遭受二级伤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牛丙,系从事交通运营个体业主,为庄甲运送石材。 
牛丙系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拥有福田轻卡小型货车一辆,与庄甲存在长年的业务合作关系,为庄运输石材。2008年12月31日,牛丙为庄甲从沈阳运输至铁岭14块大理石板,大理石板长2.3米高1.4米,厚2厘米,每块重约150公斤。为便于堆放石材,牛丙在自己的货车车箱上从前至后的中间部位树立一个三角形铁支架,运送的石板沿支架两侧分立斜卧7块石板。货到铁岭后,庄请张乙等三人帮忙卸货,庄及自家一名工人也参与卸货,牛丙也帮忙参与卸货。车箱左侧的七块大理石板很快卸完,并没有发生危险。之后,牛丙调转车头停稳,车头朝东尾朝西,牛丙上车站在车箱尾部右侧(西),王会忠站在车箱车头(东)位置,牛丙打开车箱两侧架栏,准备继续卸车。因车辆调头过程中发现车箱上铁架及石板有所晃动,为安全起见,庄指挥在场人员先暂时停止卸车,等拿垫木垫完车箱底板后再卸(卸前七块石板时已正常垫垫木)。此时张乙(被害人)站在地上车尾右侧。庄从车箱右侧绕过车尾到左侧取来第一块垫木后扔给张乙,但张却没有将垫木垫在自己的一边(车箱尾右后侧凹凸不平,有一直径约30厘米,深约5厘米坑),而是挤开两名工作人员将垫木垫在车头部一侧,当庄拿起另一块垫木走到车尾部时转角处时,牛丙擅自将最外侧的石板抬起向外移出,放在三角货架底脚边上,而三角货架底脚落脚点恰好位于车箱底板尾部右后侧的坑上,因石板落脚点的三角铁支架下没有垫木,在这块石板的重压下,三角铁支架向外倾倒,七张理石板全部随过来向下坠落,站在车尾右后侧张乙躲闪不及被砸伤腰部,住院期间庄甲垫付医疗费用6万元,经鉴定张乙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张乙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甲、牛丙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伤残等级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护理费共计80万元。一审法院以事故发生系牛丙直接操作不当导致被害人受伤,判决牛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庄甲在已付费用范围内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牛丙以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到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过重审后认为,庄甲为本案的义务被帮工人,无论是被害人张乙还是牛丙均为义务帮工人,而庄甲应当对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同为义务帮工人的牛丙来说,不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两次判决截然相反。庄甲以牛丙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自己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应当适当是部分责任为由再次上诉。本律师代理这次二审上诉案件。在上诉审过程中,本律师详细分析了事故发生过程时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事故发生原因力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得到了二审承办法官的认可。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庄甲对事故后果承担50%赔偿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再行支付35万元赔偿金);而牛丙对事故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被害人、自愿承担20%赔偿责任。三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一场长达两年零三个月的马拉松式诉讼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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