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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但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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