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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抵押借款,未经登记生效了吗?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周先生想问:

我是小企业主。今年初,我的中学同学张某介绍他的一位熟人来向我借款15万元。起初我不同意借款,后来张某表示可以其价值20余万元的汽车帮助李某抵押,借期1个月。这样我才同意借款,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张某签字以其汽车作抵押。因为我不懂法律,没有要求进行汽车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李某下落不明,我向张某主张汽车抵押权,但他以汽车抵押没有办理登记无效,不愿承担责任。请问,张某的说法是否有理?

【评析】

登记在抵押中的作用分为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所谓登记生效,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才生效,抵押人依法承担因抵押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不登记,则不生效,抵押人不承担责任。所谓登记对抗,就是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只要签订合同,抵押就发生法律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扩大了需抵押登记方能生效的财产范围。根据该法第16章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才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物权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汽车抵押只要签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从来信情况看,张某的说法自然不正确。
 
汽车抵押不登记虽然生效,但存在两个天然缺陷:一是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如果该汽车此后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其他抵押权人享有优先权,即以该车清偿时,排在你的顺位之前。可见,登记的优势作用还是很明显的。因此,提醒各位,在涉及汽车抵押的事件中,一定要及时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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