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银行怠于行使担保物权,保证人可以减轻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6月9日,强华公司以购买生产原料为由,向某农业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为此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强华公司将其评估价值为25万余元的机械设备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同日,该农业银行又与担保人李某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担保人李某对强华公司的2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当日强华公司从农业银行获得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强华公司未归还农业银行借款本息。

2008年9月间,担保人李某在得知强华公司未归还2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会同农业银行的有关领导,找到强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其还款,但强华公司仅偿还了该借款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还。现抵押物评估价不足10万元。

农业银行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强华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人李某认为,农业银行对抵押物权未及时行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评析】

本案涉及到处理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的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抵押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物的担保优先适用于人的担保。本案中,强华公司用自己的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设立抵押,应首先用于清偿农业银行的债权,只有在抵押物不能全部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李某才应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担保法》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然后再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农业银行在借款逾期经多次向强华公司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持放任态度,不及时行使对抵押物(即强华公司评估价为25万余元的机械设备)的担保权,导致该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大为减少,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由于强华公司欠农业银行的借款到期后,农业银行在借款逾期经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对债务的履行持放任态度,未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应视为农业银行对抵押物担保权的放弃,相应地应依法免除或减轻担保人李某的保证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汲喜增律师
广东广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04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