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9月张某由于购房需要,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并请其朋友于某作为贷款担保人。后贷款期限已满,由于张某没有还款能力,于某作为贷款担保人替其予以先行还款。2009年6月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交通交通肇事者向张某的父母张甲以及王某赔偿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共计10余万。于某得知后立即找到张某的父母,要求其父母用得到的10万元赔偿金偿还张某生前的贷款5万元。张某父母认为,该10万元赔偿金是交通肇事者赔偿给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应该属于自己,因此拒绝偿还。
[分歧]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是给死者近亲属的,故不属于遗产,不被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处分。它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其性质是对死者可预期财产损失的赔偿,故应属于遗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如果该10万元死亡赔偿金作为张某遗产的话,那么张某父母就应该清偿张某生前所欠的5万元债务。笔者认为本案中的10万元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遗产的范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及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该赔偿是对死者可预期工资的赔偿。而死者生前的工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可预期的工资收入,也属于其合法财产,应当属于遗产。因此,本案中,张某的父母所领的死亡赔偿金属于张某的遗产范围,故也应该对张某的债务进行清偿。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金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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