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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该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三原告的父亲立下遗嘱:“将其居住的房屋一栋分别约定份额赠予一个外孙、两个外孙女,其子女不作为遗产继承主体。”之后不久,三原告父亲不幸去世。遗产继承开始,现在三个遗嘱继承人中有两个外孙女明确放弃权利,只有一个外孙被告王某没有放弃权利。三原告就房屋继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分歧]

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该如何分配?

第一种观点:三原告无权继承遗产。因为其父亲已立下遗嘱约定:其他子女不作为遗产分配主体。即使有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故三原告仍不能继承遗产。

第二种观点:三原告有权继承遗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本案中,在遗产继承开始时,其中有两个外孙女明确书面放弃继承该财产相应的份额,只有一个外孙王某没有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两个外孙女放弃遗产继承是合法有效的。现在只剩下一个遗嘱继承人即外孙王某。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第一项的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所涉及的相应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此,外孙王某仍有权继承遗嘱约定的财产份额,另外两个遗嘱继承人放弃的份额,三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继承放弃的份额。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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