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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院立案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理念,是指导我们法院司法工作的方针,它包涵以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公平正义、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内容。要践行社会义司法理念就必须深刻领会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任何先进的理念,都必须用以指导实践,解决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法院立案庭是人民群众进入法院诉讼的第一道关口,是法院对外服务的窗口,近年 来开展“文明窗口”建设、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都突出了对立案庭工作的从严要求。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对法院立案工作的优质高效服务更是寄予厚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否应用于法院司法工作 ,立案庭具体的工作表现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法院立案庭工作的角度,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前法院立案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主要是对立案大厅电脑软件建设、立案调解、诉讼费交纳方式、依法立案、作风效能建 设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求为当前法院立案司法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任何理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才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发挥其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念,是我国司法执法工作指导思想。全国法院系 统通过近几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法院司法人员从理论层面上已有效好的共识,但是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于实际工作方面尚有许多值得探讨之处。就法院立案庭这一“窗口”而言,如 何在新形势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仍是当前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当前基层法院立案庭工作的实际进行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1]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

理念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3]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探讨司法改革时,理论界和司法工作者不同程度地存在用西方议会制度、三权分立的政治法律制度 来试图同我国法治接轨的现象,无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和现状,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指导我国政法工作,确保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现在已成为我 国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对法院立案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履行 职责,立案庭必须想方设法为投诉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思想是指导行动的,就如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行动一样,立案司法人员不仅要在思想上,而且要在行动上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树立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就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包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 事三个方面,其核心就是确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实践已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需要法治,苏联历史上的“大清洗”运动和我国“十年文革”的教训是深刻的,历史的悲剧已过去 ,但却在警醒当今人们,依法治国是多么重要,要法治不要人治!“还是法治靠得住些!”当今依法治国观念已得到举国上下所认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司法机关,立案庭是 受理各种案件进入法院的门户,人们的诉求能否进入法院审理,把关的立案庭就至关重要。因此,立案司法人员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应理解其基本内涵,将这一理念自觉应用于立案司法具体工作中,依法 立案。

2、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 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不能离开以人为本,立案庭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必须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树立人权保护意识,要牢记手中 权力来之于民,须用之于民,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清正廉明,甘当公仆。具体要求在接待群众诉讼活动中态度热情,在职责范围内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作上尽量给 来投诉的群众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给投诉群众满意而归,树立法院良好的第一印象。

3、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它是人类社会的共 同追求,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院立案司法人员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坚持秉公执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要求在立案工作中,应以公平公正的理念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 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要着力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着力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树立服务大局理念。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立案司法工作人员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就要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履行职责,注意处理好全局利益 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是的关系,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不能就案办案,造成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

5、树立党的领导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 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自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已由“革命党”变为“执政党”,党领导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出现了空前的大发展,并使人民群众不断从中获 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进一步增进了人民对党的拥护和信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将民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问题加以肯定,这次汶川地震中党和政府的表现举世称道,中华民 族空前团结,党不但没有走苏共亡党亡国的老路,而且还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得人心的。因此,在法院立案工作中,要注意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把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 来,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统一起来。

此外,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必须注意继续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工作思路上与时俱进。 三、当前立案司法工作须改进的几个现实问题 法院立案庭具有立案、审判流程管理和涉诉信访三大职能,具有保障、过滤、疏导、化解、救济等功能,是各类案件进入法院审判和执行的第一道关口,是法院服务群众的“窗口”。因此,要 求立案庭践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努力做好立案庭各项司法为民、便民和利民工作尤为迫切。从我区法院当前立案工作情况看,须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立案大厅电脑软件建设,提升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已从银行营业厅、电信营业厅、OK厅等处体会到电脑提供的便利服务,体会到这些服务部门便捷高效服务的习惯。相形之下,法院在利用电脑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方 面要落后得多,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建设,法院立案庭在硬件建设上已有一定成效,但在利用电脑等高科技软件顶目上还做得不够,因此,必须努力改变目前立案大厅电脑软件设施落后的状况。

一是在法院内部加强局域网建设。建设局域网是法院走现代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必由之路,是法院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必然选择,但目前我区许多基层法院尚未建立局域网。合山市法院由于有 电脑方面的专业人才,已在这方面取得突破,目前该项工作仍在进行不断充实和完善中。从已建成初具功能的局域网效果看,院里设有电脑主机房调控,全院上班时间人人须在指纹机上捺指印报到,各 业务审判工作人员均人手配一台电脑,自已书写打印相关法律文书,审委室按审委人数设有电脑显示屏,审委讨论时各审委均可直接从局域网上查看案件审理报告,不必象以前主办人要事先打印好书面 审理报告交各审委。另外,发布有关通知、或是转发相关文件,交流有关学习心得,也是利用局域网在内部发布交流,不再设立电脑打字室请专人负责全院法律文书的打印,展示了电脑无纸化办公的便 捷高效。可见,立案庭要提升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赖于法院局域网的建设。

二是在立案大厅开设电子查询触摸显示屏。内容上输入各项导诉、审判流程等内容。为进一步深化审判流程管理,可将案件审判工作编程细化为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合议、文书制作、送 达、归档各个环节,明确各环节完成时限以及操作的具体规范要求,将执行案件收案、执行措施、执行进度、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时限等也规范细化入局域网流程管理,全面实行局域网案件流程 管理制度,执行网上跟踪各审判和执行案件工作情况,网上发信息临届催办、审限预警,每月定期统计上表通报,以压缩办案周期,严防案件积压和超审限,使审判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设立 电脑查询显示屏后,人民群众从立案大厅即可通过电子触摸查询,了解相关案情,如:当事人须了解相关讼诉程序、案件审理进度,案件执行情况等,均可在电子查询显示屏上点击查询,与电信移动公 司提供给客户查询电话费清单如出一辙,当事人不必窜到相关业务庭找主办法官,既减少当事人直接督促主办法官的被动局面,也减轻法院接访人员的工作量,使执法为民的理念在现代电子技术条件下 得到较好的体现,从而提升法院立案庭工作以时俱进的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2、全面推行立案调解,提高民商案件诉讼效率。 立案调解是指由法官在立案阶段进行的诉讼调解。司法调解可称得上是最具中国特色,与中华民族有较强的“和为贵”思想最切合。在立案阶段调解,当事人的调解心理与开庭调解、执行和解 有很大的不同,此时当事人积怨不深,矛盾尚未激化,诉讼成本花费不大,能够互谅互让,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4]既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约司法资源,还可降低上诉 、上访率,是实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途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了调解可在立案阶段进行,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对立案调解工作进行了强调,我区高院领导在相关立案审判工作会上已作出要求各中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全面推行立案调解全面推行立案调解,要求把立案调 解工作作为强化立案审判职能的一项工作来抓,整体提高审判效率。各地中级法院据此对民商事纠纷立案先行调解工作的一些指导意见也相继出台,推行立案调解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已到必须采取行动 付之实施阶段。但至今我市两级法院仍未真正付之实施。究其原因,除了对立案调解工作的必要性认识不够外,与上级法院没有明确推行立案调解的具体时限、基层法院未配强配足立案庭人员、立案庭 人员主动性不高等有关。

为使立案调解工作在我市两级法院尽快付之实施,必须促使基层法院领导和立案庭人员提高认识,上级法院可将此项工作列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从制度上促使各法院主动开展立案调解工 作,着手调整充实立案庭人员,保证有足够的人员从事专门的立案调解工作,配备相应的调解室、办案车辆,参照其他业务庭制定经费包干和案件审结激励机制,使立案调解工作尽快开展。 3、采用便民利民的诉讼费交纳方式。 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后,人民群众诉讼交费是大大减少了,但到法院履行诉讼交费手续上却颇费周折。从我区法院近年情况看,现行交费办法比较繁琐,主要是自 2003年执行桂财库(2002)38号文件后,对当事人到法院立案的做法是:先由立案人员计算确定应交诉讼费用、开具交费通知单,交由当事人到指定的农行存入法院诉讼费国库专户,并由当 事人将交款回单交回法院财务,再由法院财务给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发票(预收),当事人持该发票返回立案庭后才得以办理立案手续。由于近几年农行与各专业银行一样,实行体制改革,从自身经 济利益出发精简了许多营业网点,导致每天到农行存取款都要花费许多时间排队,而法院所在地与农行营业所并不是都是近距离的,有的当事人若下午才到法院立案,往往会因往返银行存款误时而不能 及时交费立案,既花时间又加大交通费诉讼成本。况且在实行新诉讼收费办法后,基层法院多数案件标的较小,如许多案件诉讼费在50元以下,有的如劳动争议案件只有10元,当事人对这样繁琐的交费 办法很是反感。另外,实行新诉讼收费办法至今已实施有一年多时间,但我区政府至今仍未按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台相关收费浮动项目的交纳标准,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交费幅度,易导致各地法院收费的偏高或偏低情况。如新收费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有的法院按每件300元收费。这易导致当事人产生偏见,认为法院收 费偏高,对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置怀疑态度。

从执法为民的理念出发,在立案司法实际工作中应学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急当事人所急,即从便民、利民出发,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当事人提供诉讼交费上的快 捷便利。就目前情况,寻求一条便捷的交费途径是必要和可行的。相对而言,现在形势已发生变化,表现在执行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后,多数案件标的小,需交纳的诉讼费数额也小,适宜由法院财务统一 收费,再统一定期交存银行的办法。更重要的是中央财政已落实给各法院办案经费补贴,在诉讼费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下,存在挪用诉讼费的可能性已很小。故改变原诉讼费交存办法的时机是成熟的。 目前即使不能改变原交费办法,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区38号文件规定的人民法庭诉讼收费缴费办法,即由基层法院指定财务室专人代收,于每月未全额将代收取诉讼费缴入县级农业银行开设的诉讼费专户 ,在采取办法前上报中级法院审核,再报区财政厅和区高院批准后即可执行。对大额的诉讼费和单位交的诉讼费仍可按原文件做法,即采取由当事人直接转帐至法院诉讼费专户,当事人凭转帐单到法院 财务开具诉讼费收据后,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这样并不对原文件作修改,又达到司法为民,便民的目的。为了规范新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交费幅度 ,区政府也应尽快出台全区统一收费标准。 4、加强依法立案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应视为其选择了理性的解决纠纷机制,寻求公权力为其讨公道,凡属法院管辖职责内的案件,就应当受理,不能拒绝,使矛盾纠纷通过合法、理性和权威的方式及 时解决,否则,人们就可能选[5]择对抗、冲突、甚至暴力的方式实现其利益诉求,导致社会不和谐。5因此,立案法官要多从当事人角度而不是从部门利益角度考虑,从依法治国大局考虑。区高院从当 时广西法治环境实际出台的桂高法(2003)180号文件,规定暂不受理的十三种类[6]型案件,多是从法院部门的角度考虑。随着形势的变化,现在区高院已明确十三类案件中有三类案件可以受理 ,另十类是否受理由各中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掌握,6即对上述文件规定已明显放宽受理权限。因此,基层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将是否立案受理主动向中院请示汇报,在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再行立 案,尽可能让当事人得到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严防因不予受理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具体立案工作时,必须注意以依法治国理念为指导,依法立案,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切实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充分利用保障、过滤、疏导、化解、救济等功能。对当事人起诉的 理由诉请不当的,要进行诉讼指导,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问题,在依法作出处理前,向起诉人说明原因,告知其解决的途径;在进行形式审查时,要进行适度的实体审查,做到既保 护诉权又防止滥诉。现阶段对于一些涉及重大改革政策、公共突发事件等难以单纯依靠诉讼途径解决的纠份,必须发挥立案审判的疏导功能,依靠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 当事人选择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在受理经济困难群众诉讼中,应依法予以司法救济,按照最高院《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切实给予救助,切实执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确保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 5、加强作风效能建设,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 从市场经济主体角度看,法院和其他党政部门一样属笼断性质主体,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是难以和有竟争压力的企业部门比的,在这样的部门容易产生“衙门”的不良习气。近年来,我区法院 和其他党政部门同时开展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活动,以建立和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院立案庭在庭院环境和服务功能上已大有好转 ,但个别人员衙门作风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冷、横、硬、推,漠视群众利益,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没能做到公平接待当事人,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这些当事人刚进法院投诉就遭冷遇,“第一印象”便是导 致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损害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对往后法院的裁判容产生怀疑,随后的缠诉上访便不可避免。这些问题归根到底与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不牢, 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有关。

因此,必须要求“衙门”前沿的立案庭人员,牢记公平公正理念,加强作风效能建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端正工作态度,文明服务,对当事人和来访者坚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 到。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的来访人员要作耐心的诉讼法律释明,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使他们全面、正确地了解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对不宜从事立案工作 的人员调整换岗,将有良好素质的人员充实到立案庭从事立案工作,促进在立案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努力创造一个务实、高效、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氛 围,树立良好的作风,树立起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同时,继续开展“文明窗口”建设,如积极推行司法公开,打造“阳光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立案人员去向牌,在院门口设群众意见箱, 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采取便民措施,将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制度公布上墙,立案大厅内设置有饮水器、写字台、椅、纸张笔墨等,加强司法文明建设,培养司法礼仪,建立 健全各项窗口制度,尽可能从形式到内容体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实际行动。


注释:

1、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丁露等人编辑:《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7年修订版,第一卷第733页。

2、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丁露等人编辑:《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7年修订版,第一卷第734页。

3、刘晓阳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载中国法院网2006-09-18

4、许立新、田少红著:《关于在我市基层法院试行调解工作的思考》,载《广西审判》2008年第1期43页。

5、莫澄真著:《推进立案审判工作专业化,开创全区法院立案工作新局面》,载《广西审判》2008年第1期,第10页。

6、欧绍轩著:《推进立案审判工作专业化,开创全区法院立案审判工作新局面》,载桂高法通报》2007年第7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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