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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出 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当前,在法院系统正在开展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当前一项旨在净化法院干警思想灵魂,树立全新执法理念,提高法院干警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司法为民的重要活动。在法院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是法院队伍和审判工作适应现阶段形势的需要,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发展方向的需要,也是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推动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 健康发展的需要。这对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确保人民法院队伍永远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和 工作实践,就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应坚持的原则,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须重点解决的问题和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谈谈个人的理 解和看法。

一、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应坚持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为当前和今后审判工作实践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深入运用 到审判实践当中。

(一)平等原则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早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现在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 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法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法律平等的理念,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 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 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

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发展。

(二)公平正义原则

履行审判职能,就是要实现公平正义,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要改变以前重 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杜绝违法调查,违法审判,做到依法审判,秉公执法,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理念,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 则,全面履行审判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的权威,使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三)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人权是人人都享 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 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 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就是要求法院干警要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监督、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 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大局原则

“不谋大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审判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围绕大局,抓住重点,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人民法院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善于了解大局,把握大局, 主动把审判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考虑、去谋划,选准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和突破点,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审判工作能顺应大局的历史潮流,在履行审判职能中服务大局, 在服务大局中发展审判事业。首先,应当立足审判职能,进一步健全“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犯罪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 配合积极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要加大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重点打击偷税漏税、制假售假、集资诈骗等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 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要始终把审判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继续坚持“抓系统、系统抓”的有效做法,集中审判群众反映强烈、案件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次,要提高运用刑事政 策指导执法的水平,科学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再次,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为民举措,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确保 国家长治久安。

二 、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人民法院应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重点解决哪些问题,应如何将理念更好地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真正把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一)重点解决思想意识问题,在大是大非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前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法官是 司法的主体,如果法官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司法权为谁掌握、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 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盲目崇尚西方的法学理论,脱离我国的司法实际,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公正解决、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增加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弱化司法功能,损害司 法形象,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法官必须在思想上树立政治合格的观念,在行动上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 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保持浩然正气、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始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司法之路。

(1)、明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进行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让执法者树立和形成遵守法律并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案的自觉意 识,通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实现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法治”是迄今人类社会探索治理国家的最合理模式。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完成了 了我党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理念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要牢固树立依法 治国的理念,促进人民法院工作。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联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就是要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 护法制的统一。一是要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作用,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人权;既要实现实体公正,又要确保程序公正;既要宽严相济,又要罪刑 相当。在民事审判中要做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多做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行政审判中要坚持官民诉讼地位的平等,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 关依法行政。二是人民法院在队伍建设中要严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增强干警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三 是在法院改革中要合宪法依法,不能因为创新和搞政绩而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搞所谓的改革。

        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以下方面:一是提高法律素养。审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提高自己运用法律审判案件的能力;二是要坚持严格执法。要求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执 法结果必须符合立法目的;三是必须模范遵守法律。审判人员必须做忠于法律,遵守法律的模范;四是自觉接受监督。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群众、舆论的监 督,确保司法权不滥用。

(2)、明确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是人民给的,我们一切执法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作为审判工作者,在执法实践中要体现执法本质,体现执法为民的宗旨,要时刻想着人民,一切为了人民,这就要求我们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要和蔼,要急为人民群众所急,想为人民群众所想,要依 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执法中尊重保护人权,防止和杜绝乱作为和不作为。 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最根本的是要始终把司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在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突出司法为民 的重点,落实司法便民的措施,探索司法护民的途径,努力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推进法院工作向前发展。

        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以下方面:一是求真务实。在审判实践中,求真就是依照法律程序收集、判断证据,通过证据来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通过证据反映案件法律关系产生、发展、消灭的过程 ;务实,就是要实实在在地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二是甘当公仆。公仆是指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群众的仆人,仆人就必须为主人服务,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树 立主仆关系,为党和人民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三是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服务要文明,文明是一种执法素质和态度,要注重提高执法人员的修养,注重文明的执法态度。四是清正廉洁。 就是法官办案要公正,而且要甘愿穷苦,要树立“名利皆空”的人生观,树立“心境宽阔平静是福,追逐名利舍人利己是祸”的养性和处事观念,平淡地渡过自己的人生。

(3)、明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价值是经济学的概念,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是价值规律,用在这里讲就是比喻执法要围绕着公平和正义进行,公平和正义是法治 的核心,没有这个核心或中心,法治就无从谈起。我国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同的人犯同样的罪,要受到同样的处罚,有罪的不追究,无罪的反受“追究”,合法的利益受到保 护,不合法的利益也受到“保护”,这就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法律是最讲公平的,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提前公布于世,人人都明白,谁触犯就追究谁,理所应当,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的道理,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违法不纠,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要求就无法体现。 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公平正义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裁判案件合法合理;二是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三是及时高效;四是程序公正。这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动摇,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坚决消除司法不公现象,以保障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当前,司法不公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 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尽管存在问题的只是极少数案件,但影响恶劣;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等等。要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和惩处机制;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 界监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公平正义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要求审判人员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坚持秉公执法。就是对待当事人要平等,即在诉讼中权利义务平等,执法人员要正直,做到顶天立地,不偏不倚;二是坚 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法定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据法裁判案件,同时,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三是坚持 实体和程序公正并重,就是要树立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思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的司法观念,做到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确保案件裁判公正;四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在办案过程 中,案件质量体现的是案件的公正性,效率体现的是办案速度,因此,要注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不能只注重质量不注重效率,也不能只注重效率而不注重质量,两者必须并重,只有两者并重才能体现 司法公正;五是坚持公开促公正。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公开审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4)、明确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局就是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执法者的工作就是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大局,现阶段就是服务于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总之就是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为此每一个法院干警都要胸怀全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职、 努力工作,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即服务大局与严格履职的关系,大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要把握好三方面的关系,切实为国家、人民掌好执法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一是 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法官作为执法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就是在为大局服务。既不能离开法定的职能去“服务”大局,又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要全面发挥维 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要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坚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未 萌状态,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必须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坚决克服执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因为法院工作经费不 足,就乱拉赞助、乱罚款等,这样会影响法院形象,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注重法律 效果,而且要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社会效果。

        审判实践中服务大局理念的运用要做到以下方面:一是要搞清楚什么是大局,然后胸怀大局;二是立足本职,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用自己优良的工作业绩来体现为大局服务,不要做损害大局 的事,不说损害大局的话。积极正确地履行工作职责,为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5)、明确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领导司法工作是党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 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朝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党的领导是社会主法治的根本保证。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政权的国家机器之一。在所有的任务中,保护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是带有根本性的重要任务。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 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而且还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 支持。广大干警必须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侯都不能动摇,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 的忠诚卫士。

        在审判实践中,要切实增强党性观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在审判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把执行法律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决议 结合起来。同时,坚决抵制个别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对审判工作的干预,破坏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法治思想,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离开了这个指导思想,审判工作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因此,认真学习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 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两者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只有学习掌握好指导思想,才能正确审判案件,否则,审判活动就可能会损害 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重点解决思想感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是人民申张正义的地方,全体工作人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法官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人民群众要有感情,牢记胡 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坚决克服冷、横、硬、推和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案难办的官僚作风,像宋鱼水和金桂兰那样,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 ,充分吃透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判后答疑工作,多做释明法律工作,扩大共同点,缩小分歧点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胜诉方赢得明白、有理,使败诉 方输得清楚、服气,使矛盾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的关爱和人性化的服务,努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

(三)重点解决就案办案问题,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它不同于西方法治理念的关键之处在 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服务的,它与党、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司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不能“独”行其事;法官办案 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此,法官应当摒弃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拓性的完成任务,做创新型法官。在司 法实践中,正视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态,正视我国改革开放才30年的短暂历程,正视人民群众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还比较薄弱的现实,正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和文化差异,在吸 纳西方法律成果方面,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和政情,谨慎行事,稳妥推进,逐渐吸收利用,切忌消化不良,努力避免就案办案引起的高上诉率、高上访率、高申诉率和高再审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人宁事息,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作出不懈的努力。

(四)重点解决上访和申诉问题,敢于纠正错误,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涉法上访和申诉不是坏事,它折射出我们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我们要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下大气力解决 这个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于我们工作中的错误,积极予以纠正;对于当事人理解上的偏差,热情给予解释;对于反复上访申诉的复杂疑难案件,充分发挥听证会的作用,认真负责地作出 是否再审的决定,包案到人,限期解决;对于长期反复无理取闹的上访或申诉当事人,要向党委和人大专题汇报,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协同多方力量果断处理,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决不能让 那些心怀侥幸的人以闹取胜,捞到好处,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五)重点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客观事实,其中原因非常复杂。但是,人民法院应该多从自身方面查找原因,狠练内功。首先要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作风和纪律素质,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能力,促进执行公正,保证执行工作人员不出问题。其次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 查研究,找出本地区目前“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结案率。三是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要抓住贯彻落实中政委政法[2005]52号文件和政法[2007]37号文件的契机, 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进一步落实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落实执行工作的保障措施。四是逐 步建立法院系统执行威慑机制。专题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在党委的统一牵头下,与公安、工商、城建、土地、房产、金融、新闻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发文,明确职责,互联网络,协同“作战”, 整合公共权利,优化公共资源,使众多职能部门联起手来,形成合力,对赖账的被执行单位和个人实施限制性停止业务,并在各类新闻媒体上连续曝光,压缩赖账者的生存空间,限制其业务开展,阻碍 其正常运行,否定其公共信誉,迫使其不得不履行义务。法院要建立起功能强大、内容详尽、查询方便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准确、完备的赖账单位和个人的综合信息,并积极与 邻县、区内、国家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为在更大范围内更加方便地开展执行工作、最终彻底解决“执行难”做好前期基础工作。五是实行规范考核机制,全面推进执行工作。按照上级法院的 要求,实行执行绩效综合考评,强调执行收结案良性循环,加强执行款物管理,健全落实廉政制度。

(六)重点解决审判监督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和执行,审结或执结案件的质量如何,关系到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诉,关系到矛盾纠纷是否得到解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做 好审判监督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在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六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即发回重审或全部改判案件、当事人申诉或 申请再审案件、再审后改判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上级交办或转办案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对审结、执结的全部案件逐案评查;对评查结果逐月通报;对通报出的问题兑现奖惩;以每月案件 评查结果为依据,建立《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以《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为依据,考核、奖惩、使用和晋升法官,对法官办案实行终身追究制,使法官时时小心,处处谨慎,思想上防微杜渐,行动上不 越雷池,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自觉做到“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监督水平。

[ 参考文献资料]

1、莫亚林《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解决审判工作实际问题》

2、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

3、谢复兴《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若干思考》

4、王得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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