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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审判的基本方法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审判方法概述
(一)民事审判方法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审判方法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分析民事案件,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科学规范的民事审判方法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一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另一方面,它应得到审判人员普遍地遵守,以最终形成正确规范的审判思维方式。

2.民事审判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结构,是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运用。民事审判的开展应该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即成文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判决是逻辑推论的结果。

3.不仅是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民事审判方法不是单纯地确定客观事实,重要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

(二)规范的民事审判方法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审判能力

1.有利于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审判权滥用。民事审判应该是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然后得出判决意见的过程。但是,在部分法官那里,案件的审理却被倒置了。他们首先确定倾向性的结沦,然后再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中为这个结论寻找论证的路径。至于这个判决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而规范的民事审判方法就好比是审判中的程序规则,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依法裁判。

2.有利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当事人胜败皆服。在科学的民事审判方法的规范下,法官必须重视法律事实与逻辑推理,正确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循序渐进地得出公正的结论。法官的裁判方法和思维过程最终都要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从而增强了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增强了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3.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审判质量。由于民事审判方法采用规范化的程式,故其可以增进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例如,当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时,其不必考虑从何下手,只需按照审判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效率,并且保障审判质量。

(三)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方法

众所周知,审判方法因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和法学传统不同而迥异。如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Case by case的审理方法;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采用请求权基础查找的裁判方法。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讲到,处理民法实例的主要方法有二:一为历史的方法,即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的方法;一为请求权方法,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方法。结合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和有关学者论述,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审判可以采用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检索的方法。

二、法律关系分析的审判方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一种比较传统的民事审判方法。它是以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的一种审判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是:(1)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法律,即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2)要求全面考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及其变动情况。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步骤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分两步进行,一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二是考察法律适用。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明确争议点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法官首要具备的素质。另外,还要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果根本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如宗教关系、师生关系、朋友关系等属于社会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故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内容。

(2)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是物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3)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首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如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入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最后,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义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4)考察法律关系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对于分析案情,具有重要影响:如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准据法的适用、司法管辖、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等,具有重要意义。

2.考察法律的适用

即在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大前提)。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搜寻相关的法律规范。例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与强制性法律规范。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制性规范,则必须适用:最后,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就进入了法律解释,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必须通过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因为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普遍遵守的准则,总是概括的、定型的;同时,实施法律的各种具体条件,包括时间、空间、事件和情况等千差万别,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另外,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优点

1.符合我国法官的思维习惯,容易被接受。德国民法对我国民法学发展影响深远,法律关系理论作为民法学的基础贯穿民法学教育始终。因而,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我国传统的审判方法,符合大多数法官的思维习惯。

2.有利于排除非法律关系因素对审判的干扰。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除法律关系外,还包括政治关系、宗教关系、同事关系、友谊关系和道德关系等。法律关系审判方法能够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审查对象聚焦于民事法律关系。

3.有利于使案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条理化。对于复杂的民事案件,运用法律关系审判方法能够条分缕析的分清多种法律关系,从而确定不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有助于把握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即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审判方法首先要审查的就是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这对明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具有重要意义。

三、请求权基础检索的审判方法

(一)概念和特征

请求权基础是指足以支持某项特定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无请求权基础即无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检索的审判方法,又称请求权基础归人法。该方法是指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寻求该请求涉及到的请求权基础;从而将案件事实小前提归人法律规范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民事审判方法。它以当事人的清求权为基础,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相比较,是一种比较新颖的审判方法。

其基本特征是:在审判过程中,一方面要分析案件事实.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基础;另一方面义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同一阶段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穿梭、不可分离。

( 二)请求权基础检索法的运用

1.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判断请求权的性质。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凡请求权均伴有诉权,在对方当事人不依请求履行义务时,请求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此,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判断民事案件是属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是给付之诉,则采用请求权基础检索法;如果是确认或形成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其次,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向谁基于何种理由,提出何种请求。

2.请求权检索。通常是因为原告方只提出诉讼请求但没有提出请求权基础而采用,这在当前法律知识尚未普及的情况下较为常见。例如,只提出赔偿损失,而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则法官必须依职权进行检索。

首先,列举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

其次,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特定的顺序进行检索。民法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础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体系,这些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因而确定不同基础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基础的遗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请求权方面比较快捷。

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原则上应按如下的次序进行请求权检索:第一,契约上请求权,因为对于其他种类请求权而言,合同关系均为前提问题。比如,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就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果当事人基于合同占有某物,则属于有权占有,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该物;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则一方当事人取得了利益,势必同时审查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所以,契约上请求权基础是其它请求权基础的前提条件。第二,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这类请求权的成立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往往构成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因此,在实践中应首先确定该项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第三,无因管理上请求权,无因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请求权能够成立,则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所以无因管理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其他请求权。第四,物权关系上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以物权请求权较之于债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原则上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而适用;第五。不当得利请求权;第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合法行为成立则排除非法的逻辑,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请求权在最后才能适用,第七,其它请求权。

再次,请求权的初步锁定。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陆续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查找。在这一过程中,还要注意请求权竟合的情况。请求权竞合是指在实务上发生权利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可以行使的现象。如果在请求权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则需进一步确定采用哪一种请求权来维护当事人利益,既不能使一个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惩罚,也不能使一个人因一次损害而受到两次赔偿。

3.请求权基础的查找。首先,找出与该请求权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甲驾车不慎撞伤乙,乙可以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即为《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至于引用性法条则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再次,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

4.归人。即把分解的事实归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可分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人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四步。如果纠纷中的各项事实,一一对应地符合了规范中的各项构成要件,则该项请求权成立;否则,请求权不成立。

5.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不能成立。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例如,具备一定的抗辩事由,就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三)请求权基础检索法的优劣分析

与法律关系分析法比较,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有以下优点: (1)避免遗漏。该方法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沦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2)简化思维,提高效率。该方法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考察那些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简化思维过程,提高审判效率。(3)适合实务需要。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能适合实务的需要。另外,使用该方法还可以纠正部分法官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作出判决的错误做法。

该法的不是之处表现在:第一,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检索法就难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加以解决。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等涉及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权的争议。第二,请求权基础就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具体适用的条文。但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现行法体系比较杂乩零碎,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检索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完全依照现行法律检索请求权,可能造成法律疏漏。第三,请求权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义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仍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

综上,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规范的民事审判方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法官审判能力具有重大意义。请求权基础检索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作为两种不同的审判方法相互独立、各有千秋。建议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建立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全面提高个人的审判能力。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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