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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发布日期:2011-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审判活动中,当今社会的基本取向是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新闻舆论对审判工作监督的加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敏于世而慎于言”,把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门学问,认真加以研究。

首先,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新闻媒介要克服“烦”和“怕”的心态。很多新闻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都认为,在司法界和新闻界的相互关系中,尽管合作是主流,但冲突也不容忽视。司法界特别是基层审判人员对新闻界的负面心态一是“烦”,二是“怕”,“烦”的是新闻界对某些案件的炒作,使当事人亢奋,吊公众的胃口,导致审判工作难度加大,“怕”的是新闻界说外行话,对案情说三道四,左右社会舆论,使本不复杂的案情人为的复杂,从而防碍依法定性,最终防碍司法公正。当然也有的基层审判人员有着其他原因,有的审判人员“烦”记者无处不在的关注其现实生活,不习惯经常暴露在媒体挑剔的视线之下;也有的“怕”自己的不好形象被媒体放大,“怕”那些“暗箱操作”的“人情案”、“关系案”被暴光。基层审判人员对新闻媒体的“烦”和“怕”都是不可取的,每一个法院以及每一个法庭、每一个审判人员都要善于面对新闻媒体,认真搞好每一个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以公正的判决、裁定向社会表明审判人员的观点和理念,这些观点和理念不论正确否,都将通过传媒的报道而受到公众的监督。

其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增强对诉讼程序问题的敏感性。我国司法界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而实际工作中恰恰是诉讼程序上的疏漏容易引起新闻界的关注。因为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并不总是明明白白,很难找到一个绝对的标准,对案件审理结果是否正确的判断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仅凭其有限的调查手段和对法律的理解很难就实体问题做出判断。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新闻舆论一般能自觉维护这一原则,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一般不对实体问题进行评价。而程序问题如办案超期限、剥夺诉权、不公开审理等等则是显而易见的违法。因而最容易成为新闻舆论的突破口。


同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司法与新闻媒体关系的技巧。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进行指导,鼓励审判人员与新闻媒体进行配合、对新闻媒体提供帮助。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或社会关注的案件,向新闻媒体说明情况时要尽量简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庭审之外要谨言慎行,不向媒体发表对未结案件的不当言论;不向媒体或在公共场合流露有损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言论、观点;不私自接见一方当事人,避免发生使公众“合理怀疑”的言行举止。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工作作风和生活小节,对待当事人及来法院办事的人员不能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委、敷衍的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与当事人吃吃喝喝、接受当事人礼品或当事人提供的娱乐消费等等违纪违法行为。

作者:黄浩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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