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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带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怎样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是我们所遇到的常见问题,本文阐述了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在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对被告人产生的影响以及被害人真正息诉谅解化解矛盾所起的作用,提出了法官在审理时必须注意的两个方面,要明确什么时候调解,如何把握调解,找准站稳自己在诉讼中的位置。本文仅从基层法院所处理附带民事案件出发,从法官在调解中必须掌握的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法官在附带民事调解中必须具备公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工作理念,深刻考虑分析问题。用“四心”严格要求法官的行为,对案件深刻把握了解;二是法官在附带民事调解时必须了解案件事实的大环境。法官不仅仅具备专业的知识分析,还应精通其他方面的知识,从分了解在案件的背景及产生原因;三是法官必须在附带民事调解树立好法律权威;四是法官必须在附带调解中依据法律适当释明;五是法官必须在附带民事调解充分利用资源,把握尺度,明确终点。每个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通过对附带民事调解中出现的原被告双方的精锐矛盾、心理状态、思想行为、双方关系等方面着手,研究出法官在诉讼所承担的位置,怎样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平息愤怒,和睦相处,创建和谐社会,所必须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即能有效地预防和教育犯罪,又能最大化实现被害人的现实利益,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从而认为社会主义法制下的法官是专业法律人、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实行者,其作用不言而喻。字数6057字。

【关键词】:附带民事 调解 法官


以下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是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调解。调解在我国有丰富文化底蕴,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她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高了诉讼效率,和谐了人际关系。在审判中,重要的是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正确处理赔偿与处罚的关系,扬长避短,把握好一个度,防止以赔代刑等情形的出现。 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但可以恰当地惩罚犯罪,又可以最小化刑罚地负面效应,平息诉讼双方的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感化教育,从根源上降低犯罪率,尤其是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也是一个行之有效地方法,其作用非比寻常,在实施刑法上体现对社会产生的效果好与坏,由法官在诉讼中起了关键性作用。那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公正地审理,恰当地施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运用好调解,对化解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仇恨,和睦相处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基层法院的绝大多数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相当的一部分案件都由邻里纠纷引起,有的甚至还是亲属关系,化矛盾才是关键。刑罚的威严在于对犯罪的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也警示人们不敢犯罪,更强调罪犯自身对错误的认识性,平息社会矛盾,更是对被告人的正面教育。法官在审理过程应注意以下两点:(一)人民法院何时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调解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只有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未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难以把握事实和是非。其次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 弥补其犯罪的损失,应认为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理应作为量刑的酌定参考因素,如果在合议庭做出评议后再调解,则势必将民事部分处理与刑事处罚脱节,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体现刑罚的公正公平。(二)人民法院如何调解。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进程中,人民法院承担的是更多社会责任,紧扣“三个至上”,要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都认为自己有理,都不谦让,还有审判实践中赔偿受诸多影响,比如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被告人过错责任、原告申请赔偿数额、原告受损害程度等等。我认为首先法院作为调解的中间人,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不能偏颇,要树立法律权威;其次认定事实清楚,分清原被的责任大小,把握好调解尺度;第三,对原被告人进行司法教育,适当释明诉讼中风险;第四,掌握好原被告的心理,尽量引导原被告向中间方向发展,达到调解结案的效果。

下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说我们基层法院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中角色地位。

2005年3月30日,被害人黄某未经派出所同意擅自到凭祥市夏石街被告人周某的柴油店铺找周某索要医疗费未果而发生争执,凭祥市公安局夏石边防派出所干警对双方劝解,双方各自散开。后被害人黄某再次找被告人周某索要医疗费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而周某的小弟周某某、黄某儿子黄某某及其朋友农某、李某也参与打架。斗殴中,被告人周某手持六角刀捅中黄某和李某致其两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调解下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邻里关系,平时和平共处,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害人黄某开始对法院判决无异议,但事后对判决不服,但错过上诉时间,为了达到将周某收监执行刑罚,黄某多次挑衅周某,并且使用不道德手段,致使周某在2009年1月13日动手殴打了黄某爱人梁某致其轻微伤。经凭祥市公安局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撤销缓刑。

从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官是调解了,但在其中的根深蒂固的矛盾并未解决,矛盾纠纷进一步加深,从而导致悲剧再一次发生,并没有真正起到好的效果,邻里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现针对如何把握好附带民事中调解法官角色作进一步探讨。

一、法官在附带民事调解中必须具备公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工作理念,深刻考虑分析问题。

(一)树立“四心”工作理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往往是繁琐复杂,法官在处理问题时必须要有处理矛盾公平心,对待当事人的耐心,对调解工作的细心和责任心。因为1、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境。这要求法官在调解中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 、人格等一律平等,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有极大的耐心、慎密的心思、稳重的心态、良好的技巧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使得当事人能自愿地将自身权力交由法官处理。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法定审限内同时处理两个诉讼,不仅时间紧张,而且案情和诉讼关系复杂,因此如何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还必须要有耐心,在调解时要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及时平衡双方的情绪,力争使调解达到理想的效果,如果双方发生冲突,也要心平气和地耐心做工作,使双方充分认识到调解给双方带来的好处。

(二)法官必须要全方位考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剖析问题。法官在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道德、人文、心理、自然等多学科,综合考虑本地风土人情、人文特征和社会环境,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社会阅历、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公心、耐心、细心、责任心。一是把握案情,从细节入手。弄清案件发生的原因、发展的过程以及案件发生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详细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被害方的生活状况,把主要精力放在双方有分歧的问题上,做到有的放矢,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把握当事人双方参与调解的愿望和目的。案情不同当事人参与调解的出发点就不同,但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被告人而言,其参与调解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在经济上给与被害人赔偿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创造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害人而言,其参与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所以,法院要根据他们的动机,有针对性地做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三是要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具体问题,力所能及地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法院作为调解工作的主持者,要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有意识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的作用,并充分调动双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做好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法官在附带民事调解时必须了解案件事实的大环境。所谓大环境,法官在掌握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还必须了解矛盾引起的原因,引起问题产生的背景、时间、地点,还有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亲戚、朋友还是邻居以及被告人家庭状况,收入来源等。首先掌握好了大环境,法官才能对当事人所要达的目的更清楚地加以分析,对症下药。拿上面的案例来说,两家原本是邻居,用中国的一句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来应该是和和气气两家人,为何要搞的你死我活?即使在法官裁定执行了实行,被告人出来后又怎么办?心理会没有怨气吗?本案中法官对案件的大环境了解太少,仅用了法律的权威去办案,没有考虑到法律的理性。对被害人的真实意图理解不清,致使双方矛盾激化,悲剧再次发生。只有充分了解了大环境,法官有效地运用方法,找准突破口调解案件,达到真正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其次掌握好了大环境,对被告人也有更深刻的了解,在量刑上更加准确。案例中,被告人开始被判了缓刑,后又不得不执行三年有期徒刑,从被告人角度来讲,宁愿开始就判处了实刑,在积极赔偿被害人之后还可以三年以下量刑,也比现在来的划算,很明显对被告人存在不公平。法律基本上对于被害人挑拨都无救济。

三、法官必须在附带民事调解树立好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力量,没有了法律权威,法律存在也就毫无意义。亚里士多德曾言:“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 法官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持调解,都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并非是纯属是当事人钱对钱的交易,要合理要合法,对违法行为必须严厉追究,这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下依法治国的基础,调解不等于对法律的藐视,恰好是更好地树立法律权威。但某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认为赔钱就减刑,或者认为判刑了就不赔钱,对刑与经济损失存在错误认识。2009年6月26日,我们对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判决,因两村对山地存在权属争议,一方在将山地发包给被害人种植桉树,被告人得知后召集本屯42名村民,将被害人种植的树苗拔掉,并种上自己的树苗,致使被害人损失34407元。在单方调解时,被告人家属坚决表示要么赔钱就不判刑,要是判刑就不赔损失,既然你要判就判,关几年就出来。这些的情况使得调解法官处于尴尬地位,法律权威犹如薄纸,弹指即破,不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感化教育。

(一)树立好法律权威使得被告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自己面临的矛盾和纠纷。从而对调解工作能进一步接受,表明真实意思,相信在法律权威下能公正判决,符合情理法理,有利于被告人悔罪,达到惩教结合,清醒认识错误,利于改造,让被告人知道法律权威是神圣不可侵犯,任何金钱代价付出都不能收买法律权威,只有认罪伏法。树立好法律权威有利于被害人尽可能地追回损失。只有当被告人深刻认识错误时,才能尽可能地对被害人加以弥补,从而在经济上来减轻自己罪过。并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尊重司法权威。对受害人来讲,因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总有一种得理不饶人的心理,瞒天要价,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要精神损失费,对法律处于盲从,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树立好法律权威,使让受害人能在法律范围内提要求,更能贴近调解的实际,利于化解矛盾。

(二)树立好法律权威,利于推广教育。公民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我国长达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形成了以人治为主导的法律思想文化传统,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无论是社会管理者或是普通民众,都习惯把权力视为最高权威,对法律认识不够清楚,并不明白自己所犯罪的严重性。2009年4月,我们同样处理这样的一个案件,案件发生在2005年,两个未满18岁的年轻人,家庭环境都不错,都是县城里的公子哥,在朋友家吃饭时认识了一个女孩子(未成年),然后带这个女孩子说去找她的仇人,结果仇人没找到,两人把女孩给强奸,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恶劣,从重处罚,结果两人分别判了十年和八年。审理时两人都成年,认为当时只是为了好玩,也没想那么多。这样大好的青春年华都将在监狱里度过。通过对在案件中法律权威树立,使得广大公民深刻体会,法律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营造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有着明确的“法律自觉”,从而“合理诉求、合法表达”。

四、法官必须在附带调解中依据法律适当释明。

(一)适当释明能够易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沟通。适当释明是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搭建了交往的平台,促进二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体现的是公平公正,使诉讼让当事人觉得真实、清楚。1、适当释明便于法官探明当事人的真意,避免纠纷解决偏离当事人本意。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当事人可能因缺乏诉讼经验,无法明确地提出特定的主张事项,以及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承担的风险都不知。法官适当地释明,使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更能明白诉讼所产生最终法律效果,更易于法官与当事人正面交流。2、适当释明便于当事人与法官沟通。当事人之间,法官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位置。当事人可能总认为法官都是帮他人不帮自己,释明加强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让当事人相信法律,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二)适当释明能够协调双方当事人实质平等的交往,易于化解矛盾。释明是通过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来间接达到协调双方当事人实质平等交往的。1、适当释明能够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促使双方理性沟通。在诉讼中,受害方总会觉得自己有理,提出要求往往过高,没考虑过能最有效地实现自己犯罪行为遭受地损失。被告方认为都要监禁,无所谓赔与不赔,不明白积极赔偿也是作为量刑的考虑。法官适当释明,当事人双方更加易于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位置,其行为所起的作用与效果。2、适用释明能够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人,促使双方的交往更有实效。对于在犯罪行为中受损害的弱势群体,无疑是雪上加霜,更想积极地得到赔偿,减少因诉讼产生地损失。对被告人来说,更能清醒认识到因自己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能积极悔过,从而达到积极赔偿目的,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五、法官必须在附带民事调解充分利用资源,把握尺度,明确终点。

(一)充分发挥案外人的积极作用借助外力促成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以及在基层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被羁押在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参与庭前调解,多数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此类案件的调解,更有必要借助关心被告人且有一定赔偿能力的其他人员的力量促成调解。

(二)谨言慎行把握好调解工作中的“度”。在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要恰如其分,不能为促成调解而言过其实,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否则就会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消极影响。例如,绝大多数被告方会在调解中提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就要求给予被告人判处缓刑。被害方也往往会许诺,只要能获得赔偿,就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或者要求法院判处缓刑。面对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办案人员应该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依法予以驳斥。要谨言慎行,保守审判秘密,在宣判之前,对刑事部分的裁判结果不能向任何人批露。

(三)善始善终把握好调解工作的 “终点”。其一是不能久调不决。对不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及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绝对不能出现因调解而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其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结案,不仅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要求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一般不提倡附条件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司法实践表明,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一旦刑事部分宣判生效后,对调解协议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被告方经常会出现拒绝履行的侥幸心理,或者以对刑事判决不满为借口,故意拖延履行,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最终未得到赔偿而产生情绪,最终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其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化解矛盾,使受害方能到应有赔偿,减少经济损失,被告方能积极认识错误,在惩罚中受教育,预防累犯地发生,调解不仅仅是让当事人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崇尚和谐,更重要地是利用刑法的威慑力,减少犯罪,创造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大环境。在新时代的法官,不仅是在为实施刑法努力,预防犯罪,肩负着更大责任,更高要求地要考虑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调解好一个案件,要幸福的是两家人。法官在刑事诉讼调解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要坚持科学发展,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其当但的角色是一个专业法律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下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实行者。

作者:蒋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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