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浅谈规避、逃避执行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难”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工作的一大问题,也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并引起党中央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种情形,而前“两难”正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行为所致。如何根治这一顽症,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笔者结合执行实务,浅谈个人的一些见解,以求同仁们共同探讨。
一、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情形

1、转移财产。法院执行的标的多数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其或家庭所有的财产转移或变卖,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执行阶段趁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些单位、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制作弄虚作假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管理部门配合下属企业、单位开设户外存款,甚至公款私存;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这些规避、逃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举家外逃。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案件诉讼终结后,或案件进入执行前,变卖、转移财产后,举家外逃,长期不归,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3、煽动闹事、集体上访。一些社会群体、企业的,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闹事、上访,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从而规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二、产生的成因

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行为产生原因纷繁复杂,既有法院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所致。

1、立、审、执之间互相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执行工作能否顺畅进行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息息相关。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致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将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立、审、执衔接不到位出现脱节的主要表现:一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时机;二是审判庭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手续不全,如作出查封房屋、车辆等财产裁定后,没有及时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后,没有把查封财产、冻结存款期限告知申请人等,以至判决裁定生效后,申请人没能在有效的保全期限内申请执行,造成已查封、冻结财产流失。

2、各地法院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方式和力度,对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破解“执行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当前执行工作现状而言,各地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方式灵活多样是值得赞许的,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是值得肯定的。但对规避、逃避执行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造成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怕执行、不敢执行等负面影响。如有的法院在面对大量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是愤慨加宽容的态度,大多的是以说服教育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主,即使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也十分有限;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或不作处理处理;对这些违法行为,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予以定罪处罚的则少之又少。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因是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有顾虑,实际运作中存在“度”与“性” 难以把握,更多的则有“只要兑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这类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是相当少的,让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者轻易逃脱刑法的制裁,使“执行难”陷入“持久战”的恶性循环。

3、社会诚信缺失。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华民族遗传了几千年的诚信基因,在社会转型期的“物欲”思想、“利益最大化”大浪的撞击下开始蜕变,市场信用体系也开始裂隙,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这不但给司法领域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法院“执行难”裹上了一层厚厚的坚冰。

4、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我国虽经过四次普法教育,现正进行着“五五”普法,但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并不增强,公众法律素质普遍较低,法治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有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产生轻视法院执行。不该出现的是,有的代理律师职业道德品质差,知法犯法,他们在履行职务中不但不支持配合法院定纷止争,反而运用所熟悉和掌握的法律,教唆和授意给义务人规避、逃避法院执行的方法,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增添不应有的障碍。

5、协助单位消极协助执行。解决“执行难”,没有社会职能部门支持配合,法院纵然付出再大的努力,也是举步维艰。当今社会并未真正形成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个别协助单位仍存在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不愿协助、或消极协助执行,甚至妨碍、阻挠法院执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梗,为执行工作设关备卡,甚至为个人利益、团体利益,抛开法治利益,违法为被执行人进行恶意交易、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提供“绿色通道”。

三、消除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对策

要消除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措施入手:

1、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大局意识。

加强立案、审判及执行环节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行“执行窗口前移”,从源头上堵住败诉一方当事人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财产的第一道防线。第一、及时采取诉讼保全,为案件判后执行创造条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即时告知诉讼风险并正确引导其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控制对方财产,否则就可能承担案件判后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第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如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可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发生当事人进行恶意交易、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促进案件调解和确保生效判决的最终实现做好准备;第三、查清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及时追加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在进行证据审查或法庭调查时,有针对性查清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参与人、投资来源、偿债能力等,发现有依法应参加诉讼的共同原、被告和第三人,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予以追加,一并审理,一次判决,减少可能在执行中出现追加被执行人因执行异议而延误执行等情况的发生;第四、从立法上将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案件交由案件执行机构办理:一是执行人员对寻找、查封财产的措施、手段熟悉,有助于提高财产保全质量。二是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执行打基础,执行人员对保全财产的主观能动性较强,有助于提高执结率。三是便于立案庭和审判庭集中力量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和开庭审理,也符合立、审、执分离的工作格局。

2、用足法律、穷尽措施,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决不姑息,坚决予以丛重从快打击,维护司法权威。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情形并认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刑事侦查,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也应尽快审查、控诉,力求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有效地打击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3、立足国情,建立长效的国家联动执行的络网威慑机制,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多元化、社会化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未能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被执行人没有因逃避、抗拒执行而导致信誉贬损,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限制。有些被执行人有钱高消费,就是不履行法律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在这家银行贷款不还发生纠纷打了官司,而在另一家银行照样贷得款,致使“执行难”恶性循环,久治不愈。要根治这一顽疾,仅靠法院一家是难以凑效的。因此,法院在建立和完善自身执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应当建立与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建设、金融等政府职能部门相链接的执行征信网络系统,通过信息交流互动,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逃避甚至抗拒执行者进行“围追堵截”,限制其出入境、投资办企业、房地产买卖登记、车辆买卖登记、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形成全社会联合的“统一战线”,最终使赖账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促使他们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又威慑那些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良好效果,从而达到根治法院的“执行难”。建立长效国家联动执行的络网威慑机制,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形成多元化、社会化格局,彻底治理执行难笔者认为必须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清理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制度和文件,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底清理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制度和文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以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为重的利己思想,树立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意识,有效地排除执行难的障碍,净化法院的执行工作的执法环境。    

(2)以法院现有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前提下,尽快建立形成以公安、车辆、工商、房产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联动的资源共享的征信网络系统。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重要平台,各地法院依托信息联网对接技术,将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立案时间、生效法律文书文号、执行标的等信息输入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布,形成一个全国性震慑和执行并举的网络。该系统建立运行以来,对一些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者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但由于没有与公安、金融机构等联动部门的信息数据库系统相链接,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将该系统与人民银行的信息数据库系统进行链接,人民法院才查到被执行人在当地、异地的存款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登陆该系统查明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则可拒绝向其发放贷款;该系统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相链接,才能限制被执行人买房、置产、购车,或在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前不予开办企业,办理财产的转移、抵押登记和过户的手续;普通公民通过这个系统可以了解正在进行买卖等活动对方的资信情况,理性地作出决策,避免经营风险,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3)聘请基层执行联络员,走群众路线。在乡、村、社区聘请执行联络员,可以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的人缘、地理信息优势,及时收集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和线索,使执行活动做到“有的放矢”,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可以借助执行联络员在当地的威望和地位,帮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疏导,既能促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又可以预防暴力抗法、减少执行工作阻力,构建和谐执行。

(4)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建立国家威慑机制,使执行联动部门及征信络网系统长效机制得以建立并有效运行,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动员和聚集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标本兼治。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应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依靠党委的力量协调解决。党委特别是党委政法委也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把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协助法院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特别是要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执行行为的协调和查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情况,一一纳入考核范围,并进行重点考核。

4、加强国家立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及与之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就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虽经过修订趋于完善,但仍尚未健全。如对被执行人主体的变更与追加上,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都仅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作规定,而对变更与追加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却没有规定,这不但给执行工作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变,也给当事人造成了诉累。如为规避、逃避执行,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转移至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甚至没有离婚的夫妻,也以个人债务、个人财产提出异议对抗执行,而法院要变更与追加他(她)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时,却无可引用的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只好通过再走诉讼途径予以确认后,方能继续执行。

同时,与执行工作配套的行政法规也不够完善。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难,从而导致“执行难”;现行法律对企业准入的条件不科学,有没有财产都能开办企业,注册资金规定形同虚设,为企业负债后强制执行时埋下后患;对一些企业监管机构、中介结构的法律约束不够严厉,导致这些部门行使监管权时存在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给企业的开办和日后规避执行有可乘之机。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给解决执行难带来较大障碍。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及与之配套法律、法规,将经过执行实践检验符合执行工作规律、行之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和方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已成为当务之急。

5、加强法制宣传,树立遵纪守法、讲求诚信的意识,构建和谐诚信社会。

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改善执行工作环境的基础,宣传执行改革、执行措施、执行成果是增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法院应会同各级媒体,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一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公开予以曝光,瓦解其社会信誉,既促进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又震慑其他被执行人;二是借助舆论宣传,调动社会力量来关注、监督那些干预、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典型事例;三要加强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他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行使代理权时,要依法依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真正成为一支支持、配合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队伍。通过教育宣传,提高诉讼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引导社会公众传承诚信理念,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逐步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法院执行为耻,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配合、协助、支持法院执行为荣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作者:黄必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