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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实务操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股东大会的职责

(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

(1)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与主持人

(一)有限公司(第41条)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2条)

1、董事长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监事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清算组(第187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就需要清算组召集股东会。

三、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有限公司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四、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一)有限公司(第40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五、股东会的通知程序

(一)有限公司

1、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第42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的约定既可缩短也延长会议的通知期限。

(2)通知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尤其规模较小的,可以灵活采取口头、电话、书面方式,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法律没有做出规定,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可以具体约定。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第103条)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六、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权

(一)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第54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3条第2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董事会无权过滤股东的提案,必须无条件地将股东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表决规则

(一)有限公司(第43条)

1、表决规则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戚谦律师提示:

①根据表决比例自治性,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是可以的,也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②在分期缴纳出资项下存在着实缴的出资比例和认缴的出资比例,股东的表决权以哪一比例为准呢:戚谦律师建议:在有一名或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③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按“出资比例”,对于首次会议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吸收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法律没有考虑到,章程中应作规定。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44、22条)

(1)普通决议通过(第44条第1款)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第44条第2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内容合法、程序严谨(公司法第22条)

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

律师提示:股东大会只能处分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处分股东卧室里的私有财产(如对股东股权的处置等);再如要求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资扩股或为公司举债提供担保等,这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款)

③救济措施(第3、4款)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代理投票(公司法第107条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非股东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理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8条第2款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第2款)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7条第4款 :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

①实际上,公司章程可以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参会者登记、提案审议、股东质询、股东讨论、股东辩论、投票、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②聘请律师出席并见证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③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公证。

(1)普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6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①《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内容合法、程序严谨(公司法第22条)

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

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大会只能处分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处分股东卧室里的私有财产(如对股东股权的处置等);再如要求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资扩股或为公司举债提供担保等,这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款)

③救济措施(第3、4款)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代理投票(公司法第107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非股东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1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公司法第16条第3款,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第2、3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可以集中表决权向其中一名候选人投票,增加当选机会;也可以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股东会会议记录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2条第2款)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第108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九、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列席股东大会的义务(公司法第151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质询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0条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6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十、股东大会须程序严谨、内容合法(公司法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作者简介】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原名为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注释】
本文为戚谦律师整理,转载须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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