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师在线
发布日期:2011-05-10 作者:110网律师
1月19日,本报“名律师在线”如期开通,热线电话3100439铃声不断,来电咨询法律问题的读者络绎不绝。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飞,在线解答了各类法律问题。以下为热线实录:
如何索要商品房多付款?
读者问:我2002年在市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合同约定2002年交房。但是开发商2009年12月份才交付房屋,并且,交付房屋建筑面积只有80多平方米。我想问一下,我能要回多付的房款吗?
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据此,你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你与开发商约定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你可以向房屋的开发商索要建筑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购房款及利息,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上的部分,开发商应当将房款双倍返还于你。
结婚彩礼可否要回?
读者问:我是馆陶县的农民,与现在的妻子经人介绍认识,后经俩人接触,登记结婚。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我家给妻子家3万元的彩礼,现刚结婚不到1年,妻子要求离婚。请问,我家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与你妻子结婚还不到一年,你的妻子现要求离婚。据此,如果你给付你妻子家的3万元彩礼导致你家人生活困难或你们未共同生活,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向你妻子要回彩礼。
民事案件审期是多久?
读者问:我是做生意的,业务往来中,客户欠我货款。我找到客户催要货款未果。无奈之下,我将此客户起诉至法院,但是,一年多过去了,法院仍没有审理完毕。我想问一下,民事案件审理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律师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定延长的理由,一般都会在六个月内审理完毕。
申请工伤认定应如何举证?
读者问:我于2009年3月到某公司务工,半年后的一天,我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右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我为四级伤残。发生该事故时,我与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涉及赔偿数额较大,数次协商未果,我向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现公司对受伤事实没有争议,但否认我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用工关系存在就可认定为工伤。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你必须提交你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没有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就不会被劳动部门受理。根据审判和实务操作习惯,录用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册等证据可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这些都能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这种离婚约定有效吗?
读者问: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现我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便提出协议无效,要求分得一半财产。前夫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因而这种以财产制裁方式限制对方再婚的协议是有效的。请问,这种要求对方再婚即放弃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答:你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你有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获得自己的份额。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却是对再婚而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另一方面,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无论对方的目的是干涉婚姻还是获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协议都是无效的。
保证人的原保证还有效吗?
读者问:张某、李某、赵某是我的三位大学同学,2009年7月张某向李某借款三万元,由赵某作为保证人。李某想将该债权转让给我,请问赵某的保证对我还有效吗?
律师答:根据《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且在保证合同中,主债权的移转也不以通知保证人为必要。因此,你的问题关键在于,如转移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赵某仍应在其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栏均为读者来电实录,未经核实,所有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司法裁决的最终依据
刘飞律师:律师追求的核心价值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律师的专长,真诚代理,真心服务,依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一名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判断律师的价值最有发言权的是社会大众,因此能够通过晚报热线倾听百姓对法律的需求,用法律服务人民是我们每个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百姓对法律的需求,就是我们事业的动力。我们会牢记律师的职责,用自己的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营造邯郸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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