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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支付到什么时候?

发布日期:2011-05-12    作者:110网律师

黄律师,您好。谢谢您能抽空帮我解答新劳动法几处难以理解的地方。请看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且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则用人单位同时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合上述,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应承担的罚责应同时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出现了责任的竞合。所以劳动者可获得自用工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长于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案例:小张自2008年1月入某公司连续工作自2009年12月,公司从未为其办理社保也未签劳动合同。接着公司于2010年1月与其签订了6个月的固定劳动合同,一次期满后,2010年7月1日又签了一次6个月的固定劳动合同,二次期满后,2011年1月小张在第三次签6个月合同后的第二天,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遂向当地提出劳动仲裁。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得到自用工之日起(2008年2月)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2011年1月1日)的双倍赔偿?三条法规集中在一个案例上,该如何解读?
对于的你问题,单纯从法条的角度来看,好象是有点矛盾的地方,实际上你没有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第14条最后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最后一款的意思和第一款的意思是一样的,即要求单位在应该签定合同的时候你要是不签,那你要承担双倍的这样的责任,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你要是不签,也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同样,双倍工资的支付最多就是11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二倍工资或是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目的都是促使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当然,这里不应再适用二倍工资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应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等途径来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此问题中,主要的是怎么认定未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区别。小张只能获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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