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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信托:财富“接力”的理想模式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财富传承是创富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私人都处于财富形成期,市场需求集中在通过投资等各种形式使财富增值,尚没有系统形成后续财富规划的资产规模和需求,所以,财富传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30年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后,现在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一是第一批创富者手中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财富,二是他们已经临近需要考虑财富传承的年龄。

根据《2010年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我国目前有87.5万个千万富豪和5.5万个亿万富豪,其中资产在10亿人民币以上的富豪平均年龄达到了50岁。

另据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第一代企业家的年龄大多为55岁到75岁,在未来5到10年内,全国有300多万家民营企业将面临企业传承问题。[1]

当积累的财富已经远远超过自身富裕生活的需求时,这批中国最先富起来的私人自然而然地会开始考虑如何财富传承的问题。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在《2009年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指出,“财富传承”已继“私人财富的继续积累”和“追求高品质的生活”之后,成为排名第三的高净值人群需求。[2]而且,调查显示90%的家族企业创始人都希望子女接班,但另一方面真正有意愿且有能力接班的“富二代”不到10%。[3]如何实现事业与财富的传承,是富人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接班人选择不当,将给自己一手创建的企业带来灭顶之灾,王安电脑的破产就是惨痛教训[4]。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论坛上提到“接班人”问题,越来越多的“富二代”培训班在设立,创富者已经焦虑且深刻地认识到财富传承问题,在浙江宁波举行的2009国际家族企业论坛上,甚至有企业家抛出“接班不利堪比金融危机”的惊人之论。[5]

二、财富传承不仅是个体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财富可以掌握和支配社会资源,甚至可以对社会经济的运行进行左右,所以财富传承不仅是摆在富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关涉我国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

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和私有经济的支持,已经写入我国宪法,并多次在党和国家的政策中得到重申,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传承问题并没有像财产保护、支持企业发展一样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除了继承之外,国家并没有对财富传承问题有太多的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撑或引导。

笔者认为,除了要为私人及私营经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以外,为其搭建良好的财富传承机制也是国家应当重视的问题,否则将对个人、社会以及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以下列举部分危害表现:

1、纷争加剧

如果缺乏稳定的财富传承机制,继承人之间争夺财产的纷争将频频出现:遗嘱的真实性认定、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特留份的规定、继承人的身份认定、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等均会成为纷争产生的源头。更值得关注的是,继承纷争将可能导致财产冻结或企业运营停滞,外部人也可能趁继承人纷争之乱侵吞财产,从而产生范围更大的社会纷争。

2、扰乱经济

如果继承人本身不具备财富管理能力或无意经营企业[6],而又缺乏适当的管理约束机制,则其手中掌握的巨额财富可能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将对地方乃至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冲击。

3、品牌沦陷

品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一个企业家流芳百世的载体,更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象征。对于好不容易建立的民族品牌,如果因为继承而被逐代侵蚀[7],或因为矛盾而破产或被外资收购,那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无疑是沉痛的损失。

三、实践证明,信托是财富传承的最佳管理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财富传承规划中最为重要的管理工具,是维系私人财富稳定过渡的有效机制。通过信托有效地传承理念和紧锁股权,不仅可以规避遗嘱认证程序和高额的遗产税,而且可以达到委托人过世以后其管理和分配财产的指令仍然能够得以延续执行的效果,包括像肯尼迪、洛克菲勒等家族早已采用信托方式使其家族财富得以代代相传,而目前财富500强公司也有不少公司采取家族信托的形式持有股份,如沃尔玛、福特等等。

信托之所以得到众多的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的青睐,是与其特殊的机制密不可分的:

1、信托财产独立性很大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信托财产过户至受托人(一般是机构)名下,并根据独立性特征并不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所有,继承人通过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利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所以财产稳定在受托人名下使得即使继承人已经好几代,但信托财产不存在逐代侵蚀的问题。而且,委托人一般会对核心资产(如家族股权、地产等)约定“紧锁”条款[8],从而很大程度降低继承人希望通过财富转让获利的想法,大家更专注于齐心协力做好财富经营。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受益人产生纷争时的信托财产管理体制[9],以防止或降低产生纷争时信托财产无人运营的损害。

2、信托的稳定性可以满足财富传承的长期要求

除法律或信托文件约定外,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信托的稳定性很好地契合了财富传承的稳定性、长期性需求。而且,目前我国的信托均为商事信托,均由经国家资质认定的信托公司担任,现存信托公司基本源于国资背景或大型集团公司,受托人的良好资质进一步保证了信托的稳定性。

3、信托的弹性空间可以满足委托人传承财富之外的“软实力”的管理需求

在财富传承问题上,普遍存在着委托人不轻易放权,对于下一代能否接管财富缺乏信心的问题。相对于继承等一旦进行即丧失控制权的制度,信托具备根据委托人意愿设计信托财产管理机制的弹性空间,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传承其管理理念,并为今后的财产管理设计管理机制。所以,信托传承的不仅是财产本身,也传承着理念、机制等“软实力”。

4、信托的权利重构可以对受益人形成约束机制

通过信托可以将信托财产的各项权利重构,从而对受益人形成制约机制。在信托机制下,继承人作为受益人不直接对信托财产享有权利,而是通过享有受益权获得财产性收益及信托文件指定的管理权限(如有),委托人可通过对受益权进行特别规定[10]约束受益人的行为。信托机制还可以进一步将财产收益性权利分割,如本金和收益的分割,从而防止或降低受益人的不当行为对财富本金的损害。

5、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对信托有效执行进行了“信用增级”

目前,各国信托法均从忠诚、谨慎、分别管理、亲自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责任标准,且明确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的赔偿责任,为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执行信托事务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而且,从最近的国外信托法修改历程来看,对受托人的信托责任要求趋于越来越严,要求受托人在忠诚和谨慎管理义务等方面以更高的标准履行职责。

6、信托可以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

信托由于“导管”性质,虽然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过户至受托人名下,但这个过户行为并不被视为交易行为而课税。而且,信托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权一直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并不因为受益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即使受益人因死亡、除名等情况导致变更,也不会产生税收[11],降低了因名义变更导致税收的风险。规避高额的遗产税或赠与税是国外财富传承普遍采用信托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作者简介】
卢晓亮,供职于华宝信托,兼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和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主办的《商务与法律》杂志的编委会副主任。本人的学历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士、上海社科院民商法学硕士。

【注释】
[1] 《中国人的财富传承:观念障碍还是制度限制》,第一财经日报,//finance.ifeng.com/money/wealth/middleclass/20100904/2587462.shtml
[2] 报告同时强调,中国的首要财富目标与中国尚无遗产税有关。相反,在欧美高达40%-50%的遗产税环境下,避税和传承往往是富有者最主要的财富目标。
[3] 《富二代 资本新势力》,新财富杂志,//www.p5w.net/newfortune/frb/news/201005/t2971789.htm
[4]王安电脑一度是美国最著名的华人企业,在创始人王安将CEO之位传给儿子后,由于战略失当、高管陆续离开等原因,公司最终走向破产。
[5] 《家族企业“富三代”应传承创富精神》,侨报,//www.usqiaobao.com/2009-11/09/content_259637.htm
[6]现实情况中,继承人不具管理能力或不愿进入家族企业的情况为数不少。因为继承人与创富者的生活环境完全不同,尤其是创富者往往给予他们远超社会常规的优越生活条件,使其缺乏奋斗经验,也缺乏对财富的正当理解。此外,继承人往往感受不到创业者的激情和动力,导致不少富家子女不愿进入家族企业。
[7] 逐代侵蚀指由于继承的原因,不断被征收遗产税,且不断在继承人之间分割。
[8] 紧锁条款,即不得分割转让的条款。
[9] 例如,规定在受益人纷争对信托财产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时,由受托人及其他独立人士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信托责任标准保全和管理信托财产,维持财产正常运营。
[10] 例如,规定受益权的领取条件及领取金额限制,并将领取条件与企业发展、个人成长等积极向上的客观标准相关联,促使受益人积极地学习、工作。
[11] 如果是继承或赠与,则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变更将产生新的遗产税或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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