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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的原则分析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赔偿损失是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财产造成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种类包括:

1、约定赔偿损失,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根据损害结果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还是间接因果关系来区分。若违约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损失则为直接损失;若违约行为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或者唯一原因的,则损失为间接损失。

赔偿损失应注意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完全赔偿原则,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又称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可见的,实实在在的损失。而可期待利益,是可预见但是还未存在的,是在合同合理履行完毕时应当存在产生的利益。在处理完全赔偿时,应当注意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相抵原则,是违约方和受害方之间,受害方同样获得了合同利益,那么违约方赔偿的损失,应当扣除受害方已获得的利益。在合同一方违约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也因违约行为获得了利益,在此情况下若不扣除受害方所获利益,则会加重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是受害方或双重赔偿,这是违反公平原则的。

3、减损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适用减损原则的,应注意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中,受害方没有过错;受害方只是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是受害方的不当行为所致,而不是过错行为所致。

4、责任相抵原则。《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合同双方在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赔偿的范围。

作者: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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