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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
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要德刑结合。确立于汉代的德主刑辅思想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基础,对促进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和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即使在当今社会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介绍德主刑辅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内涵,分析德主刑辅思想的历史影响,探讨德主刑辅思想在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思想 德主刑辅 法律 道德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传统文化中,德主刑辅思想无异于一朵绚丽的奇葩,不仅是儒家思想文化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且是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经历曲折的发展过程后,德主刑辅思想在汉代被确立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一种中国历代统治阶级统治经验集大成的治国方略和社会政治、经济及人们日常生活与人际交往的指导性纲领,对古代社会乃至今天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并且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确立

德主刑辅被最终确立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经历了从春秋末年至汉代的曲折漫长过程。

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主张“以德治国”,《论语.为政》记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主要提倡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维护伦理纲常和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战国初、中期,诸侯混战,政权更迭,各诸侯国为巩固政权,增强国力,纷纷变法,用法治国。战国后期,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被明确提出,封建法律思想由此形成和发展。由于秦朝是采用法家的思想、历经商鞅变法后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封建王朝,法家的思想在秦朝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德主刑辅思想一度崩溃。直到汉代以后,德主刑辅思想才又复苏、发展并得以最终确立。

秦朝把“事皆决于法”的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思想,实行轻罪重罚、严刑峻法使百姓怨声载道,造成民不聊生,最后在人民起义中仅存二世而亡。汉朝建立初期面临连年战乱带来的民生凋敝的严峻形势,为了恢复生产、发展经济、巩固统治、缓和矛盾,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以“治道贵清净而民自定”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指导思想,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经过短短七十余年的发展,便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天下,汉初统治者在提倡黄老学说的同时,兼采儒、法各家思想,将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逐渐发展为“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在使秦朝的法家思想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的儒家法律思想统治中发挥了积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汉武帝时,儒家当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董仲舒主张“奉天法古,兴教化,抑豪强,贵德贱刑,官不与民争利,养士办学”,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汉武帝的重视和采纳,儒家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三纲五常被确立为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原则,董仲舒在继承和发展儒家德刑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主张“大德小刑”、“前德后刑”,其重德轻刑的思想倾向显而易见。

董仲舒把“天”论作为德主刑辅的理论依据,他认为“王者法天”,而“天道”即重德轻刑,还指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进而提出“贵阳贱阴”、“近阳远阴”、“前德后刑”、“大德小刑”、“务德不务刑”、“任德而不任刑”等观点,主张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应该采用贵德贱刑、先德后刑、近德远刑的治国方法,实施以德教为主、以刑杀为辅的施政方针。他认为,教化可以使百姓自觉遵守封建礼仪制度,出现“不令而行,不禁而止,从上之意,不待使之,若自然矣”的局面,但只用德教而不施刑罚,也不能很好地巩固统治秩序,只有在进行德教的基础上辅之以刑罚,才是治理国家的理想状态。

董仲舒以天命观确立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和治国方略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到了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和儒家知识分子的重视和提倡,最终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标榜的正统法律思想。

二、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内涵

作为儒家经典学说关于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重要主张的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应当从历史条件、背景出发全面、辩证地理解,才能正确、科学地认识其内涵。

德主刑辅思想是对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儒家学派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观点的基础上发挥和演绎而成的。孔子非常重视德的作用,主张“为政以德”,强调治国施政要以道德教化为根本方针,而不应片面夸大刑罚杀戮的作用,应当先德后刑、先教后诛、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即德主刑辅。

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论认为“德”是一种教化,即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刑”是刑罚,是对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治的犯罪分子的惩罚手段。概括起来说,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重视道德教化。儒家相信人性本善,经过伦理道德的教育和感化,大多数人能够遵守封建的礼仪制度,循规蹈矩,安分守己,不逾越礼的界限,避免实施犯罪行为。二是主张宽猛相济。对于少数冥顽不化的顽劣分子,一味的宽厚教育不能达到效果,必须实施必要的刑罚给予制裁,用刑罚的强制手段作为补充,以有效维护封建的纲常礼制。三是提倡刑罚适中。反对轻罪重罚、滥施刑罚的严刑峻法,刑罚的严厉程度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保持一致,以保证纲常礼制得到维护为目的和标准。四是贯彻以“仁”为本。德治思想中,“宽减刑罚”、“慎刑恤罚”是儒家“仁”的观点在法律思想上的重要表现,“仁”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爱人”,重视人的生命,因此欲施仁政、实行德治必须减轻刑罚,废除苛法酷刑。五是倡导以身作则。当权者、统治者要带头践行道德规范,崇尚道德,注重修养,为普通百姓作出榜样,产生示范带动效应。六是注重犯罪预防。预防犯罪是道德教化的直接目的,通过教化强化恪守道德的自觉性,发挥事前预防的功效。

因此,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反映了“德”与“刑”的主次关系和先后秩序,将法律与人、自然与社会融为一体,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可见其具有合理的思想内涵。

三、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历史影响

汉代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将儒家奉为正统和经典,作为儒家重要学说的德主刑辅思想也理所当然成为治国方略,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尤其是汉代法律制度的确立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度。

汉承秦制,汉朝发展了秦始皇创立的皇帝制度,使皇帝制度获得了儒家理论的支撑,进一步巩固了封建国家制度核心的地位。同时,为了避免重蹈秦朝灭亡的覆辙,缓和阶级矛盾,夯实执政基础,汉代统治者在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实施轻刑薄罚的政策,减肉刑,赦天下。公元前202年汉高祖刘邦颁布赦令“兵不得休战八年,万民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让百姓休养生息,体现了实施宽仁政策。汉文帝时,废止了肉刑制度,改为笞刑、劳役刑和徒刑,废除了终身劳役,削弱了封建刑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使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了相对文明的阶段。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考虑,汉朝继续推行了推恩令、左官律等一系列法律,削弱了地方势力,限制了官员权力,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各诸侯和官僚的控制,强化了皇权,维护了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制度。

(二)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

与秦朝相比,汉朝法律的内容更为丰富,调整范围更加广泛。在民事法律方面,主要规定保护土地所有权、维护财产所有权,确认和维护契约制度、维护封建婚姻和继承关系等。在刑事法律方面,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基本上承袭秦制,但也有所变化,如对刑事责任年龄、亲亲得相首匿、先自告除其罪、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等作了一些新规定,创制了一批新罪名。

在促进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上,德主刑辅思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符合社会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的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当时是一种积极的较为先进的指导思想。在肯定德主刑辅思想在历史上发挥过抵制重刑贱民、缓和阶级矛盾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不可否认,德主刑辅思想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其本身只是一种以礼治为核心的思想文化,不是一种绝对的法的内涵,简单把封建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上升为国家意志来治理国家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蕴含的轻法观念不利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四、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德主刑辅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不仅对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当代社会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其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对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仍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有利于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德主刑辅思想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虽然道德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的局面与现代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但是用全面、发展的观点分析德主刑辅思想,有利于我们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国家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工具和管理手段,在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同时,体现了包含公平正义精神的价值原则和理性规则。这种公平与正义理念来源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制度化的实践。在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更为明显,法律体现了公平、正义、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是人类道德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并重、二者不可偏废的理念。

(二)有利于妥善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在治国和法制建设方面,礼法结合,“引礼入法”,法治与德治融合为一体,但法律维护的仅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没有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因此没有从根本上摆正法治与德治的位置,不能正确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2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务必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明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当今治国的指导方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为有效治理国家提供充分保证。

(三)有利于构建和完善现代化的法制体系。

借鉴传统的德主刑辅思想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构建以道德为价值基础的法律制度,对完善现代化法制体系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立法方面,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驾护航,而法律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在立法时符合社会道德标准,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成为“良法”而不是“恶法”。现代化法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市场经济活动要求法律进行调整、规范,德主刑辅思想的内涵是仁、义、礼、智、信,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约束作用,学习吸收其合理内涵有助于加强立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执法方面,执法过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严格执法是其应有之义,而能否严格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自身修养。要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在加强执法纪律的同时,也应该注重道德教化,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为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司法方面,要克服情大于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现象,维护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建立廉洁政府。加强司法纪律,使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不仅对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现代化法制建设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有助于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良好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促进社会发展,有力推动法制完善。
 
【参考文献】

1、李连贵,《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2000年。

2、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法律出版社,北京,2006年。

3、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

4、马长山,《法治社会中与道德的关系及实践把握》,法学研究,1999年。

5、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

作者:孟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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