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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赔偿程序(一)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三:赔偿程序

  主要内容: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行政赔偿程序(表-80)

  注意: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行政事实行为,仅限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不包括侵犯自由)的行政事实行为;对于这些事实行为,可以不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而直接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直接发生法律后果,可以将其划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然发生法律效果,但效果的发生是由于外界的某种事实状态所致的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能够引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表-补76)

确认违法 具体行为可由复议机关、法院、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事实行为则不能直接通过复议、诉讼确认;
请求赔偿 请求人应在确认违法之日起2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处理赔偿 收到申请后2月内处理;如不赔、不决定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在3内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真题-19(02-71-多选)在哪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A.看守所干警唆使被羁押人员殴打他人的

  B.乡政府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征收提留款的

  C.镇政府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的

  D.商检局错发商检证明导致出口商品被退货的

  答案:AD

  行政赔偿诉讼(表-81)

  说明:一并提起的,注意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赔偿请求;

  单独提起的情况如下: 

起诉条件  须以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但不问处理结果如何 
管辖法院  ①地域管辖原则上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同一般的行政诉讼
②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单独提起的为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起诉时限  ①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起3月内可以起诉
(某些老师认为,虽还没届满的,但已经处理完了,也可诉,林鸿潮认为必须届满以后才可诉)
②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算,但不得超过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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