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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国家赔偿的程序(一)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要内容: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一、★★★行政赔偿程序(图-95)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96)

管辖法院 ①地域管辖原则上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同一般的行政诉讼
②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单独提起的为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起诉时限 ①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起3 月内可以起诉
②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算,但不得超过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1 年

  诗曰:

  行赔诉讼单独提,确认违法是前提。

  单独提出啥程序,首先迈向义务机,

  赔偿机关耍赖皮,方能起诉再处理。

  事实行为可例外,不经确认直接提,

  但是仅限生健财,行赔诉讼才受理。

  一并提出两情形,复议诉讼附带中。

  复议之中一并提,不服可以诉讼继。

  诉讼之中一并提,分别立案请切记。

  行政赔偿程序(二个单独,二个一并),应从以下四点作为统领来理解:

  1.单独的行政赔偿程序

  (1)确认、协议(商)与处理程序。①确认程序,指有权机关对损害行为违法的确认,是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确认途径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二是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确认。②“先行处理”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作出处理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一种制度。先行处理的处理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并非指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处理,此处的先行处理原则上是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诉讼的必经程序,先行处理后才能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复议,对行政赔偿复议不服还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先行处理是针对单独的行政赔偿程序说的,一并式行政赔偿程序中不存在先行处理的问题,虽然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一并处理不服后还可以再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该直接的行政赔偿诉讼已不同于单独行政赔偿诉讼所具有的含义,因为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以未经一并处理为前提。

  事实上这是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双方接触的程序,其中赔偿义务机关应首先对行使职权的行为合法与否加以确认,已确认为合法的则不可能谈到赔偿方式与金额。如确认违法但协商数额与方式不成立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作出单方面的处理(决定)。

  (2)行政赔偿程序——单独式 (包括复议中的单独、诉讼中的单独)

  ①“单独”式通常适用于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且经过了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或愈期不予处理)后,才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②例外情况是对某些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违法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而直接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事实行为,仅限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不包括自由)的行政事实行为。

  对于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以及先行处理为前提;如果是对于行政事实行为和违法性显而易见的行为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该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该行为的违法性没有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此时的人民法院应该在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作出行政赔偿判决,这实际上是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违法性的判断权,是对于行政诉讼法中确认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具体行政行为为限规则的突破,但法院只能在判决书之判决理由部分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判断,判决主文不能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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