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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及强取行为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就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及强取行为抒一已之见,供同行们参考。
一、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

暴力是指不法行使之有形力,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一般认为,在抢劫罪中,暴力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为,暴力的对象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烈打击或者强制,其目的是为了排除或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其交出财物。如果暴力没有施加到人身上,但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强制作用,也应当认定为暴力。其次,有的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应当是指最狭义的暴力,“是指行为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⑴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本院审理的罗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6被告人抢劫案,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为找钱坐车到罗某某吃狗肉,相邀到某高中去找学生“要”钱,结果某高中学校附近以暴力多次殴打该学校的一名学生后,逼迫该学生交出48元钱。虽然罗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使用暴力较轻微,但其以6个人对付一名学生,达到足以抑制该学生反抗的程度,对罗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该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语言威胁是否属于严重的暴力威胁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语言(仅仅是语言上的)威胁,从性质上来说,不是有形力,最多是一种言语威胁或者胁迫,被害人有可能因为这种威胁不敢反抗。但是基于什么标准来判断暴力或者胁迫方法是否达到了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笔者认为通过综合考虑暴力、胁迫程度、手段、时间、场所行为人和被害人、年龄、性别等因素,以“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如行为人是在面对多于自己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人的追捕,在慌不择路的情形下,其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语言威胁只能视为是一种语言恐吓,这种恐吓还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也不可能对被害人的精神产生巨大的强制作用,因此不能认定为严重的暴力威胁行为。

三、如何理解强行劫取财物行为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

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如本院审理的龙某某、班某某抢劫案,被告人龙某某、班某某被害人以赌博出“老千”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敲诈,不见钱财不放人,限制被害人长达几小时的人身自由,同时在多个地点对其进行殴打,这是被告人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被害人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难得两全极度危险的状况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选择用财产来换取人身安全,才致电其妻筹钱5000元并叫龙某某、华某乘坐黄某某驾驶的车辆到凤山县城跟其妻要钱。虽然从被害人被控制到被劫取财物后放行,期间相隔几个小时,但却是发生在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时间段内,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与非法占有钱财这两个客观行为都同时发生,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例如,本院审理的罗某某抢劫案,罗某某在某学校附近遇风该校3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3个小孩说没钱。罗某某揪出其中一小孩,将其进行殴打,然后告诉该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10元、5元不等。笔者认为,对罗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既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敲诈勒索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相反则认定为敲诈勒索。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当场是否得到财物来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换言之,抢劫不一定要当场取得财物,只要当场实施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足以抑制对方反抗即可。


注:⑴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9页。

作者:华桂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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