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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无偿保管巨款丢失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三)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评:本案是因无偿保管而发生保管物灭失引起的诉讼,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徐某在实施保管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情形。

重大过失是过失的一种形式,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都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主观过错的内容。一般而言,在民事案件中,区别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意义不大,但对于无偿保管合同而言,却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无偿保管人在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当法律对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用连人们都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衡量也未达到的过失状态。这就是说,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是中等偏上的行为标准的较高要求,行为人不仅没有满足这种特殊的注意要求,而且就一般人都能尽到的注意要求都没有尽到,这就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毫无顾忌、对他人的利益极不尊重、对其应负的法律义务漠不关心,行为人即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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