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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庭审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笔录不能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会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近两年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卷宗的评查,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提前在制作好的庭审笔录模板上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导致漏记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姓名(单位全称)、又名、别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地址等情况记录不全。(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有的在当事人未到庭,只有被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能否代表当事人的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三)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四)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已送达《当事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五)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如一侵权案件,被告认为原告与某审判员是姑嫂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常常有被告没有书面答辩状或第三人没有书面陈述,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增加、变更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驳、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陈述主张权利或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等,庭审笔录没有详细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笔录只显示“见某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审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

(二)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而究竟是哪个原告、哪个被告、哪个第三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质证意见,没有详细加以区分,审判员当庭可能清楚,而入进入二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四)普通程序的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已被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有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是“本庭经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的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

有的笔录没有记载审判人员对案件归纳重点争议焦点:有的漏记无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对有代理词的省略记为:“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代理词之外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录;有的记录不能把握当事人对案件重点、争议焦点的辩论意见,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四、法庭调解阶段的问题

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记录中没有记载调解情况,没有对调解过程加以记载。因而,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和不公正行为就不能显示出来。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审判人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原、被告都同意。但笔录上只记载了原告“同意”,没有记载被告的意见。因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如实客观地记载下来,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其当时根本就不同意为由而拒绝签收,造成案件反复。

五、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一)当事人是否誊笔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有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二)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三)笔录字迹潦草、错字、别字较多。书写式笔录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自造简字、自造符号,不会写就“空格”,事后不加以补正,涂改、添字过多。电脑式记录空字、删字太多。

六、庭审过程中的其它记录存在的疏漏

(一)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在庭审过程 对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以及动作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证据的行为反映不出来。(二)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三)庭审笔录审判组织不签名的现象存在。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等。(四)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名的原因,导致庭审笔录不能作为有效法律文书使用。

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

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为防止庭是笔录出现疏漏,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对书记员的管理。庭审笔录的好坏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防止笔录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是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二)加大科技投入。要以电脑记录逐步取代用笔记录,提高效率,减少失误,这是发展趋势。(三)不断摸索庭是记录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技巧。语速语记录速度之间的客观差距,单纯靠提高记录速度有时难以完全弥补。

事实上庭审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而且也不要求书记员有闻必录,因此,在努力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必须擅于总结经验和记录技巧。

1、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对这部分内容安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是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庭前阅卷,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除了上述程序化的内容以外,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难以保证。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首先,应当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掌握,通过阅读卷宗熟悉当事人语言特色、表达方式。其次,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询问庭审重点和关键证据,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等。要做到掌握案件全貌,关注案件重点内容,这样才能有备无患,记录时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效果。

3、掌握必要的记录技巧。⑴正确记录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称谓。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不同于刑事、行政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的程序中也各不相同,记录时要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混同。⑵正确掌握并记录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不同阶段。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等阶段。在多次开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下次开庭(只要没有增加当事人或者列换审判组织)可接上次开庭记录,没有必要每次记录都照搬硬套。⑶正确把握并记录不同案件的审理特点。民事案件的种类很多,同一种类也可能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案件开庭审理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也有其统一性,有其法律知识方面的共同点,如离婚案件法庭审理笔录都应当记录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情况及对子女抚养的争议、意见、财产分割等情况。⑷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随意省略和简化,除记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不受普通程序规定限制外,其它内容仍应按法庭审理笔录一般要求记录。

4、掌握记录详略得当的技巧。要对庭审情况在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一是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二是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三是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
 
作者:黄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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