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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因保管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仓储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0年9月,某农机公司发现最近天气干旱,地面草场的牧草生长得不够快,当地农户饲养的牲畜的草料供应不足。农机立即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草料,重达400吨。但是由于该农机公司没有经营过此类业务,不知道行情,也没有专门场地堆放草料。2000年9月22日,农机公司就与该市仓储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草料,期限为20天。因草料在堆放中可能失去水分、重量减轻,故在合同中亦注明了草料的损耗标准。农机公司的代表不熟悉草料的性质,听取了仓储公司的意见,将损耗标准定在25%,也就是说,如果草料的损耗没有超过25%.仓储公司将免责。仓储期限届满之日.农机公司提货时发现草料的重量减少了80吨,占总重量的20%,令人难以接受。农机公司认为损耗标准太高,而仓储公司的保管方式不科学,让草料失水严重,要求仓储公司赔偿。而仓储公司辩称,这个损耗标准是业内普遍接受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庭。

【法院审判】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根据有关行业的资料记载:草料在仓储过程中水分不断减少,一般会在10%—12%损耗率。而本案损耗率达20%,其真正的原因是仓储公司没有采取合适的保管方式,没有在草垛上盖上足够的油布。而本案中,仓储公司利用对方不熟悉行业标准,签订了远远高于行业标准的损耗率,具有欺诈性,因此,法院认定这个条款应予撤销,仓储公司应对超出行业一般水平的那部分损耗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在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出于经济目的,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不惜隐瞒自己的储藏能力,伪称自己具备相应的设备进行招揽客户。诸如:在并无空余仓库场地的情况下,与存货人签定仓储合同收取保管费用;保管人明知存储人对货物有特殊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而伪称能够对这种活物提供特殊保管服务,由此而造成存货人的损失。此外,保管人在与存货人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时。滥用免责条款,以减轻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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