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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单位与经营承包者之间,在保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协议。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分为许多种类:

1)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和综合承包。

2)按承包指标形式,可分为实物指标承包和价值指标承包。

3)按承包指法标,还可分为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减亏(补贴)包干等形式。

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

1)主体特殊。发包方是国家,一般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来代表。承包方只能是企业。

2)合同的标的是企业的经营权。实行承包的企业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国家,经营承包的也并非是承包企业本身,而是它的经营权。这一合同的标的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它表现在承包者使用生产资料、组织生产经营、完成技术改造、上交国家利润、提高经济效益等经营活动各个方面。

3)合同主体之间关系的双重性。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既有行政隶属的上下级关系,又有合同的平等协商关系,二者有机的结合,使它不同于行政合同,也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所以说,它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是我国生产经营责任制的法律形式。

2)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不改变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承包后,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不是由企业变为企业经营者。因此无论是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还是承包后的债权债务,它的承受者都是企业。承包方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不能借口这些债务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绝接受或承担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数时,把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考虑进去,并据此合理地确定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如果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时没有考虑到承包前的债权债务,那么在承包过程中,企业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负责受领或清偿。然后,对受领的债权,按其数额加进上缴利润指标;对清偿债务的支出,应从上缴利润指标中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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