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侵权赔偿问题的认识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
第一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他人损失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这就确定了,销售者对消费者的过错责任,因为过错而承担责任,这天经地义,就不多做解释了,关键是看第二款规定,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提供供货者时,应当承担责任,这是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生产者的垫付责任,这种责任的基础在于,尽管产品缺陷不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但是销售者对生产缺陷产品的生产商,存在信赖过失,所以,应当对消费者承担垫付责任,而后,可向生产者追偿。这就是销售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规定,可以得出,在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实行的是过错原则。
最后,我们看一下生产者与销售者对消费者的关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是典型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因为,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行为,目的在于营利,而消费者的目的在于使用,相对于营利者而言,使用者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倾斜与保护,
以上分析,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责任规则、原则的基本规定。
最后,总结一下本文的重点内容,就是依照《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过错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依据过错承担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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