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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案例一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吴君瑜律师
案情简介:赵某2005年10月入职深圳某民营企业至2010年5月,2007年5月14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号续签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都没有写明月工资金额。2010年起赵某加班比较少,部门经理以此为由说工作表现不佳,2011年4月底口头通知赵某自主离职,没有任何补偿,且在未经赵某同意下,又以不胜任目前工作岗位为由,于2010年4月26日出具书面调岗通知书(公司有盖章)给赵某,告知赵某由软件开发岗调为软件测试岗,薪酬降低,赵某不接受调岗降薪,未在通知书上签名,于2011年5月10提出辞职。     2009年,赵某月薪四千多,当时工资全额发放到银行卡里。目前赵某月薪5800元,但2800元工资公司发放到银行卡,其余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在工资表上签名,但无工资条。公司的规章制度为每天工作八小时(合同中有注明),每个月有两个周六正常上班。赵某2006年至2009年周一至周五平均每天加班2个小时以上,但6年来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公司是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赵某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上有写明一条:每年年终春节前甲方对工作满1年的员工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发。
     赵某2010年3月份工资,已被公司克扣,总共只发放2800元。
      赵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劳动合同、调岗通知书、银行转帐单等。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赵某与公司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虽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报酬,但这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赵某担任的是软件开发岗位,对之前的岗位工资赵某没有异议,可认定公司原先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履行义务,实行同工同酬 2、关于调岗降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须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不得私自调岗。企业应按约定支付员工工资,不得私自降低员工工资,赵某2011年月工资为5800元,公司将30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赵某要证明现在的实际工资水平需要收集其它证据辅证,2009年前赵某月工资为四千多,当时工资是全额发放到银行卡里,每年工资以500元递增,由此可推断出现行工资水平,至少如今的工资不会低于2009年的水平。本案公司的降薪行为已发生,2011年公司给赵某发放的3月份工资只为2800元,此点对赵某有利,赵某此时因公司调岗降薪被迫离职,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克扣的工资以及支付被克扣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关于加班费,对两年前的加班费,赵某无法举证证明加班事实,对这部分加班工资的请求难得到支持,但赵某可以主张最近两年每周超过40小时部分的加班工资和未支付加班费的25%经济补偿金,这项请求有劳动合同、公司作息制度、考勤制度作为证据支持。4、关于社保,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水平补交社保。5、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年春节前支付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条应理解为年终奖金的性质,因员工与企业签定合同之时未产生劳动纠纷,不产生经济补偿金,且员工与企业会不会发生劳动纠纷是不确定的,此约定是公司承诺给员工的福利待遇,属奖金性质,因此,企业不能以发放过经济补偿金来拒付员工之后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两者性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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