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发布日期:2011-05-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1世纪的钟声敲响,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已走过了逾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在这段坎坷曲折的发展历程中,新中国刑法学研究者既曾体会过初创的艰辛、萧条停滞的痛苦,也曾品味过复苏、繁荣的欣喜。
21世纪是一个崭新的世纪。对新中国和新中国刑法学来说,21世纪都是一个无限机遇与巨大挑战并存的世纪。在步入新世纪的历史时刻,客观全面地审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科学公正地评价、反思其得失,审慎理性地展望其未来,对于把握新世纪所蕴含的发展契机,迎接新世纪所面临的挑战,努力开创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加速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乃至推动我国整个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无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回顾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里,半个世纪不过是弹指一挥间,但对新中国刑法学研究来说,这却是一段曲折漫长的发展历程。因而,当我们在回顾新中国刑法学研究这段峥嵘岁月时,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分期。
一般认为,建国迄今,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第一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上半年,此为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创立和初步发展时期。具体地,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1949年10月—1953年的创立阶段和1954年—1957年上半年的起步阶段;第二时期,1957年下半年—1976年10月,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萧条与停滞时期,又可分为1957年下半年—1965年的萧条阶段和1966年—1976年的停滞阶段;第三时期,1976年10月—现在,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从复苏到繁荣的时期。从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可以分为1977年—1978年的复苏阶段和1979年—现在的繁荣阶段。但复苏阶段时间太短,研究成果甚少,所以,本文将繁荣阶段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加以论述,即1979年3月—1988年3月、1988年3月—1997年3月和1997年3月迄今。
(一)创立、发展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上半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也宣告了新中国刑法学的诞生。从此,新中国刑法学的命运就和共和国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从1949年10月到1957年上半年,是新中国刑法学史上极其重要的一个时期,它为刑法学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主要研究成果
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成果不多,主要有:吴从云著《惩治反革命条例讲解》(上海劳动出版社1951年版);江庸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版);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1956年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问题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几种主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共同编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57年2月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初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习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张中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东北人民大学1957年4月印)等。这些论著虽然还很不成熟,但它基本上反映了新中国刑法学起步阶段的实际水平。
这一时期还翻译出版了一批前苏联的刑法教科书,如前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1950年版);贝斯特洛娃著《苏维埃刑法总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译,1954年);贝斯特洛娃著《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高等教育部高等法律学校总管理局审定《苏维埃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编《苏维埃刑法分则》(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译,1954年);孟沙金等编《苏维埃刑法纲要》(王作富、高铭暄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苏联国立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苏维埃刑法教学大纲》(卢优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苏联国立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苏维埃刑法实习教材》(卢优先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等。
此外,这一时期也发表了一些刑法学论文,这些论文对刑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2?主要研究课题
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大多是介绍、学习前苏联刑法理论,还没有着手建立自己的刑法理论体系,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相对比较粗浅、零散。这一时期主要研讨了以下几个问题:
(1)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当时刑事司法实践提出的一个问题。当时,旧法被彻底否定,新中国也陆续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在有些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溯及力问题,而对没有明确规定溯及力问题的刑事法律是否适用于它颁布以前的行为,就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新法具有溯及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加重刑罚的刑事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适用于它颁布以前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我国刑法溯及力问题,即原则上遵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不排除例外。
(2)犯罪的概念问题。这一时期围绕犯罪的概念发表了一些论文,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主要争论集中在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意义上。有观点认为,质乃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固有的规定性,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应为犯罪行为所特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对社会造成损害,而不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而另一观点则认为,社会危害性不仅是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且是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特征和实际内容,它们之间只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而已。犯罪以它的质(社会危害性)与非社会危害行为相区别,而且它的量(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他违法行为相区别。这两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实质上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的问题。
(3)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问题是这一时期刑法学界比较重视且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因果关系的论点来具体研究犯罪的因果关系。有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但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有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把犯罪因果关系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偶然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把哲学上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这一对范畴与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混淆起来,造成思想上的混乱;同时,在确定刑事责任时也容易造成混乱。这两种观点的争论是以后因果关系理论诸观点纷争的起始,虽然没有解决问题,但提出了问题,这还是有意义的。
(4)刑罚目的问题。刑罚目的之所以在这一时期引起学者们的兴趣,与刑罚目的这一问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阶级性是分不开的。关于刑罚目的,有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的争论。虽然这场讨论还有些粗浅,但它开创了我国刑罚目的研究之先河,有着重要的意义。
(5)死缓制度存废问题。死缓制度的存废问题是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提出的。死缓制度是在1951年第一次镇压反革命的高潮中产生的,当其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后,刑事立法中是否还应当继续予以保留,刑法学界对此不无争议。今天看来,这场争论无疑为死缓制度的存在及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学研究的发展。
(6)反革命罪问题。反革命罪是这一时期刑法学界研究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关于反革命罪,当时争论的主要是反革命罪有无未遂的问题,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这场争论不仅没有解决反革命罪的未遂形态问题,反而从一个纯法律的学术问题上升为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中,主张反革命罪有未遂的观点开始被斥责为是旧中国的六法观点,这一趋势在随后于下述萧条、停滞时期的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斗争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凡是主张反革命罪有未遂的人均被打成右倾分子。历史的教训是惨痛的,也是深刻的,作为新世纪的刑法工作者,应当认真总结,避免悲剧的再度发生。
3?主要研究特点
纵观这一时期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状况,不难发现,其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1)全面介绍、学习前苏联刑法理论。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全面批判、彻底否定剥削阶级的旧法观点,全面介绍、引进前苏联刑法理论。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彻底批判了剥削阶级的法制,介绍、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这一时期翻译了大量原苏联刑法学著作,也开始全面学习、引进原苏联刑法理论。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初步勾勒了我国刑法学特别是刑法学总论的轮廓,对我国刑法学的一些总论和具体犯罪问题有了一定深度的论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明显带有历史虚无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倾向。
(2)参与和配合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我国1979年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从1950年开始前期准备、1954年10月开始起草,到1957年6月止,已经拟出22稿草案。在刑法典起草过程中,我国刑法理论工作者积极参加,提出一系列积极的立法建议,并从刑法理论上阐述。对一些问题,还展开了激烈讨论。这些讨论,无疑推动了刑事立法的进程。
(二)萧条、停滞时期(1957年下半年—1976年10月)
随着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1957年上半年所出现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繁荣现象如昙花一现,迅即消失,刑法学研究开始冷落。到1966年“文革”开始,刑法学研究进入停滞、倒退时期,一直持续到“文革”结束。这一时期由于此伏彼起、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和社会动乱,刑法学研究从其中前十年(1957—1966)的逐步萧条、成果很少,到后十年(1966—1976)的偃旗息鼓、完全停止。
1?主要研究成果和研究课题
由于轻视法制的“左”的思想抬头,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一些刑法上的重要理论,如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等问题,人们不敢问津。各校编写的教材,也大都是适应政治运动需要的产物,过分强调政治性,专业内容反而大大压缩。当然,刑法学研究基本停滞并不等于完全停止。由于刑法起草工作在一度中断之后从1962年5月开始又恢复进行,所以刑法学的某些问题在客观上还需要研究,只不过这种研究主要是在内部进行,很少公开发表,致使对苏联刑法学著作以及外国刑法典的翻译,构成为这一时期比较突出的研究成果。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版);李光灿著《论共犯》(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版);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1957年10月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译室译《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及其他几项法律和决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王增润译《苏俄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62年版);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65年版)。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民大学于1958年7月翻译出版的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的名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这本书对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见解。例如,明确指出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不能脱离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确定犯罪的因果关系和罪过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为指导;犯罪构成意义的增长是社会主义法制巩固过程的表现之一等等。这些见解对于进一步深入探讨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这一时期发表的少量的刑法学论文中,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研讨是引人注目的热点。这一问题是1957年毛泽东同志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而引起的。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犯罪都是敌我矛盾性质的,一切犯罪分子都是专政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并非都属于敌我性质的,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敌我性质,少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第三种观点认为,敌对分子实施的犯罪属于敌我矛盾性质,人民中间某些人实施的犯罪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第二种观点为大多数人接受,但对划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犯罪的标准又有争论,主要有10项主张:政治态度说、构成犯罪说、判处刑罚说、刑期长短说、危害程度说、犯罪性质说、故意过失说、民愤大小说、阶级成分说和事后态度说。这场关于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讨论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对中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
2?主要研究特点
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有以下特点:
(1)刑法学研究充满了浓郁的政治气氛。比较明显的是关于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反革命罪有无未遂问题的研究。当然,由于政治大气候,这一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不可避免地笼罩着政治气氛。不过,也正是由于用简单的政治分析替代深入的法律分析,使这一时期刑法学科政治化倾向明显。
(2)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在个别领域内有所提高。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是李光灿所著《论共犯》一书。
(3)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刑法学研究逐步处于萧条、停滞状态,迟延了刑法学发展的进程。
(三)复苏、繁荣时期(1976年10月—现在)
1976年10月党和国家粉碎“四人帮”,走出“文革”的阴霾,也迎来了我国法学研究的春天。我国刑法学研究经过近3年的复苏,逐渐步入全面发展的道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决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和推动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在历经曲折的基础上迅即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于1979年7月1日获得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部刑法典的颁布无疑给起步的刑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大大推动了刑法学的繁荣,从而成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里程碑。鉴于第一部刑法典施行近10年后已逐渐难以适应发生巨变的社会现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3月将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列入了立法规划。尽管在此之前,刑法学研究也曾对刑法修改作过探讨,但是在立法部门这一举措之后,刑法理论界才如火如荼地全面展开对刑法修改问题的研讨,直至新刑法典的颁布。可以说,1988年也就成为刑法学研究历程中的一个较为显著的分界线。1997年3月14日,经过多年的反复研讨,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典顺应时代的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多方面重要的进展,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新刑法典的颁布,同样给繁荣的刑法学带来新的研究课题,输入新鲜的血液,从而推动刑法学研究走向新的高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法学发展步入崭新的阶段,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诸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一时期是我国刑法学发展最为显著、最为重要和最具总结价值之时期,具有继往开来之功效。新时期的刑法学研究,根据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以两部刑法典的先后颁布和其中1988年刑法典的修订提上立法工作日程为界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下面分阶段从研究成果、主要研究课题、研究特点、学术活动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作一回顾。
1?第一阶段(1976年10月—1988年3月)
从1976年10月,实际上是从1979年刑法典出台,至1988年3月,这一阶段,主要是系统地宣传、阐释刑法典的内容,并对刑法中的某些重要问题,开始进行专题学术研究。可以说,1979年刑法典是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和支柱。
(1)主要研究成果。这一阶段的主要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类是中国刑法学教科书。教科书是学科理论研究成果的结晶,因而优秀的教科书也是学科基本水准的体现。这一阶段陆续出版的中国刑法学教科书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杨春洗等编著的《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1月版),在刑法总则理论的研究上具有一定深度和力度;王作富等编著的《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3月版),结合刑法典实施2年多的司法实践,对刑法分则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阐述;高铭暄主编、马克昌和高格副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5月版),注意坚持“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资料)、“三性”(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并吸收了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了新的突破。该书是我国第一部统编的刑法学教材,具有相当权威性,十多年间先后印刷23次,印数达100多万册。
第二类是中国刑法学专著。专著是学科学术水平的最高代表和集中体现。这一阶段出版的刑法学专著中,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版);吴振兴著《论教唆犯》(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4月版);顾肖荣著《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年7月版);李光灿、张文、龚明礼著《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9月版);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版);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著《论共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版);赵秉志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版);陈兴良著《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版);田文昌著《刑罚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版);樊凤林主编《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版);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版);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2月版);曾宪信、江任天、朱继良著《犯罪构成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2月版);等等。
第三类是中国刑法史学著作。主要有: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周密主编《中国刑法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等。
第四类是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著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8月、1985年8月版);赵维田著《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2月版);金凯编著《比较刑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6月版);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等。
第五类是刑法论文。经粗略统计,这一阶段发表的刑法论文达4300余篇。论文的面很广,几乎涉及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随着我国于1981年开始推行学位制度,这一阶段已有相当一批刑法硕士学位论文问世,第一批刑法博士学位论文也开始诞生。这些学位论文,或拓展新的研究领域,或深化已有研究领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刑法学研究。
(2)主要研究课题。这十余年的刑法学研究,涉及的问题较多,这里仅择其中比较重要的方面予以简述。
其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对刑事立法或司法都有根本的指导意义。这一阶段对刑法基本原则研究取得的进展是就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达成了共识: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特有的,而不是各部门法所共有的;必须贯穿于全部刑法,而不是局部性的具体原则。鉴此,多数学者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像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犯罪的原则、刑罚轻重必须依法适时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等,也应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不过,这一阶段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只停留在基本原则范围的争论上,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的研究还较少涉及。
其二,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论中一个具有提纲挈领意义的理论问题。这一阶段对犯罪概念的研究集中在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上。对于犯罪的基本特征,当时存在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四特征说、六特征说的争论,但多数学者赞同三特征说,即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特征说被全国统编教材所采纳。对于犯罪本质特征,主要是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争论,前者为主流观点。这一阶段对犯罪概念的研究不是停留在浅表层次,而是已经相当深入。这与犯罪概念在刑法理论中所处的首要地位有着很大的关系。
其三,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的核心理论问题,也成为这一阶段研究较多的问题。这一阶段对犯罪构成的研究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犯罪构成有哪些要件。这存在着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之争。二是犯罪构成是不是刑事责任的基础。这也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肯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定罪的依据,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但否定说认为,犯罪构成不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只有犯罪行为才是负刑事责任的惟一基础。纵观这一阶段对犯罪构成的研究,能够明显地看出学者们为突破50年代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作出的努力与尝试,尽管实质上的进展微乎其微,但这些探索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无疑有着启迪意义。
其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这一阶段研究的热点问题,不仅发表大量论文,而且还有几篇硕士论文以此为题,甚至有一部专著问世。这一阶段对因果关系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犯罪因果关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联系上。主要是两种观点: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犯罪因果关系只能是必然因果关系,否认偶然因果关系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二是承认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犯罪因果关系不仅包括必然因果关系,而且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在犯罪现象中大量存在,它是犯罪因果关系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但是不可否认,偶然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犯罪因果关系的必要的、补充的形式。这两种学说争论比较激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此外,关于犯罪因果关系的性质还存在着必然性和偶然性统一说、实质性因果关系说、高概率因果关系说等。这一阶段对因果关系的探讨是比较深入的,推动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甚至整个刑法理论的发展。当然,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过于纠缠名词,有经院哲学倾向,研究方法上过于单一,过于倚重哲学上因果关系理论而无视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独特性。
其五,法人犯罪问题。法人犯罪问题是这一阶段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在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大量以法人名义实施的经济犯罪,而就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处以刑罚引起的争论热点。这一阶段对法人犯罪的研究着重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上。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法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承认并惩罚法人犯罪,不违背我国法人的性质和特征,而且有利于法人制度的健全和巩固;法人既然可以作为违法主体,也就可以作为犯罪主体;法人能够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承认法人作为犯罪主体不违背我国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处罚法人犯罪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等。而否定说则认为:法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违背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惩罚,违背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也违背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排除法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我国法人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法律特征,也不利于我国法人制度的健全和巩固;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行性等等。这场争论在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颁行以后趋于平息。这一阶段对法人犯罪的研究仅仅停留在初始阶段,没有深入下去。虽然立法上已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但学者们在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取得共识。即使是在法人犯罪理论日趋深化、完善的今日,法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仍步履维艰,存在着大量问题,仍然需要严肃、认真地加以探讨。
其六,刑罚目的。刑罚目的是刑罚论中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影响刑罚论中的其他问题,而且还影响犯罪论中的问题;不仅影响刑事立法,而且还影响刑事司法。但是,刑罚目的又是一个富有哲理,充满挑战性的研究课题。这一阶段对刑罚目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刑罚目的是什么。这存在着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双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的争论。其中,预防说是通行的传统观点,仍占支配地位。二是惩罚是不是刑罚的目的。这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二者争论的实质在于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三是刑罚功能问题。这一问题是随着对刑罚目的的深入研究而开拓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关于刑罚的功能,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给予了研究。总之,这一阶段对刑罚目的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研究有相当的深度。
(3)主要研究特点。纵观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其一,注重理论为实践服务。1979年刑法颁布的头几年,刑法学研究基本是围绕学习、宣传、普及刑法而进行,发表大量论文,也出版了一些专著。就是以后的研究也多是注释性的,紧紧围绕刑法以及1981年后陆续颁行的几部单行刑法的适用而进行研究。这些注释性研究,为刑法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极好地指导了刑事司法实践。
其二,重视联系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和需要来研究刑法问题。许多论著从宏观上论述了经济犯罪的概念、分类以及其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论述了我国刑法对于打击经济犯罪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作用与意义,探讨了当前经济犯罪的原因及其危害改革和危害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与特点,以及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保障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等问题。更多的论著则是对若干突出的具体经济犯罪问题,如走私、投机倒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伪造倒卖票证、盗伐滥伐林木、贪污、受贿、诈骗、挪用公款等等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
其三,注意开展对我国刑事司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完善问题的探讨。首先,在刑事司法方面,对正当防卫、犯罪未遂、共同犯罪、自首、数罪并罚、刑罚裁量等刑法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和基本理论,以及刑法分则中的多种常见多发犯罪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一些见解被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采纳,不少见解对司法实务具有广泛的影响。比如,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曾在1986年举行的学术讨论会上,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犯罪的司法解释,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被“两高”采纳,修改了原公布的文件,重新作出解释,公布施行。在刑事立法方面,探讨的内容较为广泛,诸如刑法如何以宪法为根据的问题,刑法与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如何协调发展的问题,以及建议增加若干罪名的问题等等,都程度不同地有所涉及。其次,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学界结合我国刑法修改的准备和进行,对刑法修改的原则、体系结构的调整,以及刑法内容和立法技术的完善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均有不同程度的探讨和见仁见智的建议,从而为刑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其四,开拓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原有的一些研究领域有所深化。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学术争鸣气氛浓郁,研究比较深入和富有探索精神。在诸如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罚目的等问题上,都发表了大量的论著,进行了专题研讨,使得这些课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另外,一些过去基本未予研究的专题,如刑事责任、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关系、罪刑关系、劫机犯罪等问题,也开始得到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的进展。这些专题的开拓,既反映了我国同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同时也充实和丰富了我国刑法科学。
(4)学术活动和学科建设。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研究的学术活动,主要表现为成立于1984年10月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所召开的三次研讨会。即1984年10月成都会议:主要研讨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强奸罪、流氓罪三个问题,会后选编并印行了《刑法学论文集》一书;1986年8月北京会议:主要议题为经济体制改革与打击经济犯罪,会后选编出版了论文集《经济体制改革与打击经济犯罪》(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1987年10月烟台会议:主要研讨了体制改革与刑法和我国产生犯罪的原因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科建设步伐很快。刑法学历来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必修的基本法学课,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居于重要地位。“文化大革命”后,我国刑法学科从1978年即开始恢复招收研究生,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此后,刑法学科即开始招收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经国家批准,刑法学科从1984年起开始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这一阶段先后经审批设立了12个刑法学科硕士学位点(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西北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四川大学)、3个博士学位点(中国人民大学,1984;武汉大学、吉林大学,1986)、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1987)。
2?第二阶段(1988年3月—1997年3月)
从1988年3月到1997年3月新刑法典颁布这个时期,刑法学的研究基本上沿三条线发展:一是围绕一系列特别刑法对1979年刑法典所作的补充修改而进行专题研究或综合研究;二是就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所作的全面、深入的研讨;三是加强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深化原有的研究领域。
(1)主要研究成果。这一阶段出版的刑法学书籍数以百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中国刑法教科书。主要有:高铭暄主编、马克昌副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4月版),侧重阐述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并注意研讨了刑法适用中的实务问题;林准主编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教材《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12月版),密切结合刑事审判实践,研究论述了刑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赵秉志、吴振兴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反映了刑法学理论的最新成果,并在体系结构方面有创新性探讨;等等。
第二类是中国刑法学专著。这方面的著作很多,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特别刑法进行专门研究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释义》(法律出版社1991年5月版);储槐植主编《附属刑法规范集解》(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6月版);刘岩主编《刑法适用新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补充的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刘家琛主编《新罪通论》(群众出版社1993年8月版);李恩慈主编《特别刑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宣炳昭、林亚刚、赵军主编《特别刑法罪刑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11月版);周道鸾著《单行刑法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3月版);赵秉志主编《中国特别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等。
二是就类罪、个罪进行综合研究或分而论述的。
综合研究各类犯罪的,如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欧阳涛等主编《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12月版);赵秉志著《刑法各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等。
研究经济犯罪的,如张穹主编《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大地出版社1989年版);刘白笔等著《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8月版);陈兴良主编《经济刑法学(总论)》、《经济刑法学(各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2月、10月版);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版);欧阳涛主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剖析及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赵长青著《经济犯罪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顾肖荣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版);高铭暄、王作富主编《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杨春洗、高格主编《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等。
研究分则其他类罪及个罪的,如宁汉林著《杀人罪》(群众出版社1986年6月版);金凯主编《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6月版);欧阳涛等著《诈骗罪的剖析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88年10月版);赵永林著《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8月版);叶高峰主编《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版);赵秉志主编《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肖扬主编《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樊凤林、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版);王昌学主编《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2月版)等。
三是就刑法哲学、刑事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的,如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陈兴良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1月版);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等。
四是对刑法基本理论进行综合研究或就刑法总则某一方面进行专题研究的。属于这一类的著作也很多。其中包括:
综合研究刑法基本理论的,如王作富著《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赵秉志、张智辉、王勇著《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4月版);甘雨沛、杨春洗、张文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3月版);赵炳寿主编《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9月版);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3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1994年5月版);高铭暄著《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6月版);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5月版);鲍遂献主编《刑法学研究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高格著《刑法问题专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等。
对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进行专题研究的,如赵国强著《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等。
综合研究犯罪论的,如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张明楷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等。
对犯罪论的某一方面进行专题研究的,如叶高峰主编《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版);赵秉志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9月版);叶高峰主编《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3月版);王勇著《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版);孙国祥、余向栋、张晓陵著《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1月版);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徐逸仁著《故意犯罪阶段形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10月版);熊选国著《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版);刘白笔主编《法人犯罪论》(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侯国云著《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1996年12月第2版);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李洁著《犯罪结果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版);青锋著《犯罪本质研究——罪与非罪界说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何秉松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5月版);刘明祥著《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4月版);吴振兴著《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4月版)等。
研究刑事责任理论的,如张明楷著《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9月版);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等。
综合研究刑罚论的,如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7月版);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版);赵炳寿主编《刑罚专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等。
对刑罚论的某一方面进行专题研究的,如周振想著《自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4月版);周振想著《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12月版);苏惠渔等主编《量刑方法研究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顾肖荣、吕继贵主编《量刑的原理与操作》(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8月版);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9月版);喻伟主编《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10月版);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张文学等编著《中国缓刑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4月版);孙力著《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等。
五是就刑法的改革、1979年刑法典修改与完善专门进行研究,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属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有:薛瑞麟、侯国云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9月版);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版);崔庆森主编《中国当代刑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11月版);王作富主编《刑法完善专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赵秉志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等。
第三类是中国刑法史学著作,如张晋藩、林中、王志刚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3月版)等。
第四类是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著作。较有代表性的有:陈明华著《当代苏联东欧刑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版);何鹏著《外国刑事法选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高格编著《比较刑法学》(长春出版社1991年12月版);何鹏主编《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版);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9月版);甘雨沛著《比较刑法学大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版)等。此外,这一阶段也翻译出版了一些外国刑法学专著。
第五类是国际刑法学著作。主要有: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3月版);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月版);邵沙平著《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7月版)等。
另外,这一阶段发表的刑法学论文数以万计,每年均有一千余篇论文发表,还有一大批硕士学位论文问世和几十篇博士论文诞生。这一阶段的刑法教学案例和实际案例的书也出版不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阶段出版了三本有代表性的刑法学综合工具书,即杨春洗、高铭暄、马克昌、余叔通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4月版);高铭暄、王作富、曹子丹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2月版)。
(2)主要研究课题。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的课题几乎涉及刑法学的方方面面,这里仅就研讨较多的问题予以简述。
其一,刑法观念更新问题。刑法观念更新问题是受我国方兴未艾的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大潮的冲击而提出来的,并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刑法观念是对刑法的性质、功能以及犯罪、刑罚的认识、看法、态度和价值取向的总称,包括刑法整体观、犯罪观、刑罚观。对于刑法整体观,学者们提出了经济刑法观、法制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人权刑法观、适度刑法观、超前刑法观和刑法功能有限观。对于犯罪观,也提出了“生产力标准说”、“法律标准说”和“双重标准说”。对于刑罚观,学者们存在着“重刑化说”、“轻刑化说”和“适度化说”之争。刑法观念不仅支配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而且也影响着刑法学理论研究,可以说,刑法学注重对刑法观念的研讨,不仅有益于人们树立正确的刑法观,而且标志着刑法学研究走出传统樊篱,走向宏观和深层次,迈上新的台阶。
其二,法人犯罪问题。在这一阶段,由于颁布的许多单行刑法中规定了法人犯罪,从而使法人犯罪问题成为研究热点之一,不仅围绕此发表大量论文(其中包括十余篇硕士论文和1篇博士论文),而且也出版了好几部专著。这一阶段对法人犯罪的研讨超越了前一阶段对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尽管仍有大量不同意见),向纵深发展,学者们积极开展法人犯罪本体论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单位犯罪概念,存在着“批准说”、“单位名义说”、“法人职务说”、“单位利益说”、“单位利益和批准说”、“单位意志支配说”等的争论,无统一意见;二是单位的范围问题,主要是国家机关、非法企业和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论;三是单位犯罪罪过形式问题,即过失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这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论;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也就是对于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的定罪处罚是和自然人犯罪处罚标准一样,还是高于或低于它的问题,对此也有很大争论。此外,学者们还就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其三,刑事责任问题。刑事责任问题是这一阶段刑法学界着力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不仅有不少文章发表,还有十余篇硕士论文和几篇博士学位论文,而且还出版了数部专著。这一阶段对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争论较大的问题有:一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存在着“义务说”、“谴责说”、“心理状态及法律地位说”、“刑事法律关系说”、“承担说”、“后果说”等的争论;二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对此有较大争论,有犯罪构成说、犯罪行为说、罪过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说。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根据应分为哲学理论根据和法律事实根据,也有学者认为应分形式与实质根据等。此外,这一阶段还研究了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历史轨迹、基础、本质、主体、程度、基本原则、立法比较、实现方式等问题。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对刑事责任的研究是相当深入的,不仅填补了刑法学研究的一项空白,更重要的是,正是这一阶段对刑事责任的研究充实了刑法学体系。
其四,经济犯罪问题。经济犯罪问题是这一阶段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是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反映。关于经济犯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经济犯罪的认定标准。这里存在“生产力标准说”、“法律标准说”和“双重标准说”的争论。二是具体经济犯罪的认定和惩处。这里研讨较多的是贪污罪,贿赂犯罪,妨害税收犯罪,金融诈骗罪,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这一时期对经济犯罪的讨论是深刻、全面的,不仅丰富了刑法学研究,而且也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良好运作起到一定保障作用。
其五,刑法的修改和完善问题。刑法的修改和完善问题是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围绕此发表了大量文章,也出版了不少专著,研究的范围相当广泛,争论十分激烈。这一阶段对此问题的研讨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刑法典体系结构的立法完善。对此,争论相当激烈,意见分歧很大,没有取得一致意见。二是刑法典总则内容的立法完善。对此争论较大的问题有: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学者们对修改后的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达成共识,但具体规定哪几条基本原则却争论较大;单位犯罪问题,大家对其称谓究竟应为“单位犯罪”还是“法人犯罪”以及其立法模式存有争议;死刑问题,对此有“适当扩张说”和“限制说”之争,但后者属多数人的看法;此外还有管制刑、拘役刑的存废问题,罚金刑是否上升为主刑的问题等也存在较大争论。三是刑法典分则的立法完善。对此争论较多的问题有:刑法分则体系结构问题,这里存在“大章制”、“小章制”之争;反革命罪一章的章名问题,这也有着“反革命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争论,但后者是大多数意见;此外还有是否增设贪污贿赂罪专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应否纳入刑法典等问题。
(3)主要研究特点。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基本上标志着刑法学科的成熟,也奠定了刑法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综观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其一,对特别刑法(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阐释。这一阶段,立法机关为适应实践需要制订了20余部单行刑法,并在大量非刑事法律中设置刑事条款,刑法理论界对此作出了积极反应,每一单行刑法的出台,都伴随着大量论文的发表,甚至有专著出版。学者们从犯罪的概念、构成、罪与非罪的界定、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未完成形态、共犯等方面积极阐释立法精神。这些研究对于改善执法活动,增强刑事司法效果,起到了直接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其二,重视对重要刑事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有效地推动了司法实践。这一阶段对于司法实践中需要正确解决的常见多发和疑难课题,如刑法解释、正当防卫、共同犯罪、量刑方法、非刑事法律中刑事条款的适用等,进行了充分研讨;对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不论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进行了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中提出来的一些新问题,如证券犯罪、计算机犯罪、新闻报道方面诽谤罪与非罪的区分、安乐死的罪与非罪问题等等都给予了密切关注。
其三,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1979年刑法典的修订进行全面研讨,提出了系统的、有见地的、符合实际需要的建议,大大推动了刑事立法进程。刑法的修改与完善是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的极为重要的问题,不仅有数千篇论文发表,还有许多专著出版。尤其是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每年的年会议题都涉及到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并且1988年、1994年和1996年的年会专门研讨了该问题。这些研讨不仅涉及刑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根据、刑法典体系结构、立法模式以及犯罪论、刑罚论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且还涉及条文的具体设计、具体犯罪的增、减、并、分等问题。这些研究丰富了刑法学内容,增强了刑法学的科学性,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直接推动了刑事立法进程,可以说,1997年刑法的出台是与广大刑法理论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密不可分的。
其四,开拓了新的研究课题,深化了原有课题的研究,使刑法学研究在纵横方面都得到显著进展。这一阶段对原来没有研究或很少研究的课题,如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定罪、刑事责任、刑罚论、刑事政策等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不仅填补了研究空白,而且不少研究具有相当高的水平;对原有的研究课题,如法人犯罪、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故意、罪数形态等问题都有所深化,不仅有大量的论文发表,还出版了专著。这种新领域的开拓和旧领域的深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刑法学的全面繁荣和深入发展。
其五,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有所进展。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研究较有突破性意义的就是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刑法基础理论是刑法学的根基,是刑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科学的内涵。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研究尽管极力关注特别刑法的适用,关注刑法的修改和完善,但并未忽视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学者们从更高层次、更深层次意义上来关怀刑法、洞察刑法。公正、平等、自由、功利,这本来就应当是刑法包括刑法理论的灵魂,学者们终于发现并开始运用它来评判、审视、指导刑法和刑法理论研究,这无疑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进步。
其六,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进展显著。这一阶段翻译了不少外国刑法学著作和刑法典,也出版了数部有关专著。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对外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基本上处于评介阶段,系统、全面的研究尚未展开;国际刑法研究更是亟待加强。
(4)学术活动和学科建设。这一阶段的学术活动相当频繁,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年会。这一阶段共召开9次会议:1988年10月郑州会议:以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为中心议题,同时还研讨了我国刑事司法、刑法理论和刑法学教学改革等问题,会后选编出版了论文集《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989年10月上海会议:主要研究了刑法学的宏观理论问题,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反革命罪以及惩治经济犯罪、清除腐败中的刑法问题,会后选编出版了《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续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990年11月大连会议:主要研讨了廉政建设与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以及刑法修改的问题,会后选编出版了《廉政建设与刑法功能》(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1991年10月广州会议:中心议题是刑罚的执行问题,会后选编出版了《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1992年10月西安会议:主要讨论了刑法与改革开放、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涉及经济犯罪的几个单行刑法等方面的问题,会后选编出版了《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1993年11月福州会议:中心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与发展,会后选编出版了《市场经济与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1994年10月南宁会议:主要研讨了市场经济与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会后选编出版了《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1995年11月南昌会议:主要议题是我国当前经济犯罪问题,会后选编出版了《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6年11月乐山会议:主要议题为我国刑法的改革,会后选编出版了《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此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还委托赵秉志主持,张智辉、王勇、赵国强等几位中青年刑法学者参加编写,出版了《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一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该书以浓缩的方式整理、收录了我国建立学位制度以后1981届—1988届已通过答辩的所有刑法硕士学位论文(187篇)的新观点、新见解和研究有所深入与进展的问题。
二是省市刑法学研究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刑法学术研讨会。如1993年5月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召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专题研讨会;中南六省区刑法学研究会1993年10月在海口联合举行的“中南地区1993年刑法学研讨会”;199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的“证券市场违法犯罪问题研讨会”;1995年10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召开“刑事法制发展学术研讨会”等等。
三是国际学术活动。如1989年10月我国刑法学界的余叔通、高铭暄等6位学者参加了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大会;1994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举办了“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1994年至1996年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与法国巴黎第一高等大学等单位分别在北京和巴黎举行了3次关于“中法刑法合作研究项目”的学术研讨会;1994年9月我国刑法学界代表参加了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5届大会;1995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等等。
这一阶段的学科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就:增设了两个硕士学位点(郑州大学,1991;湘潭大学,1996)和一个博士学位点(北京大学,1990)。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92年设置了3个能招收刑法学博士进站的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1992;北京大学,1994)。
3?第三阶段(1997年3月以来)
从1997年3月新刑法颁布以来,刑法学研究基本上沿两条线并行不悖地运行:一是宣传、阐释刑法,二是拓展、深化原来的研究专题。
(1)主要研究成果。这一阶段尽管时间较短,但研究成果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质量上,均较以往有显著的提高。研究成果可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中国刑法教科书。这一阶段出版了一批以新刑法典为立法依据的刑法学教材,较有代表性的有:周振想编著《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杜发全主编《新刑法教程》(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7年9月版);张明楷著《刑法学》(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版);李文燕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2月版);高铭暄主编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和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高等教育法学教材《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陈明华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王作富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赵秉志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黄京平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总则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等。
第二类是中国刑法学专著。其中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阐释新刑法典的著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王作富主编《中国刑法的修改与补充》(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3月版);张穹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3月版);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4月版);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7月版);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7月版);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9月版)等。
二是对刑法理论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的著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赵秉志、陈兴良等编写的《刑事法专论》(上、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月版);刘守芬、黄丁全主编的《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1998年4月版);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组织编写的《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田文昌、贾宇主编的《刑事法学专题研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版);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赵秉志主编的《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10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6至10月版);周光权著《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11月版);陈兴良著《刑法适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五十年》(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8月版);周伟、李克非主编的《刑事法研究新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游伟主编的《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新课题》(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版);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等。
三是就刑法理论进行专题研究的著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刘生荣著《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鲜铁可著《新刑法中的危险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2月版);胡学相著《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张绍谦著《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4月版);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学研究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至11月出版);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刑罚理论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于志刚著《追诉时效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2月版);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谢望原著《刑罚价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4月版);李洁著《犯罪既遂形态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邱兴隆著《罪与罚讲演录(第一卷·2000)》(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3月版);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4月版);吴平著《资格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李居全著《犯罪概念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侯国云著《刑法因果新论》(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肖中华著《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版);邱兴隆著《关于惩罚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赵秉志主编《犯罪停止形态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于志刚主编《刑罚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翟中东主编《刑种适用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田宏杰主编《单位犯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周加海、阴剑锋主编《共同犯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田宏杰著《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版);等等。
四是就刑法分则具体犯罪进行研究的著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莫洪宪著《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版);阮方民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赵秉志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8月版);赵秉志总主编《新刑法典分则实用丛书》(25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999年版);张穹主编《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精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月版);杨迎泽、郭立新主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月版);高一飞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刘志伟著《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4月版);高铭暄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8月版);蒋平著《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律科学文库(二)》(7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孙力主编《公务活动中犯罪界限的认定》(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9月版);赵秉志主编《刑法相邻相近罪名界定与运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赵秉志主编《金融诈骗罪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2月版);等等。
五是其他关于刑法问题的著作。主要有:宁汉林、魏克家著《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4月版);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2月版);鲁嵩岳著《〈慎刑宪〉点评》(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高铭暄、赵秉志编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2月版)等。
第三类是外国刑法、国际刑法、中国区际刑法等属于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方面的著作。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赵秉志著《外向型刑法问题研究》(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版);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7月版);宣炳昭著《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8月版);张明楷著《未遂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9月版);谢望原主编《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陈忠林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甘雨沛、高格著《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张旭著《国际刑法论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赵秉志主编《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之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薛瑞麟著《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等;这一阶段也继续翻译出版了几本外国刑法学专著,其中主要有:(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博士著,(德)埃贝哈德·施密特博士修订,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英)J.C.史密斯、B.霍根著,孙力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邱兴隆、胡云腾译《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版)。
另外,这一阶段还发表三千余篇论文,并有数百篇硕士学位论文和数十篇博士学位论文问世。
(2)主要研究课题。这一阶段时间短,尽管所涉及的课题很多,但形成争论热点的较少,下面作一简述。
其一,对新刑法典的评价问题。新刑法通过后,关于新刑法典的利弊、优劣成为刑法理论界的热门话题,学者们围绕此发表了不少文章,研究比较深入,争论也比较激烈,大多数人的评价还是中肯、科学、理性的。绝大多数学者对新刑法典持肯定、赞扬态度,认为新刑法典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备的、顺应了时代要求的刑法典,大大推动了中国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总之,学者们从宏观到微观、从总则到分则、从立法到司法对新刑法典作了全面、具体、详尽的评价,内容涉及新刑法典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特点、意义、价值观念、立法技术、总则基本原则和共性制度、分则具体犯罪等方方面面。无疑,这些研究对新刑法典的宣传、贯彻以及以后的改进有着重要意义。
其二,关于新刑法典的实施问题。新刑法典出台就面临着实施,学者们对新刑法典的司法贯彻发表了不少意见。有学者认为,迫切需要树立与新刑法相适应的五种执法观,即经济执法观、效益执法观、民主执法观、平等执法观和开放执法观。也有学者探讨了新刑法典在执行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问题,即罪刑法定等刑法三项基本原则能否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还有学者研究了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与刑诉法上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司法解释、新刑法典与新刑事诉讼法典的衔接等问题。
其三,关于刑法的价值问题。这是学者们在这一阶段关注的焦点。学者们不仅探讨了刑法价值的根源、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及其与刑法本质、刑法功能、刑罚本质、刑罚功能等的关系,还对刑法价值的具体内涵进行了研究,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如有学者通过对价值进行哲学分析、法律分析和刑法分析,提出了刑法的价值、负价值和零价值概念,论述了刑法价值的特征,并进而构建了刑法的价值体系。该论者认为,刑法价值内容包括秩序、正义、效益和自由,其中,秩序是刑法首先要满足的一种价值,但它是刑法的表面的、直观的、形式的、工具性价值,处于刑法价值的较低层次并为古今中外的一切刑法所固有;正义和效益是刑法第二大层次上的价值表现;自由是刑法的终极价值,刑法的最后、最高价值就是人的自由。也有学者以价值为理论视角,通过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基本理念,从社会本体论的角度,基于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性,提出了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并在此基础上,较为详尽地论述了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刑法的公正性、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的人道性;等等。
其四,关于刑法的现代化问题。这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时代所赋予的、亟待解决的课题,更是一个较为艰巨的课题。刑法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研究有着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有学者通过考察社会现代化和法制现代化,在回溯我国刑法现代化历程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刑法现代化的成长机理和发展方向。也有论者比较考察了中西方刑法现代化的起源,对我国刑法现代化的灵魂、资源基础、道路选择以及动力来源作了研究,并对我国刑事立法现代化、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较为具体的阐述,等等。
其五,关于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刑法基本原则是这一阶段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尽管新刑法典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学者们并未停止对刑法基本原则范围的争论;同时尽管在刑法基本原则范围上未达成共识,但学者们超越了这一争论,对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给予了深刻的探讨。学者们从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内容、立法体现、司法贯彻以及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很有深度,触及刑法的根本和灵魂,并可导致刑法观念之变革。从学者们对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所持的态度上,我们也可看到刑法学科的成熟,刑法学者的成熟——科学精神和务实精神应该成为刑法学者的永恒的品格。
其六,关于犯罪概念问题。犯罪概念是犯罪论中一个具有提纲挈领意义的理论问题。这一时期对犯罪概念的研究较以前有所深化。有学者在充分肯定我国传统犯罪概念的历史功绩的基础上,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指出了传统犯罪概念与我国刑事法治发展新阶段的不相适应之处,并提出构建新的具有双重结构的犯罪概念,即由“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组成的犯罪概念。有学者通过评析犯罪的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以及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建议刑法典只规定形式化犯罪概念。也有学者基于刑事法治的理念,认为在注释刑法学中应当坚持形式理性,从犯罪概念中剔除社会危害性,而以刑事违法性为其核心。总之,虽然这一时期对犯罪概念的研究不是格外深入,但有变换视角的种种尝试,也是对传统的挑战。
其七,关于犯罪构成问题。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和灵魂,是一块历久而弥新的研究领域。这一时期,又有一些学者对之进行了新的探索。有学者力图重新构筑一个能够体现体系内部严谨性、协调性和逻辑性的、一以贯之的犯罪构成理论框架,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内部关系(包括犯罪构成概念、层次和分类、属性、要件、及其组合与排列结构等)作了深入研究,并且立足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犯罪构成为中心,就与犯罪构成理论密切相关的其他理论问题,如阻却责任事由、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不作为犯罪以及罪数形态等,展开了讨论,揭示了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作用。该学者的研究,不仅在方法论上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而且在实质内容上也有颇多创新性的、开拓性的见解。比如,对于犯罪构成的层次和分类,该学者认为,“一般犯罪构成与具体犯罪构成”并不是对犯罪构成的分类,而是从两个不同层次来阐述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具有一维性,即一个犯罪只有一个犯罪构成;所谓普通犯罪构成与减轻犯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单独犯罪构成与共同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犯罪构成性质的差别,不是几个构成,而是在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前提下存在事实因素或构成类型上的区别。再如,该学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没有注意犯罪构成要件所寓居的方面、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与组成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三者的区别,导致了犯罪构成系统结构的混乱,也使得犯罪构成理论与相关理论出现矛盾、冲突,欲结束这种状况,就应当注意严谨地使用犯罪构成方面、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这三个内涵、层次各不相同的概念。还有学者在对传统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地位进行批判后,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提出了设想,并对犯罪构成在刑法中的地位进行了反思和重新界定。在该学者所构筑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只有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这两个要件,而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对象)则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该学者认为,传统刑法理论将犯罪构成定位于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是不合理的,犯罪构成只是犯罪系统理论的起点。
其八,关于刑罚基本理论问题。刑罚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但在这一阶段,学者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是取得了不小的进展。学者们就刑罚价值、刑罚结构、刑罚的正当性、刑罚效益、刑罚观念、刑罚现代化、刑罚目的以及法定刑的配置等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如有学者基于对价值的哲学考察,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刑罚的价值基础、刑罚的负价值、刑罚初始价值和刑罚终极价值,并阐述了刑罚各具体价值之间的关系。也有学者以逻辑演绎为基本方法,阐明了刑罚的报应性与功利性的同一性、差异性和对立性,立足于个人与社会、客观与主观、手段与目的的辩证统一关系,论证了刑罚的正当性,并依此为基础从动态的角度分析了制刑正当性、动刑正当性、配刑正当性与行刑正当性,等等。由于刑罚基本理论问题不仅影响着刑罚论中的其他问题,而且还影响到犯罪论中的问题;不仅影响刑事立法,还影响刑事司法,因而刑罚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主要研究特点。这一阶段的刑法学的研究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全面系统阐释、宣传新刑法典。新刑法典的颁布又带来了一次阐释刑法典的热潮,这是新刑法典颁布后刑法学研究的主流。学者们围绕此主题发表了大量文章,出版了不少书籍。不仅如此,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7年和1998年的年会都以新刑法典的贯彻实施为议题。宣传、阐释新刑法典是必要的,也是刑法学界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一阶段的研讨对新刑法典的正确理解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这一阶段出版的阐释新刑法典的著作也可以说是良莠并存。有的书为了抢时间,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写得比较粗糙,近乎滥竽充数。
其二,关注香港回归,为“一国两制”的贯彻做贡献。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这给刑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了解、研究香港刑法,探讨内地与香港刑法制度的差异以及研究内地与香港的刑事司法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成为刑法学研究的迫切课题。值得欣喜的是,对于这些问题,学者们先后发表了一些论文、文章,特别是出版了几本论述香港刑法的专著,还出版了对大陆与台港澳刑法进行比较研究的专著。这些研究无疑为“一国两制”的贯彻做出了贡献,也丰富了刑法学理论。当然,在这方面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应当加强。
其三,重视刑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尽管这一阶段学者们忙于阐释新刑法典,但并没有停止对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出版了一批有相当深度的专著,其内容涉及刑法价值、刑罚理性等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这一阶段对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不仅保持了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连续性、递进性,推动刑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也表明我国刑法学基本上进入了良性发展状态。
(4)学术活动和学科建设。这一阶段尽管时间短,但学术活动仍然蓬勃开展,内容丰富,成绩显著。下面择要予以介绍:
其一,定期召开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1997年8月银川会议:主要议题是“刑法的贯彻与实施”,会后编选出版了《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1998年11月无锡会议:主要议题是“新刑法的施行问题”,会后编选出版了《新刑法施行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4月版);1999年10月昆明会议:会议主题相对集中在刑法学研究50年回顾与21世纪展望、刑罚的适用、新型犯罪与经济犯罪研究、区际刑法与国际刑法等4个方面,会后编选出版了《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版);2000年11月海口会议:主要议题均是我国当前刑法学研究所面临的一些热点课题,诸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刑法协调,我国批准加入人权两公约中的刑法发展,祖国统一方面的刑法问题,西部大开发中的刑法保障,金融犯罪问题,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犯罪与刑法对策问题等等。会议论文经编选,已于2001年上半年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其二,首次召开中国区际刑法的学术研讨会。1999年7月17日—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主办,并得到浙江省温州市政法委和温州市瓯海区政法委共同协办的“中国区际刑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学术研讨会”在温州市举行,这次以区际刑法为专门议题的研讨会,尚属我国之首次。来自全国11所高等院校以及中央政法机关和主管部门、地方司法机关等共计29个单位的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约80余人出席了会议。本次研讨会收到论文27篇,内容涉及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国区际刑事法律比较研究方方面面的问题。会议论文经编辑整理,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之九,以《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为题,已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方正出版社于2000年5月出版。
其三,中国刑法学界代表团参加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6届大会,并当选进入领导层。1999年9月5日—11日,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6届大会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出席这次大会的有来自中国、匈牙利、美国等6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500余人。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一行18人参加了大会,出席会议的中国代表团成员主要有浙江大学法学院卢建平教授(中国代表团副团长)、武汉大学马克昌教授、中国法官协会秘书长单长宗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樊凤林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刘立宪研究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卫国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王勇博士等。本届大会的主题是“面临有组织犯罪挑战的刑事司法体系”。我国代表单长宗教授和黄卫国法官就大会议题提交了论文,阐明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有组织犯罪问题的观点与认识。会议期间国际刑法学协会进行了换届选举,中国代表团团长高铭暄教授膺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卢建平教授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前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教授)蝉联主席,另有来自11个国家的专家学者当选为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此外,我国代表团正式提出承办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学协会大会的申请,此举得到了协会主席、副主席等主要领导的首肯和赞赏,并于2000年6月在巴黎召开的理事会上作出了正式决定。中国代表团成功地参加这次大会并当选进入国际刑法学协会领导层,对于促进我国刑法学研究走向世界以及与国际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四,国家建立刑事法学重点研究基地。按照教育部1999年6月《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要求,自当时起两年内将在全国普通高校经严格评审建立100个左右具有明显科研优势和特色的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这是我国立足21世纪努力振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大举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其显著的科研优势和特色通过评审,成为1999年11月首批建立的15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该中心以精干的知名中青年学者组成领导班子,并聘请著名法学家担任顾问。中心主任为赵秉志教授,中心执行主任为卢建平教授,中心副主任为何家弘、甄贞、郑定、黄京平教授;高铭暄教授暨中央政法机关的几位专家型领导担任中心顾问。该中心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第一研究室以中国刑法(含中国区际刑法)为研究方向;第二研究室以刑事诉讼法暨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为研究方向;第三研究室以刑事法律史为研究方向;国际刑法研究所以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为研究方向。该中心并聘请了40位校内外(含国外)专、兼职研究人员。作为刑事法律科学领域惟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该中心将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支持与全国刑事法学界的参与、协助下,通过学术研究、学术活动、人才培养、信息交流等多种措施,引导和促进全国刑事法学的发展与完善。
其五,首次举办中国刑法研究评奖活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即“新千年中国刑法问题研讨会”除刑法理论研讨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那就是检阅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从1984年成立至1999年16年间的学术研究成果,对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组织评定的“海南杯世纪优秀论文”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这次评奖活动首开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评奖活动之先河,既是对中国刑法学界专家、学者们在刑法学科研领域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的褒扬,又是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总结和回顾,更是对新世纪刑法学研究再攀高峰、再创辉煌的良好祝愿和期待,在这世纪交汇之际,无疑具有我国刑法学研究进程中的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其六,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主办,贵州民族学院、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协办的“当代国际刑法问题”学术研讨会,于2000年8月10日至15日在贵阳市召开。来自全国有关院校、研究机构、中央和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等35个单位的66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论文20余篇。会议围绕当前国际刑法的诸多重要课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国际刑法和国际犯罪的界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法与人权保护,普遍管辖原则,国际刑法中的环境犯罪、种族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对传播性病罪的国际防治等等。会议成果已纳入“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以《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为书名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这是我国首次以国际刑法为专门议题的学术会议,对于推动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其七,“世纪之交刑法学研究热点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2000年12月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隆重举行。此次会议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50周年庆典系列学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来自德国、法国和日本、我国香港特区以及内地法学研究机构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刑法专家、学者共200余位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对我国当前刑法学研究面临的一些热点课题,诸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刑法协调、中国批准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后的刑法问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国引渡法的立法与适用、中外新型犯罪的比较研究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作为中外刑法学界携手并肩进行学术交流的有益探索,这次会议必将对增进中外刑事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刑事法学的繁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这一阶段的学科建设在学位点方面也有所发展,增设了一个博士学位点(西南政法大学,2000)和数个硕士学位点。二、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发展之前瞻
回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我们不能不为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而自豪;展望21世纪的中国刑法学研究,我们完全有理由豪情满怀。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刑法学研究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而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如研究方法不够丰富,注释方法尚占据过重的地位,致使刑法学研究尚未完全形成自己独立的理论品格;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对当代世界先进刑法的比较研究不够,尚未完全走出简单移植、生搬硬套的理论研究误区;学科之间尤其是刑法与其他刑事法学之间的交叉整合尚未得到应有关注;国际犯罪、有组织犯罪、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等新型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等等。可以预言,21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将在挑战中前行。把握发展契机,迎接挑战,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刑法学者的历史使命。针对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我们认为,21世纪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以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的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
(一)转换理论观念
首先要转换刑法的理论观念,重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刑法观念是人们对刑法的性质、目的和功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和价值取向的总称。在法律文化结构体系中,刑法观念居于深层的或潜隐的地位,它不一定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永远保持一致,但却控制和影响着居于表层结构的刑事立法的规范设计和刑事司法的具体操作功效。
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认为,刑法是执行阶级专政职能、镇压阶级敌人反抗、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工具。由此决定,中国刑法的确立和变更,曾主要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法的适用,随政治形势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政治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使刑法立法缺乏长远预见。因此,转换刑法观念,确立与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相适应的现代刑法观念,就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变革和中国刑法学发展的必要前提。
对此,我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刑法的价值观念应当从过去对社会利益、公共秩序的单纯强调转变为社会保护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并重。刑法规范不仅是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司法者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裁判规范,是国家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刑法观念转变的重点应当放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方面,这也是当今刑法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与趋势。具体说来,塑造、倡导刑法的人权保障观念,涉及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观念,科学地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从制度层面上对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国家刑罚权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划定一个合理的分界线;在司法方面,则必须彻底摒弃刑法单纯为政治统治服务的工具刑法观,树立国家刑罚权的自我制约意识,司法运作既要注意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也要注意对公民个人尤其是犯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做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以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刑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新世纪的中国刑法应当以人为本,注重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功能,但这绝不是对人权保障的片面强调和对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完全否定。西方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无视刑法对公共安宁和社会秩序的保护,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保障,不仅有损于良好的社会秩序,无助于刑法对个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反而会从根本上动摇刑法的社会正义基础,最终扼杀刑法的生机和活力。
(二)调整研究方向
调整刑法学的研究方向,坚持注释刑法学研究与理论刑法学研究的协调发展,实现刑法学研究应用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实为中国刑法学研究在新世纪所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以往的刑法学研究,基本上是惟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马首是瞻,过分偏重注释刑法和刑法立法、司法解释,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学术品格。诚然,应用性是刑法学的生命,是刑法学得以发展和繁荣的源泉,离开应用性(实践性),刑法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刑法学的应用性决定刑法学需要进行注释性研究,不仅要分析现行刑法本身的规范内容和逻辑结构,而且还要描述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运行效果,阐释立法精神,为刑事司法服务。
但是,刑法的运用与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对刑法运行规律的科学揭示,仅仅依靠注释刑法学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刑法学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其应用性,关键还在于其科学性。而要维护刑法学的科学性,就必须进行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综合运用刑法学的理论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来揭示刑事法治的内在客观规律,有意识地引导现行刑法的科学运作。综观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法治发展、变革的历史,刑法基础理论均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以往的刑法学虽对刑法基础理论有所研究,但突破性进展不多,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不能高瞻远瞩、形成高屋建瓴之势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在21世纪,刑法基础理论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之一,以有效地提升刑法学的科学性,加速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当然,强调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并不是要抛弃和否定注释刑法学。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方向,应当是注释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并重,这是由刑法和刑法学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只是因为传统的中国刑法学过分偏重注释性研究,忽视或基本忽视了理论性研究,所以我们才特别呼吁人们对理论刑法学予以充分关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刑法学应当在适当偏重理论性研究的同时,兼顾注释性的研究,以使二者渐趋平衡,实现中国刑法学科学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统一。
(三)改革研究方法
人类科学研究的历史证明,认识方法的变革必然导致科学本身的变革,理论的创新往往源于方法论的创新。
针对以往中国刑法学研究仅注重定性研究而忽视定量研究、研究方法比较贫乏等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在继续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基础上,着力改进研究方法。注意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针对不同的课题和问题,注意思辨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正确选择与合理结合;繁荣、优化比较研究,不仅要注意对国外刑法、刑法学的介述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而且也要注意对之进行经济、文化、政治等深层次的研究;从刑事法治的整体运行状况出发,根据某些问题的关联性质,注意结合有关学科进行研究;提倡学科的交叉整合,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注意借鉴、引进其他社会科学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研究方法,等等。
(四)拓展研究视野
以往我国的刑法学研究,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较注重国内法的研究,而在外国法的研究方面则相对比较薄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法治与当代世界先进刑事法治的交流与衔接。拓宽刑法学研究视野,加强中国区际刑法的研究,努力开拓外国刑法、比较刑法暨国际刑法的研究,应当成为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亟须加强的领域。
1?加强区际刑法研究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国彻底结束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随着台湾问题将来的最终解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将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因而区际刑法的研究将成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为此,需要大力加强各法域之间的学术交流,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合作,以促进各法域刑事法治的完善,建立富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跨地区犯罪,确保“一国两制”方针的顺利实现。
2?繁荣外国刑法暨比较刑法的研究
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H.克茨曾经指出:“即使一位法学家,也只有具备有关国外法律制度的知识,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我国刑法学界过去由于受夜郎自大思想和“以阶级斗争为纲”观念的影响,没有很好地吸收、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开始注意这个问题,但一方面,依据的资料以来源于间接渠道居多,且很不系统;另一方面,研究内容和方法大多局限于单纯的介述性研究,扬长避短、为我所用的消化吸收意识较为不够。不仅如此,我国刑法学的比较研究大多限于欧陆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刑法理论,对英美刑法的研究则相对较为薄弱。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比较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和我国刑法学对外国刑法学先进理论的借鉴。全面地开拓和加强对外国刑法和比较刑法的研究,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乃至刑法立法、司法实务的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重视国际刑法研究
进入21世纪,国际范围的交往将变得更为频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国际化的进程也正在进一步加快。这种社会发展趋势,为国际犯罪的增长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可以预言,21世纪的国际犯罪将会更加猖獗,其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将日益加重。这样,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法的中国化以及中国刑法的国际化等问题,都将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领域。尽管联合国已经成立了旨在审理战争犯罪等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法庭,但在诸如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的认定与处罚和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机制等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一些基本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学者并没有达成共识,国际刑法研究仍然需要进一步深入和加强,我国刑法学界也应当在这些崭新的领域有所贡献。
高铭暄 赵秉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郭亚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