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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1-06-03    作者:张仕龙律师

答辩人:仇XX,男,19XX1X1X生,湖南省XX县XX镇XX村八组人。
住址:文山市XX镇XX校旁。
被答辩人:龙XX,女,1962XX日,汉族,住文山市XX镇XX场XX号。
答辩人因原告龙XX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编造的一面之词,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证判决。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一直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忠实履行协议,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而被答辩人以答辩人租金已经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二、答辩人租赁的是被答辩人的机械设备及相关证照(详见合同),租金为每年30000元。厂房是被答辩人代租每年12000元,费用由答辩人支付。20103月,因产品质量及证照不全,被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201011月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以前租用的厂房租给了别人。答辩人就仅使用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因此答辩人只存在支付设备租金的问题。20113月,因被答辩人不予配合办理QS认证手续,导致被工商部门罚款2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承担10000元,但是被答辩人分文未承担。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协商,自201011月开始,答辩人的设备租金30000/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辩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辩人就拒绝收取租金,导致答辩人无法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责任不在答辩人。
三、答辩人租赁的设备一直完好无损,现在只使用空压机、吹瓶机、烤箱、小秤、铁床(两台)天平秤、吹风机,其他的都由被答辩人收回(在现在租赁给仇方东等人的租房内或已被被答辩人出售)。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损坏被答辩人的所租赁设备,答辩人不存在违约。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仇XX 
0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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