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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赠予房产再转让将缴重税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个人无偿受赠房产也将全额征收契税

如果售房者与购房者私下约定,将二手房伪装成“赠予”方式交易,那么,受赠人将无偿获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将缴纳更多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无偿受赠房产将全额征收契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将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

“赠予”证明材料审查将更严格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对“赠予”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予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据介绍,广州受赠房产契税按房产评估额的3%-5%交纳。

《通知》同时明确了三种“赠予”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予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予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予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予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登记表》。

打击借“假赠予”偷逃税款

受赠人取得赠予人无偿赠予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广州市地税局工作人员称,此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个税核定征收税额为房屋成交价的1%。

如果按照《通知》要求,则今后将赠予的财产再次转让时,需要按照这样的公式缴纳个税: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0%。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将“房产原值”纳入可扣除的合理费用范畴内。

按照这样的缴税公式,受赠人如果想将无偿获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需要缴纳的税款额就相当大。例如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产,如果按照正常的核定征收只需要交纳5000元个税,但如果以“假赠予”的方式逃避个税,在再转让时卖主将无法扣除50万房屋原值来进行纳税。因此购房者即使通过“假赠予”的方式在购买住房时偷逃了税款,也会在再次转让时上缴更多税款。

对于个人赠予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予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国家调整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相关税收政策,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的投机性买卖有所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文,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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