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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丧失继承权案例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法律界
按照法律的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则在分配遗产时,按照等分原则,但如果其中有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则在分配财产时,应该适当考虑为他们多分。

有这样一个案例,父母有两个子女,哥哥和妹妹,其中妹妹有先天残疾。在兄妹两成人以后,父母也先后去世,父亲最后去世。父亲考虑到女儿有残疾,就留下如下遗嘱,把自己和妻子的所有财产分成两份,一份为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二留给女儿。一份为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留给儿子。老人去世以后,儿子收拾老人的房间,发现了这份遗嘱,就把这份遗嘱的两个继承人的名字改了,把三分之二的遗产份额改为自己继承,把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改为妹妹继承。这份遗嘱后来被鉴定机关鉴定为确经篡改过的遗嘱。

妹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父母的遗产由自己继承,哥哥丧失继承权。

依据《继承法意见》第九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就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确认继承权的丧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确认。

其次,依据《继承法》第七条四款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哥哥为多分遗产而篡改了遗嘱,侵害了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妹妹的利益,导致妹妹生活困难。因此,妹妹向法院起诉主张哥哥丧失继承权,由妹妹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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