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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二)

发布日期:2011-06-16    作者:杨振夏律师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二)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河南邓州市一位姓谢的朋友问
   某公司临时雇用他,派他承担一批货物的长途运输。因长途经他的妻子出差所在地城市,他顺便想顺路去看看妻子。在去看望妻子途中,因车速过快与李某驾驶的车相撞,造成李某车毁人亡。李某的亲属要求某公司赔偿,某公司让李某向谢某要,声称谢某是去看望其妻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谢某问我该怎么办?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先生答复如下:
   谢某与某公司已经形成职务行为工作关系。谢某的行为已经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处并不区分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为何。因此,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谢某所在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提醒大家特别注意:《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对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产生了很大变化。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联系地址:南阳市新华东路33
                   联系电话:13803778745
                   办公电话:0377-6303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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